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推算还原税收真相来源:九江市地税局作者:陈荣生日期:2013-03-18字号[ 大 中 小 ] ——彭泽县某铜矿有限公司资源税评估案例 彭泽县某铜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注册资本53万元,2009年月1月1日被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有色金属矿采选业。该公司主要从事铜矿采选加工,以及铜精砂的销售业务。该矿业公司2007年8月~2008年6月为采掘工程筹建阶段,由于种种原因,企业一直处于停产阶段,直至2010年10月才进入正常矿石采掘阶段,是一个集产、选、销为一体的矿山企业。 2012年4月,彭泽县地税局东升分局对该矿业有限公司的申报资料进行案头评析时发现,该公司2011年度资源税申报缴纳14000元(税率为5元/吨),换算原矿为2800吨,这与企业生产形势不符。针对这种情况,东升地税分局组织评估人员对该纳税人“一户式”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的相关指标进行了综合分析,提取出该公司2011年度资源税异常涉税指标: 一、2011年12月底产成品———铜精砂余额2321499.35元。 二、主营业务收入为5518125.77元。 通过上述指标,发现该公司纳税情况存在以下疑点: 一、该公司2011年12月底产成品——铜精砂余额为2321499.35元,评估人员认为该部分原矿未申报资源税。 二、该公司2011年度销售收入为5518125.77元,铜精砂折算原矿量存在随意性。 根据以上情况,评估人员认为该公司存在人为随意计算选矿比少缴资源税的嫌疑,决定将该公司列为纳税评估对象,对该公司2011年度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重点评估。 基于该公司在申报纳税上存在的疑点问题,评估人员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报请分局局长批准后,向该公司发出了《税务约谈通知书》,通知公司财务负责人郑某到税务分局就其纳税异常情况进行约谈。在约谈过程中,该公司财务人员郑某对纳税情况存在的疑点作了如下解释: 企业一直处于停产,而且选厂仍处于试产阶段,矿石加工回收率只有80%,生产的产成品———铜精砂虽然大部分已经发往了某铜业公司,但货款结算不及时,资金周转困难。加上铜精砂和原矿品位不稳定,品位低,一般对销售的铜精砂以估计折算申报资源税。 通过约谈举证,该公司虽然承认资源税申报的随意性,但铜精砂与原矿的选矿比不能确定。因此,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分局负责人批准,评估人员向该矿业有限公司下达了《纳税评估实地核查通知书》,并依法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该公司是由汪某、吴某、张某三方共同投资设立,股份分别为49%、41%、10%.公司财务制度健全。 二、通过对产品购销合同可知,该公司产品(铜精砂)均销售给某铜业公司,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对每批产品都进行品位检测,2011年度共销售铜精砂352.056吨,品位为18.78%——22.21%不等,平均品位20.22%. 三、通过对产成品的核实,该公司2011年底库存产成品132.94吨,估价入账。 四、经过对该公司的工艺流程和地质勘探报告以及原矿品位检测报告的核查,评估人员发现该公司2011年度已经正常生产,尾矿比达20%.原矿品位为1.18%——1.51%不等,平均品位1.345%. 根据以上核查事实,可得出以下两点结论:该公司不能准确确定选矿比,对资源税申报确实存在随意性。 鉴于该公司申报资源税的特殊性,认定该公司并非主观故意,在评估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积极配合、整改的态度,评估人员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提请该公司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为了便于纳税人能准确申报资源税,评估人员为该公司确定了选矿比(原矿重量与精矿重量的比值,既获得1吨精矿需要处理的原矿的吨位)为1:17.66. 根据数学原理,设定K为生产1吨铜精砂需处理的原矿石量(选矿比),A为铜精砂品位,B为原矿品位,Q为尾矿比。 K=A/(B-Q) 根据对该公司的实际核查情况,A为20.22%,B为1.345%,Q为20%.对照上述公式计算,该公司选矿比 K=20.22%/(1.345%-20%)=17.66.即生产1吨铜精砂需处理的原矿石17.66吨。 按此选矿比对480.996吨铜精砂(销售352.056吨,库存132.94吨)换算成原矿量为8494.39吨,按5元/吨税率应纳资源税42471.95元。该公司对评估人员确定的选矿比表示认同,并补报补缴了资源税税款2847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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