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以电计税”非金属矿加工行业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探讨来源:九江市地税局作者:查小宁日期:2013-03-19字号[ 大 中 小 ]   江西省星子县蕴藏着较为丰富的青石、大理石、石英等非金属类矿产品,改革开放30多年来,非金属类矿产品的开采、加工行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为规范该行业的税收管理,星子县地税局早在2002年就实行了“以电计税”方式对该行业税款进行征收,但是由于该行业在我县点多面广,征收难度大,所以在征收管理上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为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减少征收一线的税务征管人员,提高税务部门工作效率,我们建议委托供电部门对该行业税收实行代征,解决该行业目前该行业征管中的困难问题。下面我就委托代征的问题阐述个人理解,也是为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期早日促成该行业委托代征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以电计税”非金属矿加工行业实行委托代征的优点  1、通过实行该行业的委托代征,不仅可以减轻一线税务征管人员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负担,让他们繁琐的征管工作中解脱出来,以更好地状态投入到其他税务工作中去,从而提高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而且还可以适当减少基层一线税收征管人员数量,缩减一线税务人员税收征收支出,从而降低税务部门的税收征收成本。  2、通过与其他部门合作,共同完成对纳税对象税款的计算、核实、征收,更能体现对纳税对象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同时也降低了税收管理人员个人主观操作的可能性,从而降低了税务人员税收执法风险。  3、通过对该行业实行委托代征,可以缩减部分税务人员,他们充实到税务稽查工作中去,增强税务稽查的工作力量,这符合我国税收工作重点转移到税务稽查上的发展趋势,也符合国际税收工作贯例。  4、通过实行该行业的委托代征,更好地体现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实行委托代征后,广大纳税对象就可以在缴纳电费的同时进行地方税的申报、缴纳工作,这样不但省去了纳税对象两个部门来回跑的麻烦,而且也为纳税对象节省了不少时间,真正地方便了纳税人。  二、“以电计税”非金属矿加工行业实行委托代征的条件  1、税收征收管理清晰。以电计税行业的纳税对象在税务部门都能纳入一户式的管理,对每户的用电数、生产经营等情况都能全面、准确的掌握,这些数据与情况真实、准确是实行委托代征的基础,也是实行委托代征的基石。  2、电网分布合理。所有纳税人实行一户一表,换言之就是每个纳税对象都能在供电部门缴纳电费,供电部门缴费对象与税务部门的纳税对象一致。  3、供电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开业登记信息的联网,实现共享。通过供电、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可以及时、准确掌握供电部门开业户是否就是税务部门以电计税新开业户,以便及时与供电部门进行沟通,确认是否需要纳入委托代征管理。  4、税收管理员日常巡查的加强。税收管理员是税务部门对纳税对象实行管理的一线人员,只有他们全面掌握和了解纳税对象的生产、经营具体情况,才能为委托代征双方提供准确、及时的一线动态情况与数据。  5、建立在良好的税收征纳环境下。作为征税主体税务部门除了享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等权力外,还有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等义务;作为纳税主体纳税人除了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收的义务外,还有向税务部门提出知情权、申辩权等权力,只有征纳双方在充分享受自身的权力同时也能及时履行其义务,方能为委托代征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当前我县“以电计税”非金属矿加工行业管理现状  1、税收征收管理不够清晰。目前我县以电计税非金属矿加工行业管理主要是依靠税收管理员每月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来掌握各以电计税户的开业、生产经营情况;其次是与工商、国税信息比对了解部分纳税对象的变化情况;在税务部门的具体工作中,我们对一些未办证户(工商、国税管理尚未管理)也只能纳入零散管理,在一些偏僻处仍存在漏征漏管现象,因此当前该行业税收管理尚处在不够全面、细致的阶段。  2、用电较为混乱。由于我县非金属矿产品在我县部分乡、镇蕴藏较为丰富,从事该行业生产经营所需需投入成本又不是很大,新办实体并不是很难的事,为数不少的当地村民在自家门口创办了以电计税加工实体,这些新建加工户大多是抱着尝试一下的心态,其工业用电不是从私变上搭电就是从邻居或是亲戚电表上搭电,而并不通过供电部门单独开户装表用电;甚至存在扩大了生产的实体,由于新厂房离原厂房较远,便就近在他人私变上搭电,造成了目前用电较混乱的局面,以我县某农村分局石材加工业园为例,该园区内相互搭电现象较为严重,其中就有这么1个加工户,通过近2年的扩大生产已从另外4家私变上搭电生产,其自己的变压器则也为其他加工户提供搭电的帮助,供电部门对该纳税对象变压器用电度数的统计根本不能准备反映该用电户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3、尚未实现部门信息共享。目前供电部门与税务部门尚未实现政务部门信息共享,例如供电部门对以电计税纳税对象开户登记信息不能在税务部门有所反映,而税务部门开业登记信息也没有在供电部门进行反馈,换句话来说就是一些在供电部门立户安装电表进行生产的实体由于没有办理税务开业登记,因而在税务部门却没有反映(其厂房大多依附于大型生产企业,若不仔细查看其机器与变压器的连线很难发现,其就成为税务部门的漏管户),但事实上该实体进行了生产,并产生了收入和税收,缴纳了电费,而税务部门却没有相关记录,从而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  4、辖区内税收管理员巡查力度不够。