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由税务征缴之我见来源:江西省地税局直属分局作者:谢伟真日期:2013-02-22字号[ 大 中 小 ]   社保是五险一金,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它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因此,社保费的征收,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目前我国社保费征管的现状及原因  1、征收主体不明确  现行社保费的征收在全国没有统一的征管模式,既有征收管理机构由社保局“一肩挑”模式(收支社保局全管),也有收支两条线模式: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由社保机构负责管理和发放。模式的不统一,不规范致使社保基金职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管理的漏洞致使社保基金的跑冒滴漏。截至2010年,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有15个省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大连、深圳和青岛3个计划单列市,占全国的51.3%.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有20个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今年国家审计署发布2012年第34号公告,公布了“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2011年,全国新农保、城居保、城乡居保三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合计1504.39亿元,2011年底三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1635.53亿元结余。但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违纪违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个省本级、34个市本级和400个县的经办机构审核不够严格,向30.21万名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养老保险待遇6179.60万元。部分地区资金管理不够规范。2个省本级、17个市本级和287个县的经办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多头开户468个、违规开户478个; 2个省本级、14个市本级和209个县17.22亿元财政补助资金未及时足额拨付到位;49个县未及时发放134.25万人养老保险待遇4.16亿元;部分地区存在将养老保险费收入存储在社保经办人员个人存折等其他业务管理不规范挪用等问题。  2、企业的社保费征缴意识淡薄,追求成本最小化。  目前全国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只覆盖了企业及其职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未纳入社会保险范围。此外,一些已被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用人单位却不参加保险统筹,特别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保、扩面工作的困难很大,成为当前社保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3、职能部门协调不畅,信息系统各自为政,公共资源没有得到*5利用。目前社保费征收管理所涉及的部门之间没能建立信息共享的共用操作平台对社保费业务进行联网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变更、注销、记录、审核等不能有效整合,执法刚性和工作效率大打折扣,造成公共资源浪费。  4、法制不健全,未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规而统一有效的社保费征管体系。目前社会保险费征收的主要依据是《社会保险费代征暂行条例》和地方行政性法规,执行刚性不强,不能从根本上遏制逃费、拖欠社保费现象。  二、社保费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必要性  从当前社保费征管中存在的一系列的问题可以看出,只有建立一套合规、合法、合理的高效的社保征收管理体系,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或消除社保费征管的现状。其中最为可行也是成本最低,效率*6的改革措施是全国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正是税务机关天然的具有法定、强制、统一、高效的特性,使得社保费征缴有法律、法规的刚性保障,从而有利于社保费的征收。  1、有利于保障社保费安全  地税部门是专职组织收入的行政执法机构,社保费由地税征收将进一步理顺社保费征缴主体关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有助于消除目前征管体制下部门职责不清造成的征管被动脱节、办事交叉重复等弊病,有利于完善社保费科学管理体制形成,有效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社保费的安全。  2、有利于提高社保费征缴效率  地税部门有着完善的征管网络、丰富的征收经验、强大的征收力量和优质的服务,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率。  地税部门还有着比较严密的税源监控制度,容易掌握和控制企业的分布、经营等情况,拥有企业的最直接最原始的资料, 能有效堵塞征管漏洞,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3、有利于社保基金的规范运行  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使社会保险费收支两条线原则得以全面落实,实现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使用三个环节的分离,从机制上保证了社保基金的规范运行。  据统计,2006年以来全国税务机关已累计征收各项社保费接近1.8万亿元,并与税收同步保持了持续、快速、稳定的增长。其中,2006年征收3292亿元,2007年征收4052亿元,2008年征收5145亿元,年均增长25.2%,高于同期全国税收年均增幅,也高于全国社保费收入年均增幅。从各地社保费已由地税部门征管的实践经验总结来看,实行社保费由地税部门来征收,其征收优势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三、目前社保试点税务征缴过程存在的问题  通过几年的实践,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已日趋规范和成熟,较之以前由社会保障部门征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深化社保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社会保险关系,公平合理征收社保费仍存在一些问题。  1、管理体制不健全  目前全国社保社保费征收模式多为劳保局负责社保费的核定管理,地税部门只负责社保费的征收。由于社保费的管理和征收分离,导致征管环节人为割裂,缺乏有效的管理和衔接,数据不能共享,无法紧密配合,也无法互相监督制约,收支不公开,缺乏透明度,并且未充分发挥地税机关掌握纳税人信息和生产经营等情况的优势,使社保费征收陷于粗放式管理而不能发展。  2、税务征收权不完整。  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主要依据的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地方行政性法规,在强制征收措施中,只能对延迟缴费的加收滞纳金,并对责任人处以罚款,逾期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而实行税收保全、强制扣款等税务部门最有力的征收手段则缺乏法律依据。在征收程序上,社保费的征收计划和缓交审批均由经办机构认定,地税部门处于“代征”的地位,难以发挥地税部门“依法征费”的作用。  3.社会保险覆盖面不够  社会各界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有些部门领导和企业负责人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性还缺乏必要的认识,在地税机关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时不予配合。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有部分企业和私营业主反映经营状况不稳定,认为难以保证长期有能力缴费,对缴费的积极性不高。特别是企业下岗人员、自由职业者和外来工的参保意识还比较薄弱,由于他们多数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个人的收入水平偏低,加之对参保的利益认识不足,因而往往只看到眼前利益,为避免从工资或收入中扣缴社会保险费而不愿意参保。  四、进一步完善税务征缴的建议  1、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于建立起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机制,因此,从根本上解决社保费征收的刚性不强,多头管理,多头征收、覆盖面小、统筹层次低等问题,克服现行条例过于笼统的缺陷,建议开征社会保障税,赋予税务机关完整的征收权,同时明确税务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责任与税收责任同等重要,增加税务机关的收费意识和压力,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2、加快社保费信息化建设,提高征管效率  社保费征收工作涉及面广,业务处理量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其养老保险关系也由企业集中缴费变为自然人缴费,缴费主体发生显著变化。自然人参保数的剧增,大大增加了社保、地税部门办理业务的工作量,只有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实行网络管理,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加强与财政、劳动保障、银行、经办机构等部门的社会保险费数据联网工作,才能达到适时交换数据,实行缴费人登记资料共享,提高社保费征收工作效率。  3、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参保意识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大事,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单单需要地税部门的努力,更需要全杜会的支持和理解,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参保意识。  社保费由税务部门征收,是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选择,从部分省市试点的实践证明,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不仅规范了征收行为,提高了征缴率,节约了征收成本,更重要的是建立了收支分离的管理体制,确保社保费及时足额发放,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