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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美韩进口氨纶开征反倾销税 来源:商务部 作者: 日期:2008-02-25 字号[ 大 中 小 ]   商务部10月13日发布公告,裁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进口氨纶存在倾销,并决定即日起对该被调查产品征收范围为0%-61.00%的反倾销税,为期五年。  在此前的2005年4月13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调查。今年4月3日,商务部发布延期公告将本案延期至10月13日;而在5月24日,商务部发布了本案初裁决定。  商务部宣布,自2006年10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终裁公告确定的各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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