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税务稽查纳税服务的思考来源:吉安市地税局作者:李小标日期:2013-03-04字号[ 大 中 小 ]   关键词:纳税服务 税务稽查  内容摘要:如何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 实现税收与经济、税务与社会、征税与纳税的良性互动,使税务工作适应新时期税务管理的需要,是实现税收管理理念和税收管理方式跨越式提高的关键。因此,探究税务稽查中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税务稽查纳税服务体系对于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下,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是税务部门两大核心业务,共同促进税收遵从发挥着关键作用, 对此省局王平局长作出了“柔性征管,刚性服务”的要求。作为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环节,税务稽查肩负着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的神圣使命。如何深入推进稽查纳税服务,对于税务稽查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纳税人的满意率和税法遵从度,营造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税务稽查纳税服务内涵及意义  (一)税务稽查纳税服务的内涵  在当前新的形势下,税务稽查一方面通过各种检查和各类专项整治的实施,有力打击各种偷、逃、抗、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平正义的税收秩序,做到以查促收、以查促查;另一方面通过深入分析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责任,以报告的形式提出改进征管措施,堵塞税收漏洞的稽查建议的同时,并对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实行监督,做到以查促管、以查促廉。这种职能要求,就要求税务稽查部门在实施纳税服务时,必须树立公正执法就是对纳税人a1服务的理念,尊重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以“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为目标,在整顿和规范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通过有效的措施和载体为纳税人提供的更为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服务。  (二)推进稽查纳税服务的意义  胡锦涛同志指出,一定要在党的领导下,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5限度地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创造活力,*5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长期以来,稽查部门都以专司偷、逃、骗、抗税案件的刚性执法形象出现,强调的是千方百计进行打击和震慑等,倡导服务时更多停留在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的表层和局部,服务观念淡薄,服务措施缺乏,服务职能弱化,导致稽查职能没有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因此,推进稽查纳税服务,构建一套完整规范的稽查纳税服务体系既是当代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现代税收征管工作的必然需要,是实现稽查职能,提高纳税遵从度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高税务部门形象的a1选择。  二、当前稽查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稽查纳税服务观念问题  一是执法与服务对立。一些同志没有正确认识执法与服务辩证统一的关系而人为把二者割裂开来,一方面片面强调国家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权力,而忽视自己应尽的义务和纳税人的权利,导致一些税务干部在工作中自以为是,将自己凌驾于纳税人之上,滥用职权,损害了税务队伍形象;另一方面片面理解纳税服务的科学内涵,强调优化服务而淡化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忽视了稽查执法的严肃性,导致检查偏松、执法不严。  二是“官本位”思想严重。由于受长期封建社会传统、计划经济体制、阶级斗争以及无产阶级专政观念的影响,我国政府过去属于管制型政府,一定程度造成了税务稽查部门的“官本位”思想。不少稽查干部面对纳税人时,喜欢居高临下,衙门习气和作风时有表露,说话办事让纳税人难以接受。在检查过程中,有些人把纳税人本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当作个人“恩惠施舍”,甚至把国家赋予的权力当成个人敛财的手段,与不法企业相互勾结,帮助偷逃、骗取国家税收。  (二)稽查纳税服务方法问题  一是共性服务效果不显。当前,稽查考核体系重检查、轻帮扶;重数量、轻质量;重处罚、轻整改;重收入、轻服务,这不仅容易造成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使纳税人应接不暇,而且也会导致稽查部门紧盯着经济效益好、有缴付能力的纳税人“重点”稽查。一方面,给大部分纳税意识强,财会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健全,税收入库及时的纳税人增加了工作负担;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纳税观念淡薄,屡屡恶意偷税的个别纳税人则由于缺乏及时有力地打击,而影响了正常的经济和税收秩序。此外,稽查选案准确率不高,检查人员的素质有较大偏差,处理处罚尺度不统一,当地党政行政干预执行难度大等等,也一同造成了税务稽查部门在提供公正执法,维护公平税收环境这一*5共性服务方面作用不大,效果不明显。  