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几点思考来源:泗阳县地税局作者:日期:2013-02-04字号[ 大 中 小 ] 目前,推行社会综合治税,就是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和四十四条规定,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以强化税源控管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以涉税信息网络平台的构建为载体,按照有利于税源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广泛实施委托代征,逐步建立起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信息支撑、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随着社会综合治税不断向纵深发展,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日益显现。 一、社会综合治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综合治税相关法规级次低。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对税务部门的协税义务仅作原则性阐述,对相关单位和部门违反规定应承受何种处理和处罚无具体规定。目前社会综合治税的具体措施一般是以地方政府文件的形式下达的,且大多是地市甚至县级政府文件,其位阶处于法律和法规之下,影响综合治税的权威性。 (二)社会综合治税信息化程度低。目前,税务部门虽然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在计算机硬件的拥有和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应用上均取得相当成绩,但是我国到目前为止,国、地税部门之间,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还基本未实现计算机联网。许多涉税信息的传递需要利用传统的信息传递方式,这种状况必然会提高信息交流的成本,降低信息共享的效率。 (三)社会综合治税运行不规范。由于社会综合治税的具体措施没有权威的法律法规规定,各地自行出台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受主观和客观条件限制,可能存在立法原则和立法技术上的一定缺陷,且在社会综合治税过程中主要依靠地方政府的行政力量来加以推行,导致社会综合治税不够规范,影响综合治税的效率和质量。 (四)社会综合治税覆盖面不广。目前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主要实行“重点税源重点监控,纳税大户专人管理,中小企业和固定业户划片属地管理,零散易漏税收实行综合治税”的税收征管方式。推行的社会综合治税尚停留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散税收,主要围绕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小税种及部分隐蔽税源控管,难以发挥社会综合治税的整体效用。 (五)社会综合治税业务流程与征管业务流程脱节。目前由于社会综合治税法治化程度低,社会综合治税在实际操作中还不同程度存在各自为政现象,各环节衔接还不太紧密,社会综合治税流程还未真正融入目前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另外在税务系统内部也无社会综合治税对应的管理部门,导致社会综合治税内部管理规程和操作流程难以逐步规范和完善。 二、完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对策 要使社会综合治税职能归位于正常税收征管体系的组成部分,保持其持续、健康和富有成效,主要应解决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加快社会综合治税的法治化。目前就社会综合治税的立法可能需要相当的时间。因此,建议省政府针对本省的实际尽快出台本省的社会综合治税的地方规章,以使综合治税相关规定得到统一和规范。在规章中,应重点明确社会综合治税的实施条件、争议处理规则和程序;税务部门对信息提供部门和代征税款部门人员的培训及对社会综合治税过程的指导、监督和标准;协助部门不作为或发生错误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协助部门的协助费用来源等,以保证社会综合治税的顺利实施。 (二)加速社会综合治的信息化。我国目前税源监控有关部门,包括税务机关和其他政府相关部门、金融部门等,其计算机设备已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普及,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供了物质基础。建议省政府出台通过计算机联网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指导性意见,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执行措施,对进入税源监控网络的部门、各部门应提供的共享信息的范围、提供时间、多部门联网的费用来源等进行操作性较强的规定,并通过财政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以推动部门间的计算机联网,提高信息共享的效率。在认真研究社会综合治税业务需求的基础上,开发相关软件,建立社会综合治税信息处理系统,实现内部的信息共享。并与现有征管信息系统的衔接与融合,保证社会综合治税体系高效健康运转,使社会综合治税成果的效用达到*5化。 (三)推进社会综合治税的规范化。社会综合治税涉及的部门、各部门的权力和义务、各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关系、社会综合治税的流程等均应有较系统和统一的规定,以保证相关部门和人员协税护税的规范性。社会综合治税应作为一种长效机制来运行,必须要系统化和规范化,并向着一种职能化、责任化、程序化和标准化的方向发展。目前在国家对社会综合治税尚无统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社会综合治税应由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在这些规范性文件之下,通过签订必要的行政合同对协税护税部门和单位权利义务进行规范。 (四)扩大社会综合治税的覆盖面。将所有税源纳入监控和管理范围。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最初的出发点为集中对零散税源的监控和管理,随着工作实践的逐步深入,覆盖面也越来越广,它可以也应该扩展到对所有税源的监控和管理,既包括已纳入正常征管范围的税源,也包括尚未得到有效管理的隐蔽性税源,既包括现实税源,也包括潜在税源。真正把社会综合治税作为一种新的征管模式来对待,不断延伸、拓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域,尽快建立起全方位、多角度的税源控管新格局。 (五)促进社会综合治税与征管流程的融合。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按照社会综合治税的实际需要,重新设计、重组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程序,着力解决税源监控岗位、职责不明确,征、管、查各环节衔接不紧密,配合不默契的问题。积极研究如何将社会综合治税纳入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使之成为税收征管业务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建议省市局尽快建立社会综合治税管理组织,具体负责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开展,以顺应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发展需要,完成基层征管机构和征管力量的调整和重组,完善和优化征管业务流程,实现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与现行征管业务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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