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反倾销税与反贴补税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第十八条下列进口货物应当征收反倾销税:  (1)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的;并且  (2)该进口货物:  ①给生产类似货物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②对生产类似货物的国内产业构成威胁的;或者  ③能阻碍类似货物的国内产业建立的。  第十九条1.对第十八条所述货物,应当征收不超过该货物的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的差额的反倾销税。  2.第l款所述反倾销税应当在根据第十二条第l款征收的进口关税以外另行征收。  第二十条有关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和程序,应当由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一条遇有下列情事,应当对进口货物征收反补贴税:  (1)经证实,该货物在出口国的生产过程中接收了补贴;  (2)该进口货物:  ①给生产类似货物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②对生产类似货物的国内产业构成威胁的;或者  ③可能阻碍类似货物的国内产业建立的。  第二十二条1.对第二十一条所述货物征收的反补贴税,不应当超过该货物接受的补贴与下列支出的差额:  (1)申请费和其他为获得该补贴而支出的费用,和/或;  (2)对出口货物征收的抵消补贴的费用。  2.第l款所述反补贴税应当在根据第十二条第1款征收的进口关税以外另行征收。  第二十三条有关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和程序,应当由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