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业涉税现状的调查与思考来源:抚州市地税局作者:沈继军 李国刚日期:2013-03-15字号[ 大 中 小 ]   随着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对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日益增长, 劳务派遣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劳动力输出的一个新兴行业应运而生。劳务派遣公司与职业介绍相比,在质和量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事的业务从原来的职业介绍转变为劳务派遣,规模从几个中介服务人员发展为拥有几百个甚至上千个劳动力,业务收入从几十万发展到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因此,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显得十分重要。2011年4月,金溪县地税局对注册劳务公司进行行业纳税评估,本文就劳务派遣公司金溪各分公司在杭州下沙的发展现状、执行税收政策、财务会计核算等情况进行了专题分析调研。  一、劳务派遣行业发展现状  劳务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招聘、录用员工后,将员工派往用工单位从事阶段性工作并获取相应服务收入的劳务公司。金溪劳务派遣业务始于2008年,受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开放程度的制约,金溪县的劳务派遣业尚处在起步和探索阶段。截止2011年底,全县劳务派遣从业机构共有12家,派遣用工单位138家,派遣员工总量7065人。“起步晚,规模小,发展快”是金溪劳务派遣行业经营发展的一个基本现状。  一是规模总量偏小。目前,全县12家劳务派遣机构,注册总资本不足600万元,从事派遣管理的人员不足80人,派遣机构年营业总收入(含派遣员工工资、社保费用等)过1000万元的只有2家,缺少知名企业。2011年底,全县12家劳务派遣机构拥有派遣员工7065人,管理人员与派遣员工的比例为1:88.3;劳务派遣管理费平均为35元/人月,*6为80元/人月,最低18元/人月。2011年1-12月劳务派遣自开票和代开票总数为12686万元,其中管理费收入为247.3万元。入库税款总额109.7万元(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5.7万元)。  二是市场竟争激烈。从金溪现有劳务派遣机构来看,绝大部分企业业务发展均是以杭州经济计划开发区用工单位为依托。受社保异地接转、信息掌握、自身文化素质和起步较晚等限制,金溪人力资源公司在杭州下沙的业务发展总量偏小,市场占有率仅为13.6%,竟争力相对较弱。由于劳务工工资、社保及管理费没有统一的指导价格标准,劳务派遣企业各行其是,时常会因争夺客户而引发在价格等方面的恶意竟争,无形中增加了派遣机构的业务成本、降低了利润空间,限制了企业发展,致使行业税收增长幅度与业务发展的比例不相匹配,税收贡献率不高。根据2011年12家劳务派遣企业各项数据报表分析,仅有江西育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杭州丰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金溪分公司发展较快,江西聚人等7家人力资源公司均处于缓慢发展或呈萎缩状态,杭州金才、杭州众仕杰、浙江兰溪博才等三家金溪分公司因市场份额太小,缺乏竟争力,难以维持正常运作,连续数月出现零申报,现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劳务派遣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核算不规范,账簿管理不健全。由于劳务行业是新兴行业,发展快,行业管理不完善,公司法人对财务制度不熟悉,导致部分劳务企业账务核算混乱。从各劳务公司账务看,以兼职财务人员做账为主,账务处理参差不齐,个别公司收支凭证残缺不全,账本装订不完整,财务账本缺失,财务报表失真。部分劳务派遣企业未将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工资凭证、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凭证,不按规定进行价款结算、工资支付。由于税前扣除混乱,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不准确,90%的企业账面利润亏损,财务核算失真。  (二)计税依据不准确,月度税负不均衡。部分派遣公司收到用工单位转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时在账务上作“代收代付”处理,未按开票数作为营业收入核算,只将管理费列入收入,代收转付的劳务人员工资和缴纳的有关社保费用不列入成本,违背了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影响了所得税。部分派遣公司按照整本开具完再行纳税申报,违背财务核算权责发生制,没有按月进行纳税申报,导致月度税负不均衡,税负与收入不匹配。  (三)收入申报不真实,代扣代缴不完整。个别劳务公司因财会人员不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知识,对劳务派遣企业未按规定支付或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部分,不并入应税收入计征营业税及附加,存在隐性收入少申报地方税收问题。成本费用列支不完全,对于未取得正式发票的,公司采取不入账的形式,导致收入与费用不真实。对于派遣劳动者工资及福利,个别劳务公司未尽足额代扣代缴义务。