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挂靠行为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税收的影响分析来源:南京市六合地税局作者:日期:2013-02-05字号[ 大 中 小 ]   〔内容摘要〕建筑行业的挂靠行为,通常指的是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为承揽建筑工程,采取挂名、挂靠承包经营等方式,挂靠在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进行经营,而施工企业则向这些挂靠户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的行为。正是由于这种经营形式的存在给日常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结合今年南京市开展的总分机构调查情况,笔者拟就当前建筑行业挂靠行为存在的税收征管问题谈谈自己的一点粗浅看法。  一、建筑行业挂靠行为的认定及法律特征  对于建筑行业的挂靠行为,我国民事实体法并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仅在*6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43条作了程序上的规定: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借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施工任务的行为。挂靠的双方当事人,其中出借公司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称为被挂靠人,没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一方称为挂靠人。  二、建筑行业挂靠行为分析  以南京市六合区为例,该区建筑总承包施工企业主要有6家。其中,具有二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共有3家,具有三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共有3家。而在这些具有二、三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中均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挂靠工程行为。如该区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共有13个分公司,其都是独立运作的,只是每年在资质年检时将相关报表资料汇总报一下。根据企业自报数统计来看,以上具二、三级资质的建筑总承包施工企业的挂靠工程总额,2006年、2007年分别约为1.8亿元和2.3亿元。  而这些挂靠形式的经营主体其表现的主要形式两种。一种是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这类企业一般都办理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另一种是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建筑户、个人合伙组织、无证施工队等,一般不办理工商执照,不办理税务登记。这些建筑施工企业与挂靠方无论签订什么形式的协议(合同),内容大致都是: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施工,挂靠方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被挂靠方收取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后,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和税金,其余支付给挂靠方用以购买材料和工资费用支出。  三、挂靠行为存在对税收征管产生的影响  近几年,特别是随着建筑企业资质标准提高后,不少施工队伍为了生存和发展,千方百计寻找出路,纷纷挂靠有资质等级的建筑安装企业。这些施工队伍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招标,中标后由施工队伍负责施工,向被挂靠企业交纳一定金额的管理费用(含税金)后,剩余利润归自己。由于其在经营模式、财务核算上由于具有相对灵活性,因此,给税务部门征管带来了难度,往往极易造成建筑业税收特别是所得税的流失。  (一)挂靠企业的经营模式  一般情况下,建筑业行业平均利润应在10%以上,然而在实际征管中我们发现,由于建筑挂靠企业由于经营管理形式及会计核算方式的特殊性,此类挂靠户大多数账上反映的却是亏损或微利。其经营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以总建筑公司的二级法人形式挂靠经营。目前,一般是总公司下设立多个分公司,实行二级管理、二级核算,总公司属于管理机构。工程业务统一以总公司名义对外承接,由各分公司具体组织施工,并按工程量的一定比例向总公司上交管理费,税款也由总公司统一缴纳。在这种情况下就为这类企业挂靠提供了便利,而总公司出于自身利益在收取了挂靠企业一定管理费后,很少顾及这些挂靠企业其他的工程业务收入,对挂靠企业的工程成本、费用及支出情况则根本不参与其管理和核算,因此也无法对挂靠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控管。  2、以工程项目挂靠有资质公司的形式经营。目前,相当一部分建筑工程都是由承包人即包工头联系到项目后,再寻找具有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挂靠经营。一般情况下,工程款也会先汇入挂靠建筑公司账户,在扣除了事先约定的管理费后,由包工头提供建筑材料发票、人工费用票据等以现金形式提走。至于挂靠企业的纳税情况,被挂靠企业从不过问。  (二)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有了以上两种情况的存在,其造成的后果带来的是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一是未按财务会计制度结算收入和工程施工成本。目前建筑安装企业的项目成本中工资性费用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而此项费用核实起来难度很大。主要是建筑工人流动性大,其中民工占很大比例,劳资双方一般不签订用工协议,很难从用工协议入手掌握企业实际用工人数和时间。其次是建筑项目大多又划许多小项目,将其中项目分包或转包给某组长或包工头,支付工资时往往一人领取代签,造成工资支付凭证不合法、不真实。第三是对跨年度工程,部分企业并未按月支付工资和按规定进行核算,而以“预付账款”形式先记账,待取得工资表时再进入成本,造成损益在年度内调剂,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很难取得真实的资料。  二是偷逃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现行建筑业企业普遍实行工程项目经理制,工程项目以公司名义中标后,由项目经理或挂靠单位负责生产施工,项目经理或挂靠单位负责人按一定比例上交公司管理费(含税金)后,工程的经营成果全部或部分归项目经理或挂靠单位负责人。