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来源:抚州市地税局作者:方国华 万兆陆 金黄斌日期:2013-03-25字号[ 大 中 小 ]   自新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抚州市东乡县地税局结合本县实际情况,迅速制定新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大力推进车船税法的宣传、辅导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强化对车船税税源的管理。本文拟就我县车船税征管现状及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谈谈个人看法。  一、车船税征管工作的现实情况  (一)大力推进新车船税法的宣传工作。通过在本地电视台连续播放新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在主要街道设立宣传点、发放宣传单、对各代收代缴单位进行走访并发放宣传册、委托乡镇对农村进行广泛宣传等办法,将新车船税法的宣传深入各代收代缴单位和广大纳税人心中。  (二)对代收代缴保险机构进行耐心细致的税收辅导。通过组织代收代缴机构相关人员座谈、培训及上门辅导等方式,使代收代缴机构相关人员在最短时间内熟悉和掌握该项税收业务,对在收缴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问题经常上门辅导、及时解决,决不让保险机构对代收代缴工作有任何顾虑。  (三)加强与交警、交通部门和各保险机构的沟通协作,定期进行车辆信息的比对。为做好2012年车船税的税源预测工作,我局定期到交通部门对本县营运车辆的数量及吨位进行核对,到保险机构及时调取已纳税私人车辆的详细信息,到交警部门调取全县私人车辆的车籍资料,并对私人车辆的排汽量进行核实,为我局准确做出车船税的税源预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车船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新的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实行以来,国家有关车船税管理的政策文件出台的不多,已有的一些规定也不够详尽,可操作性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车船税管理质量。  (一)代收代缴单位在收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对已完税车辆完税资料审核不认真。一是个别保险机构认为被保险人只要提供完税凭证号码就认为其已在地税机关缴税,而没有将完税凭证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有的后面粘贴的是营业税缴款书,甚者有的保险单后面粘贴了车购税的完税凭证。二是有的公司车辆较多(例如物流公司),这些公司缴纳车船税时只是上报车辆总数和税款总数,保险机构并未要求这些公司提供车辆的明细资料,这样就不便于对单车缴纳车船税情况的查询。  2、对免税车辆认定存在问题。个别保险机构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公安、法院、检察院的车辆就不征车船税。没有认真核对是否是警用牌照,行驶证上注明的是否是以上单位车辆。如有的公安局的车辆没有号牌号码,保单上只登记了车架号,保险机构对作免税车辆对待。  3、对政府机关、财政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扣缴力度不大。对这些车辆即使是地税机关自己征收也会阻力重重,保险公司代收起来非常困难。  4、个别保险机构仍然存在为招揽业务对个别车辆不代收缴车船税或少收缴车船税的问题。一是个别业务员为了个人私情,对亲朋好友开后门,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例如个别公司在“交强险”保单上注明代收车船税180元,实际只征收了90元;或公司保单上虽注明已完税凭证号,但经核对属以前年度税款的完税凭证;甚至有个别保险公司随意编造不存在的“完税凭证号码”等。二是保险企业相互竞争,为扩大业绩,多拉保户,承诺对参加本公司“交强险”的车辆不代收代缴或者可以少缴车船税。  5、代收代缴机构的刚性不足,怕得罪客户。由于各类保险机构较多,纳税人的选择面也较大。例如有些货运公司到保险机构买“交强险”时只缴纳其中一部分车辆的车船税,如保险公司不同意,这些公司就选择到别的保险公司去买保险,这样保险机构怕流失业务只好默许这种行为。  6、退保时不能及时退还车船税款。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车辆过户、有问题退还厂家等情形时,需要退还交强险保费,而保户要求同时退还车船税,保险公司当场不能办理。特别是个别投保人认为税已缴纳到保险公司,退保时也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税款。  (二)地税征管部门在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宣传工作覆盖面还缺乏一定的宽度和广度。我们目前主要是对货运行业、私人营运行业和私人车辆的纳税人做了细致的宣传,但对主要免税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宣传还不到位,目前仍有部分公、检、法工作人员认为只要是本单位的车辆都是免税的,而并不区分这些车辆是否上了警用牌照。而部分政府、行政单位的公务用车也还不很情愿交车船税。  2、代收车船税工作运行机制还不畅通。一是对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的没有明确的一套工作流程。如保险公司几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报告的手续、资料、税务机关追缴等没有规定。二是征收单位不能及时为投保人打印完税凭证。有的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缴纳车船税后,到征收单位打印完税凭证时遇到困难,不能及时取得完税凭证,影响了正常扣缴工作开展,同时也容易造成征纳双方的矛盾。  