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建筑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来源:宜春市地税局作者:杨晓辉 黄金星日期:2013-03-12字号[ 大 中 小 ]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收入的增长,近年来丰城市旧房改造、新城区扩建、商品房大面积开发,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投入的逐年加大,带动了我市建筑业在整体税源中的比重不断增长,地位日益突出,成为地方税收不可忽视的增长点。2009年丰城市建筑行业入库营业税9199万,增长60%,2010年入库16509万,增长79%,2011年入库24743万元,增长50%.从近年来我市营业税的入库情况来看,虽然建筑营业税实现了增长,但是与我市建筑行业拉动经济发展的形势仍然存在差异。  2012年丰城市地税局对全市管辖范围内的建安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了一对一的专项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建筑安装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较为突出。本文就建筑业行业税收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谈谈一些看法。  一、建筑行业现状  我市现有建筑企业(已在地税部门登记的)为44户,其中正常开展项目建设的企业有28户,其他建筑企业其实是一个拥有资质的“壳”,承揽业务后往往通过分包、项目经理部等形式分解,企业只是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核算单位,真正体现盈亏的核算单位实际上应该在分包商、项目经理部一级。因此,这些建筑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数据只能反映出企业总部一块的利润,而大量的经营利润都被隐藏在下面一级。在目前建筑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方法:*9种做法是,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第二种做法是,视分包工程与自己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收支体系核算。  二、建筑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纳税时间普遍滞后。在被检查的建安企业中,普遍存在未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结转工程收入进行申报纳税。原因是企业收到的工程款与其实际完工的工程量(形象进度)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普遍存在延迟纳税现象。  2、应税项目申报不全。一些甲方单位自购建筑材料,这些包工不包料的建安企业进行申报纳税时,只对工费部分进行申报,不申报建设单位自购的材料部分税款;建筑企业自购设备安装与建设方提供设备安装混淆不清,造成纳税申报不实。  3、建筑企业现金结算。建筑企业与材料供应商、分包企业、包工头之间价款的结算不使用正规的银行转帐方式,有时采取现金支付方式,这为偷逃税提供了条件,也给税务检查增加了困难。  4、工程成本难于准确核算。建安企业由于工程项目多、工作量大等原因,企业会计往往采用估算方法,根据收入倒挤成本,到年末或工程完工后,又不及时进行调帐,难于对工程成本进行准确的核算。同时,自制收据、白条入帐等现象普遍,工程成本无合法凭证入帐,乱列成本导致成本不实,企业的帐面普遍亏损。  5、为关联企业逃税提供方便。现实中一些房地产企业有自己的建安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房地产企业为了加大开发成本,减少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大多会要求自己的建安企业多开建安发票,给房地产企业提供逃税方便。  6、发生非货币资产交换不申报税款。资质好的建安企业中标市政建设后,对于公共道路绿化工程有时是无偿的,结算后政府给予一定面积的土地进行补偿;建安企业为房地产企业提供建筑劳务,由于金额较大,房地产企业难于兑付,就用商品房及商铺抵顶工程款,有的用开发产品使用权抵顶工程款等等,建筑企业由于没发货币结算,往往不申报税款。  7、挂靠项目经理的个人所得无法得到有效控管。由于多数企业采取工程项目挂靠维持运作的形式,导致项目经理的个人收入无法核实,企业也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这一方面是项目经理人的流动性较大,导致企业无法补扣补缴项目经理人的个人所得税。同时,施工工人工资的领取,大都由项目经理统一签名领取,工人的人数由项目经理提供,无法确认项目利润。  8、少缴小税种问题普遍。多数建安企业对所承接的工程施工所签定的合同以及工程决算书不交财务部门备案,导致财务部门对印花税计税额的掌握不准确,不但影响自身申报,也给检查带来不便,税务部门只能按经营收入进行核定计征印花税。同时,未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资源税的流失。  三、原因分析  1、建安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建安企业工程项目分布广、业务量大、建设周期长,一个企业可以同时施工多个工程项目,既有本地的、又有外地的,既有短期的、又有长期的。客观上使财务力量不强的企业,核算上存在不确定性,核算数据的可靠性较差,造成纳税申报不实。另外,经营方式的多样和复杂性,如总包、分包、转包、项目部等经营方式,给税收征管和检查带来困难。  2、会计与税收存在的差异。税收要求建筑企业以工程完工进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会计平时收取工程进度款记入预收账款,现实中以工程完工结算开具建安发票为标准确认收入。企业这种核算方式,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悖,对日常税收征管、纳税检查和企业纳税资料的真实、可靠性造成一定影响。  3、经营方式的变化与税收监管手段相对落后。由于竞争激烈,建筑市场压标压价、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纳税人为应对竞争、规避风险,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挂名、挂靠、承包经营等不同的经营方式,给日常的税款征收和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  4、分包纳税人申报不及时。在实际中,由于建设方大多采取包工包料形式,建筑安装企业中标后为了减少资金压力,又把工程分包、转包出去,总包人在付分包方工程款时扣下分包方税款进行申报。根据新营业税条例规定,建筑企业不再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分包方才是真正的纳税义务人,只有分包方才知道工程进展的程度及工程款的支付情况。