用哲学思想处理好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来源:高淳县地税局作者:日期:2013-01-28字号[ 大 中 小 ] 近年来,各级基层税务机关都在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税收工作职能,坚持依法治税,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地方政府服务,为纳税人服务,以“建设三型税务、构建和谐地税”为目标,努力打造一流的干部队伍、一流的服务水平、一流的工作业绩。特别是把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提到税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求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为税务机关实现既定的目标而打好基础。 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在实际工作中的片面性 在基层税务机关,极大多数人员都在一线从事日常的税收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直接与纳税人打交道,每个工作日都会涉及到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事项,他们的一行一言,一举一动,在某种程度上都体现了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服务能力,也代表着税务机关的窗口形象。因此,在一线工作的税务干部如何处理好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显得十分重要,既要体现“法制型政府”的执法水平,同时又要体现“服务型政府”的服务能力,二者不可偏颇。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干部对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基本概念和要求理解不深,处理好二者关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遇到问题时处理的方法不妥,关系处理偏颇,有时出现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两张皮”现象,影响了既定目标推进。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如此现象,主要存在两大片面性: 一是片面强调税收执法,而没有把握好规范服务的内含。譬如在受理新办纳税人登记时,对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经办人员在审查时,不认真研究上级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不认真实地核查,不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的大环境,往往就以“不符合税法规定”而被打回票,地方政府对此反响很大。又如窗口人员在接受申报纳税或涉税事项申请时,只注重依法处罚,而友情提醒不够,造成纳税人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多次出现。有的新办户由于办税人员缺乏相关的税法知识,而在申报时少报税种,窗口人员未及时提醒,造成“未申报”而被处罚,尽管在于纳税人本身,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纳税人涉税资料的审查,有时过于原则化,而忽视了灵活性,造成纳税人同一涉税事项多次跑、跑多头。在稽查环节也同样存在执法与服务偏颇的问题,与征收、管理系列相比,有时更注重于严格执法,在执法过程中未能体现纳税服务意识,一味追求查补罚量的指标,特别是以查促改、以查促管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真正发挥。 另一方面又片面强调纳税服务的重要性,而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如在区域经济税源偏紧,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指标相差甚远时,为了追求服务地方政府的满意率,而对入库的税款来源没有认真审核把关,“当年入、次年退”的现象时有发生。每年的行风评议、作风建设评议期间,少数干部不是以自己真诚的服务意识、扎实的服务能力、较高的服务水平去赢得广大纳税人、各级政府、人民团体、社会各界的信任,而是用回避严格执法去追求完美的得票率,“平时不烧香,临时抱佛脚”。出现了不该收的税收了;该查的不查了;该罚的也不罚了;该加收滞纳金的,也可变通了;资料不全、手续不完备的也可通行了,等等。 总之,基层税务机关在正确处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在日常税收管理活动中,以严格执法为主,纳税服务为辅的事例还有许多。或只追求纳税服务,而无原则地放弃税收执法也有诸多事实可举。这些做法对建设“法制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都有不利的。 二、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具有法定意义的基本含义和基本要求,也是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工作者肩负的神圣使命和法定职责。 1、税收执法的含义、特点及主要表现形式。税收执法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应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及其他相对人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它是税务机关针对管理相对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或事采取的特定行为。(2)它是以国家的名义组织实施,体现着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3)它是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的单一行政行为。(4)它是税务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法定职责。税收执法主要是通过税务机关行使不同的管理职权来实现的。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处罚等一系列各不相同的管理行为,尽管种类不同,方式不同,但都是税收执法行为,都体现了税收执法权。因此,税收执法权的行使过程也就是税收执法的过程。 2、纳税服务的含义、特点及主要表现形式。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贯彻落实国家税法,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为目的,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准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项综合性税收工作,它也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职责。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纳税服务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客体是纳税人。(2)它是基于法律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要求而产生的,体现了征纳双方的法律地位的平等性。(3)它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是税收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4)其目的是通过税收执法行为法制化、规范化,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税收遵从度,有效降低税收成本,促进税收环境的优化。(5)其内容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各种服务。纳税服务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等各个环节,分布在税务机关的各部门工作之中。 三、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辩证统一关系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或现象都是作为矛盾统一体而存在和发展的,具有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都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共存于税务行政行为之中。二者之间具有同一性特征:一是目标相一致。税收执法的根本目的是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服务,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法制型政府”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为经济建设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税收执法的目标就是,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充分实现税收的三大职能,打击和纠正税收违法行为,促使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实现法制、公平的税收环境。而纳税服务的目的同样是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开放式的纳税服务体系,增强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能力的提高,营造一个法治、公平、文明、和谐、高效的税收环境,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这也是“服务型政府”对税收工作的基本要求。由此可见,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目标是一致的。二是相互渗透、缺一不可。税收工作是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的载体,离开了税收工作就谈不上执法,也谈不上服务。从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含义和内容可知,二者同样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税务机关作为税收行政执法部门,在税收工作中执法与服务的主体都是税务机关,客体都是纳税人,服务行为必然寓于执法过程当中,“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是二者相互渗透的具体体现。因此,二者显然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三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税收执法的过程,也是为纳税人服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体现着法律的尊严和税务机关在公众中的形象。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水平的高低,影响着纳税人对税收的遵从度。执法水平高,有利于消除纳税人对税法的抵触情绪,改变纳税人对税收的消极态度;服务质量好,有利于密切征纳关系,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因此,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两种行为之间的相互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 当然,二者之间也有不同之处,如基本含义、内容、原则等都有各自的界定,但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税收实际工作中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 综上所述,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同一事物两个不同的方面,是税收工作的有机整体,它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作为基层税务工作者,在处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实际工作过程中,不能重执法、轻服务,也不能只讲服务,不严格执法,要用哲学思想及其方法论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既要用服务的理念和手段去严格税收执法,又要用法治的理念以及对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好纳税服务事项,坚持服务与执法并重,努力做到在税收执法中提供优质服务,以优质服务促进税收执法,确保税收职能的有效发挥,为推进“法制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作出贡献,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地方政府服务,为纳税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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