二是个性服务供需脱节。在计划经济下,包括稽查部门在内的税务机关长期以执法者自居,对纳税人的服务需求往往缺乏足够重视,服务举措更多地以税务机关管理需要为出发点,忽视了纳税人的实际需求,使得纳税服务“供需不平衡”、“供需不对路”,主要表现在税企沟通联系渠道不畅,稽查部门税收宣传解释工作不到位;受考核指标影响,纳税辅导流于形式,帮扶走访走过场;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分析不透彻,稽查建议缺乏针对性等等。  (三)稽查纳税服务体系问题  一是制度体系的建设方面。现行税收征管整体模式中征收、管理与稽查三者之间职责划分不清,职能相互混淆,又相互脱节,易造成税收工作“盲点”;税务稽查职责范围划分不明确,上下级稽查机构之间相互争夺范围,抢夺税源,易造成多头稽查;没有一个统一的纳税服务的基本准则,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纳税服务制度体系,稽查纳税服务工作缺乏规范性、标准性。  二是稽查环节的设计方面。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要求,稽查工作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这四个环节的工作必须从机构和工作岗位设置上实行“四分离”。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受编制的影响,尤其是县一级稽查局一般只有6-8人,从工作环节和人员配备上都难以确保“四分离”,从而使税务稽查执法的内部监督难以到位。省编办批转的设区市局稽查局机构改革方案中的内设机构设置上也只有三个科(综合、审理、检查执行),还是不能满足“四分离”的要求。  三是稽查资源的整合方面。纵向指导松散、横向协调不力,各地在落实专项检查、交叉检查与专项整治等工作方面进展不平衡,质效差异大,在查办大要案方面存在瞒报和报告不及时,抽人集中办案有抵触情绪,缺乏“上下一盘棋”和“大稽查”观念。  四是考核评价的监督方面。稽查部门纳税服务的监督考核机制不够,目前没有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平和可操作性的纳税服务监督、评价机制,从投诉、受理、调查、检查、处理等环节难以量化考核。由于缺乏有效的服务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各地稽查纳税服务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流于形式。  三、积极开展稽查纳税服务的思路  (一)转变稽查纳税服务理念  一是树立宗旨意识。胡锦涛同志要求“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公共服务,逐步形成惠及全民、公平公正、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切实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新《税收征管法》将为纳税人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职责。因此,稽查部门必需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意识,积极做好为纳税人提供必要和优质的公共产品与服务工作。  二是强化服务理念。应始终坚持“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服务理念,把稽查纳税服务目标定位于“内强素质,外塑形象,服务发展,务实高效”,以建设“为民、务实、高效、清廉”的税务稽查干部队伍为抓手,坚持税收服务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观念、公正执法是a1服务的观念、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以满足的观念,加快推进由“执法+管理”向“执法+服务”的转变,从思想上、情感上、措施上来不断拓展稽查纳税服务领域,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公平正义的税收环境。  三是坚持依法行政。稽查执法是税务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要将依法稽查理念贯穿于稽查工作的全过程,严格依照法定职责、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稽查,充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稽查工作标准化,实现选案科学化、检查项目化、审理规则化、执行标准化,确保对稽查执法各环节的全程管理和监督。完善和落实稽查内控机制,坚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审理制度,继续开展案件复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改进执法方式,在增强执法刚性的同时,注意运用服务、疏导、教育等柔性执法手段,预防和化解涉税矛盾纠纷。  (二)完善制度建设规范稽查纳税服务过程  应结合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具体要求,从规范流程入手,围绕稽查执法重点环节,实施事前警示、过程监控、事后监督,重点监督选案、回避、检查时限、案件撤案、调查取证、税收保全、税收强制、结案等环节,从制度上着力避免因检查、执行等执法行为失误、措施不当、态度粗暴引发的征纳矛盾,使稽查纳税服务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一是推行查前告知。完善税务稽查查前告知制度,把查前告知作为除举报案件、告知有碍检查的以外的检查前置必要程序和条件,以告知纳税人接受税务检查的权利和注意事项,帮助纳税人主动开展自查自纠。  二是严格查中控制。要针对稽查实践中所存在的一些执法风险及案件查处质量方面的问题,注重强化税务稽查工作过程管理,重程序、抓细节,以制度细化每个工作环节应把握的重点和责任,强化过程控制,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是开展查后反馈。建立行业(区域)征管质量分析评价制度,完善征管查联席会议和一案双查双报告制度,将稽查部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征管员违纪现象及企业征管漏洞按行业进行汇总和分析,每季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每年对辖区征管现状作出综合分析和评价,制作征管评估报告向征管单位反馈。  (三)拓展稽查纳税服务内容  一要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生命线,是依法治国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税收工作的灵魂,不仅关系到地税部门形象、地税的职能发挥,也是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稽查部门必须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责任意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通过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不断提升稽查执法质量,切实担负起公共税收秩序的管理职责,以对问题的处理有理有据,不偏不倚,来赢得纳税人的广泛认同。  二要强化共性服务。牢固树立公平公正执法是稽查a1服务理念,通过大力组织和实施各种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切实维护好公平、正义的税收环境。坚持税务稽查计划管理,增强税收检查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各级地税稽查部门从选案到实施,严格执行年度检查计划和季度计划,切实避免 “想查谁、就查谁,想什么时候查、就什么时候查”的稽查工作随意性。坚持案件复查制度,强化稽查案卷质量管理。要及时发现并纠正各地在案件的实体、程序、稽查文书等档案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保证稽查执法的客观与公正。全面落实文明稽查、规范办案等为主要内容的税务稽查工作举措,深化“阳光稽查”内涵,加大税务检查工作事项和案件处理情况的进一步公开、透明,并全面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模式,强化案件精细化管理,提高涉税案件的处理处罚执行效率。  三要丰富个性服务。开展查前服务。将查前告之与企业自查相结合,对不同纳税人,稽查部门可帮助其制作自查提纲,给纳税人以自我纠错的机会,使纳税人接受检查由被动转为主动,提高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意识。完善查中服务。对纳税人实行“无过错推定”,收集证据时忠于客观事实,既收集能够证明被查对象有违法行为的证据,又要收集能够证明被查对象无违法行为的证据,既不放过任何疑点,也不戴“有色眼镜”执法,讲事实、重证据。审理把关上站在纳税人立场,充分听取纳税人陈述、申辩,凡纳税人对检查情况有疑义的,均由检查环节进行举证,给纳税人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消除纳税人对于税务稽查“有查必处、有查必补、有查必罚”的误解。注重查后服务。建立稽查诚信档案,坚持查后跟踪管理及辅导,稽查处理决定执行以后,稽查人员要结合稽查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辅导纳税人进行具体账务调整,增强提醒服务的针对性,避免企业再犯类似错误。落实“一案双查双报告”制度,针对检查所发稽查意见反馈,通过稽查约谈及查后辅导帮助纳税人完善财务管理,提高节税水平。使纳税人从害怕税务稽查,向欢迎税务稽查、感谢税务稽查转变。  (四)建立健全稽查纳税服务评价监督机制  一是完善征、管、查协作机制,形成大服务格局。发挥征管查互动信息的指导、预警功能,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搭建共享平台。加强征管查机制的深层次互动。及时反思各自征管和稽查的工作经验和教训,定期进行案例交流研讨,共同分析稽查中发现带有普遍性、针对性的征管问题和征管中发现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大要案嫌疑的偷逃税问题,以稽查纳税服务和管理纳税服务的优势互补,形成互为补充的全程、全员、全方位的大服务格局,着力实现全系统纳税服务能力的*5化,形成一个完整的服务链条,全面、及时、准确地为纳税人提供公益性、个性化、人性化、最便捷的纳税服务。  二是完善内部考核机制。建立科学完善、以量化为主、可操作性强、内外结合的稽查纳税服务考核体系。考评结果应与工作人员的薪酬与晋升挂钩,使纳税服务变成税务稽查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和日常管理的工作。  三是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通过问卷调查、定期走访、机关作风评议评价、受理纳税人投诉和举报等方式,建立公开的、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外部监督评估机制,通过多种形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使税务稽查能够正确认识自身服务现状,及时发现和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加以改进。  (五)提高稽查人员纳税服务能力  税务稽查干部只有懂服务才能善服务,勤服务才能服好务。  一要强化素质建设。要始终把干部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的提高作为做好稽查纳税服务工作的基本前提和保障,通过以会代训、在岗受训、鼓励自学的形式对当前新的法规、政策、取证和办案程序、查账技能、电子稽查软件应用等方面开展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稽查能力和服务本领。  二要开展文化[*{c}*]。把纳税服务文化作为地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文化氛围树行为自觉。加强对稽查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倡导换位思考,促使稽查干部在检查执法过程中增强自觉意识,能切实注意和改进工作方法和态度,稽查干部的纳税服务方法、服务手段不断得到自觉丰富,稽查队伍文明执法和纳税服务水平不断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