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报关与缴纳进口关税的义务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第二十八条有关下列情事的规定和程序应当由部长制定:  (1)报关单和海关记录的形式、内容和有效性;  (2)报关单的呈交和登记;  (3)报关单和海关记录的确认、更正和撤销;  (4)报关单和海关记录的分类与管理;  (5)海关单证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1.本法要求的对报关单的填报应当由承运人、进口人、出口人指导。  2.如果第l款所述的进口人、出口人不能自己填报,应当授权海关经纪人填报。  3.有关填报报关单的规定,应当由部长制定。  第三十条1.进口人对其报关单登记之日产生的进口关税有缴纳义务。  2.第l款所述进口关税应当以报关单登记之日有效的税率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海关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三十一条在进口人无法找到时,第二十九条所述海关经纪人应当对进口关税负有缴纳义务。  第三十二条1.存仓库的经营人应当负有缴纳暂存仓库中储存的货物的应纳进口关税的义务。  2.对于储存在暂存仓库中的下列货物,暂存仓库的经营人应当免于承担第1款规定的义务:  (1)非故意报毁的;  (2)复出口、暂准进口或者进口供境内使用的;或者  (3)转移到另一暂存仓库、保税仓库或者海关仓库的。  3.如果第1款所述货物的进口关税不能按有关货物的税率和海关价格计算,应当按该货物申报储存于暂存仓库时*6税率为基础计算,其海关价格应当由海关官员确定。  第三十三条1.保税仓库的经营人应当负有缴纳保税仓库中储存的货物的应纳进口关税的义务。  2.对于储存在保税仓库中的下列货物,保税仓库的经营人应当免于承担第1款规定的义务:  (1)非故意损毁的;  (2)复出口、暂准进口或者进口供境内使用的;或者  (3)转移到另一暂存仓库、保税仓库或者海关仓库的。  第三十四条1.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条件不再满足时,下列人员应当缴纳货物的进口关税:  (1)获得减免税的人;或者  (2)第(1)项规定的货物无法找到时,实际控制有关货物的人。  2.第1款规定的应纳进口关税应当按呈交进口报关单时有效的税率和海关价格计算。  第三十五条在运输工具抵达时或者指定边境地区时推定控制进口货物的人,应当负有缴纳有关货物的应纳进口关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