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柔兼济” 塑造税收工作新局面来源:南昌市地税局作者:施翔日期:2013-03-04字号[ 大 中 小 ] 曾几何时,税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在征管中一直是一副冷面孔的执法形象,谈规论矩,不苟言笑,生硬管教,这从当年“依法纳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税收标语中即可略见一斑。实施税务稽查时,重检查、轻帮促、轻质量、重处罚、轻整改、重收入、轻服务。造成多头检查、行业重复检查,使纳税人应接不暇。这些情况极大地背离了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基本要求,也促使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柔性征管,刚性稽查”,使征管新模式中征收、管理、稽查的组合发挥a1合力,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一、树立征纳平等理念,强化服务意识,消除特权思想,和谐征纳关系,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构架起信任、遵从的“连心桥”。 “柔性征管”要求税收征管人员在征与管的过程中,强化服务理念。在纳税服务中它具有“在服务中管理,在管理中服务”的特点,在工作中它侧重于拉近与纳税人的距离,通过深入沟通促使其主动纳税、自觉纳税。具体而言,就是柔性征管能够做到以诚取人,激发纳税人的自觉性。加强税收征管体制,单靠“刚性稽查”,也就是法规制度是不行的,只有辅之以“柔性管理”,也就是在征管中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和纳税人共同谋求企业发展之策,如此刚柔相济,形成征纳双方以诚相待、开诚布公的良好信任关系,并形成合力,税收的职能作用才能得淋漓尽致的发挥。 二、准确把握稽查职能定位,在优化稽查服务,推进人性化执法的同时,加大稽查查处的力度,增强执法刚性,充分的发挥稽查职能,全面提高税务稽查的震慑作用。 “刚性稽查”就是要发挥稽查专业化管理优势。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为重点,强化税收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和分级分类稽查,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对纳税人有重点地实施税务稽查,提高税务稽查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并根据需要开展稽查案件的延伸检查,查深查细,查实查透,提高工作成效,确保检查工作质量。对查实的案件严格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案件坚决依法移送司法部门。 三、关键是创新征管模式,实行柔性征管与刚性稽查相统一,切实理顺稽查与征管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 税收执法工作分为征、管、查三块,这只是一种相对的划分,很难在实际工作中把三者截然分开。要提高稽查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作用,不能就稽查谈稽查。一些稽查方面的问题,深层次讲又是涉及到整个税收工作的问题,必须征、管、查统一考虑。对征、管、查如果只注重分离,而忽视分离中的合作,就会出现相互掣肘、工作推诿、效率低下的现象,给纳税人带来不便。国此要做到既分离又合作。首先,应明确征、管、查分离是职责有所侧重的分离,是职责具有内部联系的相对分离,而不是简单孤立地分离。“管”是为“征”提供前提条件,必须与“征”相衔接:“征”是结果的体现,它又以“管”为前提,同时为“查”提供必备资料:“查”以“征管”为前提,“征管”为“查”提供资料和线索,反过来“查”又能促进“征管”。其次,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分工合作,建立征、管、查三种机构和人员的定期联系制度,资料传递制度,岗位定期轮换制度,使各岗位人员既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又增进了解和合作。再次,强化以查促管。以查促管,既包括促进税务内部的管理,也应包括促进纳税人的经营管理。促进税务机关内部的管理,主要是通过稽查发现征管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形成对征管环节的相对制约,促使税收征管水平提高。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必须坚持以“柔性征管”作为“刚性稽查”的前提,以“刚性稽查”作为“柔性征管”的保障,宽严相济、刚柔并举,为广大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法制、高效的纳税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税收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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