缴税人(总包方)和实际负税人(分包方)的不一致,缴税人只凭实际负税人提供的资料申报纳税,造成税款申报的不真实、不及时。  5、以票管税和项目管理脱节。目前普遍采取以票管税,仅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上,经常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同时,税务部门未能掌握施工企业完整、真实的纳税和财务情况,税款流失或滞后现象严重。  6、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与税务部门管理不够。一些建筑公司对分包工程只管提取管理费,分包方不主动纳税,建筑公司在财务核算上编造虚假记帐凭证,虚增工程成本;税务部门负责建筑行业税收的人员不足,尤其对分散在各行各业中的建设项目管理无暇顾及。  四、完善建安行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1、加大税法宣传及纳税辅导。税源管理部门要有效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现代新闻媒介进行税法宣传,扩大影响面。重视对施工单位,特别是工程项目承包人的税法宣传,把宣传材料送到建筑工地,让工程承包人知法、懂法、守法,形成自觉纳税的共识,从源头减少偷逃税;另外,抽调专业人员,对施工单位的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式的税法宣传及纳税辅导,使纳税人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形成自觉依法纳税良好氛围。  2、实行工程施工备案制度。纳税人承揽分包工程,必须在分包工程的协议书签订后30日内,持分包工程的协议书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手续,项目总承包人也必须在分包工程协议书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分包工程的协议书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分包登记手续。要严格规范总承包人的纳税申报,要求建安企业在工程动工之前,将承接工程的施工合同或协议,复印一份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管理员应按企业工程项目分户、分号建立明细台帐。  3、合理确认纳税环节及计税依据。即建筑业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实行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时间为预收款的当天。相应地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为建筑业纳税人与建设方结算的合同规定应付工程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施工机构迁移费“三项费用”,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各种奖励,材料差价,代收费用等。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4、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纳税人必须按财会和税收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真实反映收入、成本、费用、准确计算其应纳税款。纳税人不能如实提供计税收入,或建设方资金不到位造成不能准确反映计税收入的,按形象工程进度核定计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款。对已完工建筑工程项目,不论是否结清工程价款,一律按决算金额清算税款;尚未决算的暂按预算造价或工程进度结算税款,待决算后进行清算。  5、严把工程款项支付关。财政部门或相关建设部门在支付工程价款时,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业发票,未见加盖地税部门发票验讫章的建筑业发票,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项。  6、完善相关部门规定。在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税务人员按照清算规定要求计算后,由于建安成本过大,有时还出现退税情况,造成税务人员不得不采取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困惑,给纳税人一种税务部门权力过大之感。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建议上级税政部门联合城建、房管部门开展建筑工程造价调研,根据工程不同结构,制定建安行业工程造价标准,为建安行业纳税评估及土地增值税清算提供依据。  7、实行项目登记和以票管税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建筑业纳税人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办理《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纳税登记》,按工程项目申报缴纳营业税。办理纳税申报时,须同时持纳税申报表、《已完工程项目明细表》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纳税登记》,由主管地税机关登记、验证并作纳税记录。同时,要求纳税人在进行已完工程结算时,必须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建设单位在结算或支付工程款时也必须以建筑业专用发票作为结算或支付凭证。  8、加强部门配合,形成综合治税管理机制。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遵循“部门配合,源头控管”的税收征管思路,依靠党委、政府,加强各级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在目前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基础上,积极利用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国土、交通、发改委、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建立信息联网,形成部门配合、职能协作、信息共享、控管有效的运行机制,及时掌握建筑业税源信息,切实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推进建筑市场的规范化。主管地税机关应对建筑施工工程从立项招标开始就纳入税收监控,对重大建设项目可委托投资方(建设方)依照工程进度代征税款;同时,加强与审计部门的配合,在工程竣工进行审计时通报相关信息,真正实现源泉控管,使建安市场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