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关税和海关价格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第十二条1.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的税率*6为百分之四十。 2.第1款的规定不包括: (1)某些农产品; (2)印度尼西亚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表11的例外清单中所列货物; (3)第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货物。 3.有关第l款和第2款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由部长制定。 第十三条l.对下列货物可以按照与第十二条第l款规定的不同的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1)根据国际协定或者约定对进口货物征收的进口关税的货物; (2)旅客、运输工具司乘人员及服务人员、穿越边境人员携带或者通过邮寄或速递运输的进口货物; (3)从歧视印度尼西亚出口货物的国家的进口货物。 2.有关第1款所述进口关税税率和征收的实施细则,应当由部长制定。 第十四条1.货物应当根据商品归类确定其进口关税。 2.有关货物归类的细则,应当由部长制定。 第十五条1.进口货物的海关价格应当为成交价格。 2.进口货物的海关价格不能按照第1款的规定确定时,应当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海关价格。 3.进口货物的海关价格不能按照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确定时,应当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海关价格。 4.进口货物的海关价格不能按照第l款、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确定时,应当按照倒扣方法确定海关价格。 5.进口货物的海关价格不能按照第1款、第2款、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确定时,应当按照计算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价格。 6.进口货物的海关价格不能按照第l款至第5款的规定确定时,海关价格应当按照与第l款至第5款规定的原则和方法一致的合理方法,以关境内可以得到的数据为基础确定。但这些数据应当受到某些条件的限制。 7.有关计算进口关税的海关价格的细则,应当由部长制定。 第十六条1.海关官员可以在呈交报关单之前或者在呈交报关单之日起30日内确定进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2.海关官员可以呈交报关单之日起30日内确定计算进口关税的海关价格。 3.如果根据第l款和/或第2款作出的决定导致进口关税的短征,进口人应当根据决定缴纳短征的进口关税税款。但进口人提出第九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异议的除外。 4.进口人虚假告知凭以计算进口关税的海关价格,从而导致短征进口关税的,应当处以最低为短征税额百分之百、*6为百分之五百的罚款。 5.如果根据第l款和/或第2款作出的决定导致进口关税的溢征,应当退还溢征的进口关税。 6.有关确定税则归类和海关价格的实施细则,应当由部长制定。 第十七条1.局长可以自呈交报关单之日起两年内复审并重新确定税则归类和计算进口关税的海关价格。 2.如果第l款所述的复审作出的决定与第十六条所述的决定不同,局长应书面通知进口人: (1)缴纳短征的进口关税;或者 (2)领取溢征的进口关税。 3.第2款所述进口关税的短征或者退还,应当根据新决定予以缴纳或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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