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对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的思考来源:赣州市地税局作者:刘晓洲 黄桂萍 何亮产日期:2013-03-11字号[ 大 中 小 ]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专项资金来源,在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各地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培训、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绩效考核等基础工作措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取得较好成绩。以赣州市地税局为例,2009年、2010年、2011年全市地税系统共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分别为240万元、317万元、518万元,同比增长6.2%、32.1%、63%,在全省地税系统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总量比重分别为10.55%、11.97%、15.25%,三年时间取得了“收入总量翻番、增长速度加快、比重持续上升”的好成效,三年累计组织文化事业建设费1075万元,为支持地方文化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客观分析,当前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实际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执法依据缺失,影响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明确了地税机关在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中依据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但总局至今未制定相应的办法,使得地税机关征收管理过程中,只是依法征收,却没有相应的执法依据,遇到不及时、不足额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费人,地税机关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只能依靠地税机关自身的“威信”征收,弱化了地税机关执法刚性,影响了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 2、征收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统一,影响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一是征收机关尚未统一。国发〔1996〕37号文件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税机关征收,地税机关是*10合法的征收机关,但目前我市存在地税机关和宣传部门同时征收的现象。宣传部门直接收取中心城区三个重点新闻单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这几家重点纳费户未纳入地税机关征收管理范围,征收的数据也未纳入地税的统计范围,既影响了统一的征管轶序,也影响了收入的真实性;二是征收票据未统一。根据省地税局赣地税发〔1997〕18号文件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江西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凭证”征收,目前,宣传部门一直沿袭使用从财政部门领取的行政性收据征收,并未执行专用票据征收的规定;三是入库级次未统一。国发〔1996〕37号文件规定,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宣传部门收取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并未缴入省级金库,违反了《办法》相应的入库规定。 3、税费政策调整不同步,影响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营业税起征点经过几次调整提高,免税政策惠及了许多纳税人,但1997年1月1日正式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以来,征收对象和范围未做过调整,一直使用3%的费率,对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仍然未做新的政策调整,纳税人对“免税不免费、税轻费重”的现象产生了抵触情绪,给基层征管带来巨大阻力。 4、文化事业建设费统筹比例问题,影响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管。根据《办法》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入省级库,60%追加各市区市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由于地方认为返还地方部分比例太低,留给地方支持地方文化事业建设的资金太少,产生了抵触情绪,甚至存在消极对待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的现象。 5、政策认识不到位,影响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一方面是地税部门因近几年面临行风评议和效能建设等工作压力,且征收的规费项目较多,由于担心征收工作对地税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也担心因费挤税,各地对征收工作心存顾忌,未能够依法征收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另一方面是少数重点缴费单位对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认识不到位,存在不及时、不足额申报现象,给地税机关征收工作带来阻力,影响了征收管理。 笔者以为,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统一征管,解决征管秩序混乱问题。首先,严格落实好《办法》的规定,统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机关,禁止征管主体多元化的现象,切实维护好《办法》的严肃性。其次,严格执行税费征收“一票通”工作要求,禁止使用多种票据收取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现象。征管部门也应将纳费人是否取得合法的票证作为检查内容,对未取得合法票据的支出,不允许企业列入税前扣除项目。第三,统一入库级次,根据规定,地方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入省级金库,各地应严格执行入库管理要求,防止混库、错库,确保文化事业建设费核算的准确性。 2、完善政策,解决征纳矛盾的问题。一是由省局向总局建议,依据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时研究调研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为地税机关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提供具体的执法依据,切实解决征管中遇到的执法刚性不足的问题。二是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营业税起征点提高以及扶持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和小微企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政策,化解“费重于税”产生的征纳矛盾。三是适当提高文化事业建设返回地方留成比例,建议将返回比例由现行的60%提高到80%-90%,有利于调动地方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支持地方服务于文化事业建设的自主性。 3、加强配合,解决指导协调不力的问题。首先,地税机关应与宣传部门加强研究,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由省局制定单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指导任务,下达各级地税机关并考核,提高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工作指导力度,推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管。其次,宣传部门也可在系统内部的评比考核办法中,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作为考核指标之一,突显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重视程度,建立起宣传部门积极支持地税机关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有效机制。第三,宣传部门与地税机关应建立相应的联席机制,通过定期联席会、不定期督导检查等方式,解决征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有效推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管,与此同时,宣传部门也可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对征纳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提高各方工作的积极性。 4、明确目标,解决征管工作薄弱问题。一是加强纳税申报审核工作,提高征收率。根据统计,全市地税系统从事广告业、娱乐业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实际征收数占应申报数的比例接近90%,在全省地税系统中相比,征收比率较高,但仍存在较大的努力空间,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在申报营业税时准确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对未按规定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由地税部门负责催报催缴;对个体工商户缴纳地方税收实行简并征期的,文化事业费一并采取简并征期方式收取,切实提高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率,尽力做到应收尽收。二是完善信息管费软件基础功能,加强比对分析工作,夯实基础管理工作。目前,我省地税征管软件对从事广告和娱乐业的纳税人进行统计分析未能实现菜单化,对此两类纳税人的数据需要通过后台技术处理才能获取,不便于管理人员对纳税人的监控管理,为此,相应职能部门应加快完善相应的功能,提高信息管费的水平,加强广告业、娱乐业纳税人应缴已缴等信息的对比分析,强化重点费源户征管情况监控管理,查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强化征管。三是加强宣传。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宣传栏、宣传标语、上门辅导等各种方式,及时做好涉及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宣传工作。同时可对征纳中出现的好经验、好事迹等典型事例做出报导和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征管好环境。四是加强考核。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情况列入绩效考核,实现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增长不低于广告业、娱乐业营业税增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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