个别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劳务工资的发放和核算,不按规定缴纳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采取一人多派、制假名单、假工资单、伪造资金流等手段,对于高额的劳务工资,分解收入,规避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四)发票使用不规范,发票开具不合法。总体来说,劳务公司发票开具较规范,分代收代付劳务工资、社保项目及管理费项目完整开具,发票开具规范得益于浙江被派遣单位企业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积极索取发票,对未开具发票劳务费、管理费的一律不支付。但也存在一定问题,个别公司为了公司方便,将发票带到浙江开具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个别公司对于剪切式发票的剪切操作不了解,没有按照开具金额如实剪切,导致发票填开不规范,错票、废票时有发生。  三、加强劳务派遣行业税收征管的对策  对劳务派遣公司实行精细化管理,着重解决营业税的差额征收和派遣业务的真实性问题,创造规范有序的税收环境,是促进劳务派行业自主运行、自我完善的根本目的。  (一)确定营业税差额征收的条件。根据目前的税收政策,对劳务派遣公司营业税实行差额征收,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额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营业税差额征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一是“两个合同”齐全。即与被派遣单位签订用工合同,与劳务人员签订用工合同;二是合同内容必须明确用工种类、用工人数、时间、工资标准及发放方式、劳务管理费、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具体金额等;三是“两个转帐”即被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必须采用转帐方式,给工人发放工资必须采取转账方式,规范资金流量;四是每月编制工资支付表,报送增减合同、结算资料、劳务费收入和工资银行转帐明细、缴纳社保明细等资料;五是劳务公司必须根据用工单位的不同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做到明细科目健全。  (二)申报资料做到“五个一”齐全。在日常征管中,劳务派遣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应同时报送劳务派遣企业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用票户领购发票开具使用情况表;劳务派遣企业工资发放表(现金发放工资的,须提供员工签字的工资表,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须提供银行进帐单或回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做到“五个一”即“一单(与用工单位的合同)一票(劳务发票)一支(支付工资的工资单转帐支票的复印件)一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册(被派遣劳动者花名册)”齐全,以供税务部门随时检查。为确保其真实性,税收管理员每月申报时对人力公司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上月缴纳社保金的名册、全员全额软件申报个人所得税名册、发放工资的银行划款名册的一致予以确认,审核营业额的扣除额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再由企业自行申报。通过正确核定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力人数,杜绝人数的随意性和虚假性,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防止劳务派遣公司演变为开票公司。  (三)统一派遣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方式。基于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是劳务关系,与派遣企业是劳动关系,将被派遣人员认定为派遣企业职工,收到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社保费用、管理费用时作为派遣企业经营收入,代收转付的员工工资和缴纳的“五保一金”作为成本支出,允许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加强劳务派遣公司发票管理。推行税控机打发票,对税控机发票申报数据采取七日一报,从而加强对税控发票的监控,防止纳税人携带发票到外省开具。对符合自行开具发票的劳务公司,做好发票使用和开具的审核。根据会计核算的内容,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要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中介管理费应在同一张发票中分项注明,开具发票的票面内容要能准确反映劳务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劳务公司的管理费收入。通过规范开票行为界定劳务工的服务对象,准确区分劳务公司的开票范围、计税依据。同时,加强对劳务公司用票情况的检查,对开票金额较大的,发函协查,实施双向(即开票方、用票方)比对分析,从源头上堵塞虚开发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