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的税收政策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阿尔巴尼亚的税收有两种,即中央税和地方税。其中中央税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而地方税主要涉及餐厅、广告、清洁和流动小商业。 中央税又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种。 1.直接税是对财产和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包括利润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小商税。 (1)利润税。税率一般为30%,但旅游行业的企业为40%,从事海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的外资企业或合资企业为50%。此外,在生产领域的企业,如其连续经营活动在10年或10年以上,则生产经营开始后前4年免缴利润税。如外资企业将利润对生产领域进行再投资,则再投资在纳税时减征60%。 (2)个人所得税。外国人在阿居住,并超过183天,如有收入,须交纳个人所得税。对月工资收入和个人劳务报酬在10,000列克以下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工资和个人劳务报酬10,001列克~20,000列克的,10,000列克以上部分征税5%;月收入在20,001列克~30,000列克,20,000列克以上部分征10%,另加征500列克;月收入在30,001列克~60,000列克,30,000列克以上部分征15%,另加征1,500列克;月收入在60,000列克以上的,60,000以上部分征20%,另加征6,000列克。 (3)房产税。由房产所有人每年缴纳一次,按照房产的不同用途,每平方米一年的房产税标准为:公共房屋2列克、民用住房3列克~6列克不等、社区服务用房20列克、生产性用房50列克、商业用房100列克。 纳税人如在纳税最后日期前纳税,可享受最多为10%的减税优惠。 此外,国际组织、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人以及接受社会救济的低收入家庭,其房产税可免交而由国家代交。 (4)小商税,这是对私营个体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按照经营种类的不同,小商税的税率分别为:手工匠3%、零售商5%、批发商6%、职业服务8%、博彩10%。因经营种类不同,小商税可根据经营额按季度分次缴纳,也可一次性缴纳。 2.间接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进口海关税。 (1)增值税。分两种税率: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对进口商品、应税销售与劳务征收12.5%的增值税。阿政府决定从1997年10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将其税率从目前的12.5%提高到18%至22%。 增值税每月缴纳一次,当月的税款必须在下月15号前缴纳。 (2)消费税。只对有限商品征收,如:烟草、烟、酒、石油副产品、软饮料、咖啡。此税适用于在阿生产、消费或进口的上述商品。消费税不用于上述商品的出口。 消费税率为:雪茄和卷烟纸50%(进口的为100%);卷烟和烟草70%(进口的为105%);啤酒和葡萄酒40%(进口为65%);白酒70%(进口为95%);白兰地、威士忌、朗姆酒、茴香酒等105%(进口为130%);水果酒85%(进口为110%);软饮料5%(进口为30%);进口矿泉水20%、咖啡30%;浓度在95.5%~96%的酒精85%(进口为110%);浓度在68%~70%的酒精80%;90标号以下的汽油53%(进口为 60%);90标号以上的进口汽油50%;柴油49%(进口40%);国产煤油16%;伐尔福林油、各种润滑油和润滑脂80%;其他石油副产品,如索拉油、重油、石油焦、沥青、液化气、粗甲苯、硫磺等25%。 (3)进口海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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