近几年,我县经济的迅速发展,税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现了工作重心的转移,大多数税务人员已调动到县城以及郊区分局工作,这样就影响到农村分局未调动干部的工作主动性,加之其管户面的扩大,工作任务的加重(虽分局人员减少,但是分局的日常工作却并没有减少),从而造成了对管户巡查的力不从心,对管户掌握了解的具体情况也不是很详尽。  5、部分以电计税纳税对象纳税意识不够强烈。非金属矿产品加工实体多数集中在偏远山区,加上其生产经营的业主大多属于当地村民,接受教育的程度相对较低,纳税意识相对薄弱,故造成了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管难度的加大。  6、以电计税户计税标准执行标准不一致。目前我县青石行业以电计税共执行两个标准,分别是0.45元/度、0.30元/度。具体来讲就是青石加工实体有自己的独立矿源的执行0.45元/度(他们不但是青石加工户同时还是青石开采户,开采环节也要征收地方税);没有自己的独立矿源的执行0.30元/度(他们的矿源一部分是从专门从事开采的企业取得,另一部分是从矿源有多的青石加工户取得)。由于纳税人并不了解执行不同标准的具体原因,而一味地认为缴纳同样的电费就只能缴纳同样的税收,否则就是税赋不公。  7、对缴纳电费,不缴纳税收行为查处力度不够。以电计税纳税对象(大多是当地村民)明白这样一个道理,我要是用了电从事生产,那么电费就必须缴纳,否则供电部门就要停我的电,那么我就不能生产了,所以必须及时缴纳;而因生产经营而产生的国家税税收,对他们来讲是这样理解的:不缴纳税收的话,一般不会影响到我的生产,就是影响也不大,因为才那么点税款,不会把我怎样,因而养成了手头上有余钱就缴点税,若是没有就看下次吧的不良习性。  8、存在难以区分未达起征点纳税户的现象。2011年底,国家更大的让利与民的税收政策出台,即国、地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个体经营对象实行免征各项税款。政策的出台给老百姓带来实惠的同时也给税务部门带来了工作上的难度,具体表现在:(1)一些故意逃避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以可乘之机,原本是一个企业可能因政策的出台变成2个、3个,甚至是更多的经济实体,原本该企业年销售收入为100万元,年缴纳地方各税可达2万元以上,而现在则变成了5个加工户,一年下来根本用不着缴纳地方各税。(2)以电计税行业月营业额在2万元临界点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很难准确认定其是否属于未达起征点优惠对象,这不仅与用电有关,还与市场售价、矿源的好坏、工人仔细程度均有关。  四、当前应着力解决的问题  1、解决加工园区内的电网分布混乱的局面。由当地党委、政府牵头,国税、地税、供电、国土等部门组成联合整治小组,对园区内电网进行梳理,要求所有用电户按户建表,彻底清除相互搭电的混乱用电现象。  2、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实现信息共享。供电部门在对工业用电户立户登记时,要求这些以电计税对象先行到国、地税部门进行以电计税用电备案,待安装时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以便这些部门能及时准备掌握各以电计税对象的用电情况,如发生电表损坏,需要重新更换电表的必须先与相关部门联系,待确认止码后再给予更换。  3、加强辖区内税收管理员对管户的巡查力度。税收管理员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实行管理的一线人员,也是掌握和了解纳税对象的生产、经营状态的*9知晓人,其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税务部门征收税款的实际效果(特别是以电计税户),其管户的开业、经营、停产、注销以及整个生产企业的转让等这些变化,税收管理员都要首先了解并详细掌握其具体情况,因此,税收管理员必须严格按照《税收管理员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同时根据以电计税行业管理特点,加强对该行业管户的巡查力度,及时掌握、了解变化情况,以便相对应工作的迅速展开。  4、加大税收政策宣传,提高广大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整个社会税收观念已较大程度提高,但我们还是要清醒地看到在我县偏远地区的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还是有待提高的,以我县某偏远分局为例,其对该行业实行以电计税后,该行业共有管户50余户,但真正能做到按月主动上门(网上)报税的对象仅15户。故我们还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在宣传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要有针对性的利用一些反面案例进行政策宣传,达到增强纳税意识的目的。  5、统一青石行业以电计税征收执行标准。针对我县青石行业以电计税共执行0.45元/度、0.30元/度两个标准的现实情况。建议由当地党、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对矿山开采环节单独征收税款,对以电计税青石加工行业执行统一标准,这样供电部门在具体征收的操作上也更加简便,纳税人也更容易接受,更便于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行。  6、进一步规范以电计税行业未达起征点对象的认定。国家于2011年进一步让利与民,对个体无论从事共管户经营还是纯管户的经营其按月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均免征国、地各税。但是基层税务部门具体执行起来难度较大,特别是临界点的营业额更难以把握。以电计税行业纳税对象未达起征点的认定不仅仅是税务部门的事,他的用电来源是供电部门,用电的真实性必须得到供电部门的认同方能成为其收入来源推测的依据。故对该行业未达起征点对象的认定前,我们首先要对往年用电情况进行公示,待广大纳税对象没有异议后再行认定,增加了该行业认定的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