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范干部初始提名的认识与思考来源:连云港市地税局作者:日期:2013-02-18字号[ 大 中 小 ]   初始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9道关口,也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的关键。干部工作的实践表明,初始提名直接影响和作用于其他环节,干部一旦被提名就基本意味着要被推荐、考察甚至任用。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初始提名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操作上存在着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所以实施有效监督和制约难,容易导致用人腐败,也影响到干部任用后续程序的实施效果。因此,我们认为,要提升干部使用的质量和干部工作的公信度,就应该先从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权、规范初始提名程序入手。而规范初始提名权,必须深入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扩大民主,完善程序,加大公开透明度,有效避免少数人选人,着力推进初始提名环节的民主化、公开化和制度化建设。  一、必须坚持细化初始提名人选标准  初始提名人选标准的确定是做好初始提名工作的前提。只有科学确定人选标准,才能使提名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确定提名人选标准必须首先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同时综合考虑空缺职位要求具备的工作能力,合理确定提名人选的任职资格条件,尽可能量化相关的具体要求,规范提名人选标准,为提名推荐主体提供可操作的提名推荐标准,从而有效避免因职位要求宏观而使推荐主体对提名人选标准理解不一的情况。干部初始提名人选的资格条件、标准和范围应该由领导班子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决定。  二、必须坚持扩大提名主体范围  打破干部选拔任用中的神秘感是提高干部工作公信度的关键。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就是在干部选任中,要更广泛地运用民意,把群众意愿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主要标准之一,真正在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加大公开力度,切实营造干部选任群众参与、群众监督的良好氛围。在规范初始提名权方面,就是要进一步扩大初始提名环节的群众参与程度,体现群众公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初始提名方法、程序及其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初始提名,增强广大党员群众的民主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提高参与初始提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不断扩大提名推荐环节的民主,采取组织提名、领导干部个人提名、干部群众联名提名、公开选拔提名、竞争上岗提名等多种方式提名推荐干部建议人选。  1、组织推荐提名。包括组织人事部门、基层单位和上级机关推荐。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领导班子配备需要,结合干部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民主推荐和群众认可程度,召开部(科)务会议,提出拟提拔和调整的干部初步建议人选。基层单位和上级机关也可根据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提名推荐干部初步建议人选。在组织推荐提名上,要绝对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在提名时,必须充分体现公正性,避免照顾安排。  2、个人推荐提名。包括领导干部推荐、干部联名推荐和自我举荐。在个人推荐提名上,要明确权利,严密程序,完善制度,规范地进行推荐,而且必须向组织部门推荐,按要求填写推荐表。如果所推人选得不到所在单位大多数群众拥护就不列入提名考察对象。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人选时,必须负责地写出书面的署名推荐材料,介绍被推荐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说明推荐理由和任职岗位建议,注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干部群众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也可联名推荐干部建议人选,并明确提名任职意向和提名理由等内容。  3、公开选拔提名。包括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提名。要严格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公布选拔职位、范围、资格和程序,按照组织报名、理论考试、面试答辩、组织考察、决定任用的程序进行。  三、必须坚持严格履行程序  初始提名一般应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公告初始提名职位。在每次调整任用干部前,公告拟配备、提名的领导职位。  2、明确提名原则、条件。明确推荐岗位的职位要求和任职资格条件,所有推荐人选必须具备《干部任用条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对推荐提名的干部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德才条件及推荐岗位的职位要求,一一进行审查,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不列为提名对象,不提交会议讨论。为创造好民主推荐的环境,要提前向群众公开推荐职务和条件,给群众充分的酝酿时间,允许其作必要的调查以至讨论酝酿。要作好充分的动员,消除群众的顾虑,明确推荐的具体事项,减少群众推荐的盲目性,提高推荐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3、开展民意调查和民意测评。在干部初始提名中,坚持民意调查、民意测评和民主推荐,民意集中到哪些人身上,就把哪些人作为提名对象。在开展民意调查和民意测评中,要增强组织测评的科学性,有条件的尽可能设立隐秘的写票、投票场所,至少应该做到座位宽松,不至于互相窥见填票内容,以创造有利于真正反映民意的环境。  4、提供初始提名参考人选。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拟配备的岗位要求,综合单位民意测评、民主推荐和干部日常考核结果,按每一职位不少于2名的要求,提出参考人选报领导班子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于平行调整的领导干部,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差额提出人选。领导班子既可以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参考人选进行推荐,也可以署名另外推荐他人;最后,经领导班子会议综合分析,提名考察对象,提出考察方案。  5、进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和酝酿协商。初始提名人选属提拔任职或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进入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环节;属其他平级转任的,进入酝酿环节。  四、必须坚持准确综合分析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确定考察对象时,应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这就是说,民主推荐的结果应作为干部初始提名的重要依据,但最后“得票数”不能作为干部初始提名的*10依据,必须结合多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不过,组织人事部门在综合分析时,很难把握好这个尺度。例如,评价一个干部究竟要有多少群众认同,才算得上群众公认;得票数是否真实地反映了干部的群众认可程度和实际能力等;对某一岗位应该选用什么人,不该选用什么人,没有限制性规定,具体操作时不好把握;此外,按照什么比例产生提名人选没有硬性规定,没有操作依据。为了印证推荐信息的真实性和人选的可靠性,在操作中应力求做到两个结合:把推荐人选得票情况与组织人事部门平常掌握的人选一贯表现情况相结合印证,把平时领导干部个人举荐和该职位所在单位群众推荐的情况与提名推荐得票情况相结合印证,既避免“票数不作数”,也避免“唯票是举”。  五、必须坚持公正确定目标人选  要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空缺职位要求和初始提名推荐结果,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区别对待三种推荐结果:“一支独秀”型,对于提名推荐票数集中的人选经综合印证后确定为考察对象:“并驾齐驱”型,对于提名推荐票数靠前,且票数相等的人选,同时确定为考察对象,实行差额考察:“信息不实”型,对于印证推荐信息不实的暂缓研究,要多渠道考证后再做决定。  六、必须坚持强化民主监督  强化干部初始提名过程的民主监督,是提高干部使用质量的重要保障。  1、要加大初始提名程序的宣传力度,做到“有章监督”。如加大民主推荐干部制度、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等实施程序的宣传力度,对经审查符合参加推荐条件的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让群众进一步审查,让参与群众知情依章监督。  2、要完善初始提名的监督网络,做到“有人监督”。要形成以监察部门为首的监督网络系统,要把治理“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作为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权的重中之重来抓。一方面对“拉票”等非组织活动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并制定具体的惩处措施,以利于在实际操作中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大查处力度,对“拉票”真正来一个“一票否决”:谁在民主推荐中“拉票”耍小动作,就先取消谁的被推荐资格,已经提拔的,也要坚决把他们从领导岗位上拉下来,让那些无视党的纪律、思想品质低下的“出格”者,付出他们应付的代价,以示惩戒,以儆效尤。  3、要大力查处初始提名中的违反程序行为,做到“有效监督”。有的地方在选任干部的程序上存在“先定人选,后走程序”的问题,即先提出意向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统一思想”后再履行民主推荐程序。这些做法明显违背了《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必须严密程序,扩大提名工作民主程度。程序越规范,初始提名的质量就越高,就越能体现初始提名的民主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