公司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或挂靠单位负责人分别聘请了财务人员进行核算,企业取得的外来原始凭证(如购进建筑材料的发票等)却无法同时满足在公司和分公司(处、队、挂靠单位)同时进行核算。这种情况下,挂靠人往往难以凭有效凭证将这些共有材料成本,机器的折旧,低值易耗品的摊销等,在被挂靠人的帐上作为成本费用处理,只能通过提供假材料发票、虚增工人工资表,甚至用白纸单据来填补这些费用及掩盖自己的利润,逃避有关税收。特别是人工费用在建筑成本中占的比重较大,工资的签收随意性较大,挂靠人自行编制工资表现象非常严重。这种挂靠现象掩盖了挂靠企业的存在,致使挂靠人(项目经理)的个人所得无法得到有效控管。  (三)当前挂靠企业所得税征管采取的主要形式  由于各地区的发展状况和行业结构不尽相同,所以对挂靠建筑业所得税的管理方式也是多种形式并存,但总的来说不外乎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对个人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采取按附征率征收方式,对工程承包者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招投标使工程合同的签订都是由建筑公司出面,包工头一般在幕后,对某一工程是否属个人承包难以界定,所以对此类承包工程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也是微乎其微。  二是对本地门临征收的小额零星工程,采取按附征率征收方式,即对税务服务窗口代开的建筑安装发票,按开票金额依规定的附征率(以南京为例一般为1%-3%)直接计算征收所得税。  三是对外来建筑施工队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一般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计征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对外地建筑施工企业的应缴的所得税,基本上未纳入施工地日常税收征管范围之内。  以上三种管理方式,虽然符合所得税分类管理的要求,但税收管理方式如何针对不同建筑企业经营方式和会计核算方式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措施,实行精细化管理做得不够,因而征管漏洞便难以杜绝。  四、加强建筑业挂靠行为企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切实加强对挂靠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的管理。  一是以法律形式明确挂靠经营行为的认定。从日常征管来看,我们认为只要有以下行为可确认为挂靠行为:(一)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二)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同时,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挂靠行为论处:(一)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关系。(二)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三)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四)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  二是完善工资性等成本费用支出管理。目前建筑安装企业的项目成本中工资性费用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建议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在本企业任职或与本企业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必须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与企业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这样,一方面可大大提高劳动合同和工资薪金支出的真实性,减少甚至杜绝虚假用工,另一方面还将有利于促进社保费的征收。同时,税务机关应该要求施工单位给具有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签订用工合同,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凡没有签订用工合同的工资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或者按账簿不健全,实行核定征收。  三是加大挂靠建筑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力度。在目前建筑工程项目普遍采取挂靠、承包经营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工程承包者的所得税征管上,应要求建筑公司将工程合同、承包合同、会计核算方式按工程项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个人承包的则依法明确建筑公司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工程收入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检查是否有挂靠施工的现象,一旦发现,责令挂靠方限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告知被挂靠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拨付工程款项,并做好对工程承包合同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建筑工程收入及工程进度,将承包人应缴的所得税切实征收到位。对于无建筑资质挂靠经营的建筑企业和内部二级核算的分公司、项目部,则要求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否则实行核定征收。  四是加强各部门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进一步强化与计划、城建、审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定期加大与计委的联系,从计委取得立项报告,与城建部门联系明确划分哪些是有资质的建筑单位、哪些是挂靠的,工程完工后应与审计部门密切配合,从审计部门取得决算报告,从决算报告中确定准确的计税依据,以加强对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管理。要政府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建设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地税征收机关参加并签字,从而从源头提高对税源的控管力度,防止税收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