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几点思考来源:连云港市地税局作者:日期:2013-02-04字号[ 大 中 小 ] 一、当前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存在的突出问题 推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关键环节,这一环节抓不好、抓不实,推行执法责任制就会变成一纸空文。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抓得好、抓得细、抓得实,对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反之,就会挫伤大家的工作积极性,甚至会产生一些不和谐因素。在实际工作中,各单位程度不同地存在追究不到位,主要表现有三个方面: 一是不愿追究。思想认识有误区,认为上级领导不是直接责任人,如果凡是下属出了问题就追究责任,怕影响工作积极性。另外追究者有袒护心理,狠不下心,能不追究的尽量不追究。 二是不敢追究。有的被追究者关系硬、说情者多,尤其是追究者的上级领导说情时,问题就更难办,追究者怕得罪人,更怕自己的仕途受影响,导致不敢追究,所以,在责任追究上常常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处理中教育谈话多、组织处理少;通报批评多、纪律处分少;处理一般干部多、处理领导干部少的“三多三少”现象较为普遍。 三是不会追究。主要表现为“四个不统一”,“一个不对等”,即追究的起点不统一,经济处罚的标准不统一,上追几级不统一,追究的范围不统一。责任追究不对等,目前的责任追究仅仅局限于征管一线的税收专管员。 二、强化责任追究应采取的对策 (一)明确责任追究的方式 对于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应采取诫免提醒、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政纪处分和依法移送这几种形式。对责任人不认真履行法定的职责,税收执法检查考核被扣分且情节轻微的(界定合理分植或百分比作为警戒线),实行诫免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或取消评先资格等。对责任人在履行职责中达不到规定的要求,执法检查考核被扣分超过警戒线且情节较重的,给予经济处罚。进行经济处罚时,要规定统一的起点、标准,明确处罚下线、规定上线,以防止单位和个人之间相互攀比。对责任人在履行职责中达不到规定的要求,执法检查考核被扣分超过警戒线较重且情节严重的,会同人事部门对其进行责令辞职、停职、免职等处理。对责任人在履行职责中达不到规定的要求,执法检查考核被扣分超过警戒线严重且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政纪条规对责任人进行政纪处分。对责任人在履行职责中构成不征少征税款罪、未移交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坚持责任追究的原则 实施过错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分清主要领导责任与分管领导责任,分清直接责任与连带责任,分清有意过错与无意过错。在责任追究中,首先,要正确界定责任追究范围。按照税收执法权职责体系和税收征管范围,准确界定出那些属于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畴、应负直接责任,那些属于连带责任范畴,那些属于税收征管软件、技术范畴等等。如申报率、入库率、登记率、纳税项目鉴定等等,过错责任追究的直接责任就是税收管理员,不存在再追究他人责任的问题。如减免税、缓缴税款、发票管理、滞纳金加收率等,就存在着审批、签发和发售程序及征收环节方面的问题,过错责任追究就存在着连带责任,在弄清责任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一级抓一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该追究谁的责任就追究谁,决不姑息迁就。其次,要准确进行责任认定。责任分清了,才可以按照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和处分档次,给予与其过错相应的处分或处理。对于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一定要追究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对于不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也不能随意牵联。要防止把那些不是税收执法责任制范畴的责任,也硬拉进规定中来套。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的收集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地应用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理。 (三)遵循责任追究的程序 在责任追究的程序方面,要注意正确区分和处理责任追究与一般违纪的关系,在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领导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的基础上,确定是否追究领导责任和追究到什么程度。追究领导责任,原则上是上追一级,问题严重的上追二级,特别重大的问题,责任到那里就追究到那里。对需要追究责任的人员,对其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纪检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党组)研究决定后分情况办理有关手续;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建立责任追究的机制 只有建立配套的工作机制,才能使责任追究工作整体推进,不流于形式。首先,要确立责任追究的主体部门(牵头单位)、协调部门和配合部门的联系机制。可以通过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情况通报、联席会等形式沟通,认真掌握、分析、筛选责任追究的案源。其次,要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机制,同时,要辅之以专项性考核检查,形成一个完整的、可操作性的、持久的考核检查机制。 (五)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 规范执法行为,加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当前要抓好税收执法责任制中的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必须对单位有影响的重大案件中存在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的问题,敢抓典型,敢于暴光。同时抓过错责任追究也要实行责任制,对有问题不去检查、有责任不去戳穿或追究不到位的,要追究承担责任追究任务的部门和领导人的责任。另外,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领导班子也要进行追究。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错误决定的,就要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至少要追究“一把手”、分管领导、倡议者和实施者的责任。领导班子在税收执法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构成集体违规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在集体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政纪处分;对于集体严重违法,本身又不能纠正的,除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予以追究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对领导班子进行改组或者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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