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税制概况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巴西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三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联邦。巴西联邦税收立法有两种不同程序:一是联邦税务局提出建议,经财政部批准后报总统同意,提交国会讨论通过;另一种是由国会下设的财政委员会提出税收议案,交国会审议通过形成法律,交由税务机关执行。税务机关执行中不受任何干预。但对于减免税,税务机关只能根据有关规定审查纳税人是否具有享受减免税的条件,但无权自行决定对某些项目的减免税,各级政府之间的税种划分情况为:联邦政府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工业产品税、金融交易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特定行业和所得项目所得税、进口税、出口税等;州政府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商品流通税、转让税等;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劳务税、不动产税等。三级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都由联邦宪法规定,宪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之间的税收收入的归属及共享税分配比例。 在 1998 年巴西全国税收收入中,联邦税收收入占 69.5% ,州税收收入占 26.4% ,地方税收收入占 4.1% 。各类税收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依次为:国内货物与劳务税占 41.8% ,社会保障税占 30.3% ,所得、利润、资本收益税占 17% ,财产税占 3.7% ,工薪或劳动力税占 3.8% ,国际贸易与交易税占 2.4% ,其他税占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