3、车船税缴款书的可识别信息不完整。单位同时缴纳多辆车的车船税时,通常缴款书中只显示缴纳的合计税额和该次完税的车辆数量,并未对具体完税车辆的车牌号等可识别信息进行标示。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某单位仅凭一张缴款书办理部分车辆的车船税退税手续,税务机关将无法清楚的辨认这些车辆的完税信息 4、地税部门与保险机构信息不能共享,数据比对困难。很多保险机构的数据传送在时效性和完整性上都无法保证,部分保险公司未按地税机关的要求报送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有关资料,影响了代收代缴车船税数据的导入、比对、审核工作。  5、税源信息缺乏造成监管不力。车船税税源具有分布广、数量大的特点,其中个人纳税人尤为分散,在税源管理上需要采集、监控和分析大量车船信息。但由于车船税新政策实施时间短,地税部门与车船管理部门、保险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综合治税工作尚未启动,相关信息未能采集到位。由于车船税税源信息支撑不足,增加了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监管难度,也影响了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等纳税服务工作。  三、加强车船税征管的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车船税政策的力度,营造良好的车船税工作环境。一是面向个人纳税人广泛宣传,通过发放张贴画、手册及宣传单等方式做好交强险销售网点场所宣传,便于投保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明确自身纳税人身份以及保险机构扣缴义务人身份,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宣传车船税相关政策和法律责任,为车船税代收代缴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面向单位纳税人重点宣传,采取上门宣讲、集中培训等方式,帮助其了解相关税收政策,确保原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单位纳税人顺利实现从自缴到代收代缴的顺利过渡,针对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学校、医院等新纳入车船税征税范围的单位,使用告知函方式告知车船税纳税义务、申报手续和资料和相关法律责任,帮助其提高纳税意识; 三是各单位在缴纳多辆车辆的车船税时,建议在车船税缴款书中添加车辆牌照和型号等标注项目,或者对车船税税收缴款书加附单据做一定内容的备注,使税务机关能够以此来确认具体的完税车辆。此种方法既能反映各单位车辆完税情况,又能便于日后税务机关检查,从而达到有效减少税款流失的目的,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2、加强对负有代收代缴义务保险机构的辅导、培训,提高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的责任意识。地方税务机关要运用不同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扣缴义务人熟悉新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和本地实施办法的政策规定,使其清楚地认识到代收代缴车船税是其法定义务,而不是可做可不做的事情。税务机关要协助各保险机构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熟练掌握车船税的有关政策以及相关征管规定,掌握扣缴税款的操作程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以便准确高质量地完成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3、加大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一是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在全市范围内对保险机构同步开展检查工作,并统一检查口径和处罚尺度,使保险机构涉税违法业务不能在分支机构间转移、隐匿;二是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挂钩,对存在未按规定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行为的保险机构不得评定为A级;三是拒缴税款追缴到位,对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拒缴车船税行为,首先通过投保人填写《车船税拒缴声明》、税务机关现场认定等措施,认定其拒缴违法行为,然后按照征管范围由税务机关负责追缴税款并实施处罚;四是媒体充分曝光,通过对查处的车船税违法行为进行定期公告,提高纳税人对纳税义务的认知和遵从度。  4、建议政府牵头搭建涉企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尽快实现税务、交警、交通、保险机构之间的涉税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解决当前征管工作中三个实际问题。一是解决保险机构对已完税机动车完税证明、免税机动车免税证明等车船税涉税凭证真伪识别问题,税务机关定期向保险机构传送车船税完税、免税信息,作为保险机构交强险出单环节是否代收车船税的确认依据;二是解决保险机构对个别机动车计税依据不清问题,由税务机关定期发布各品牌、类型机动车涉税信息库,供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计税依据;三是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所需涉税信息问题,利用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数据,审核纳税人车船税完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