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外商投资企业应交纳的税收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在税收方面,1993年起捷克对税收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取消了多年实行的流转税,实行了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增值税,并统一了所得税,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企业在税收方面不享受特殊的政策。对企  业来说主要有以下税种:  1.增值税。凡营业额连续三个月超过24,752美元,或一年内营业额超过99,010美元,企业须向财政部门登记交纳增值税。  一般商品的税率为22%,原材料性商品税率为5%,服务基本税率为5%。但以下服务项目的税率为22%:餐馆、宾馆、旅游、贸易中间服务、车辆和工具的维修和保养。对以下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邮局服务、无线电、广播电视、金融服务、保险服务、不动产的转移和租赁、保健服务、社会福利业、抽彩发奖、企业出售非盈利事业。  对出口商品免征增值税。  2.消费税。消费税适用于捷克或进口的特别指明的商品,如碳氢燃料、润滑油、酒精、啤酒及其他酒类、烟草制品等,消费税按不同商品征收具体的金额。  3.所得税,企业的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是39%,企业经营所得及资产转移所得都应纳税。  对经营小水电站、风力电站、太阳能、生物工程和捷克国家银行等免征所得税。对市政建设、公共福利事业做过捐赠或在捷克经营连续亏损五年以上的企业,可少交2%的增值税,如企业雇佣残疾人,其所得税也可减让。  4.个人所得税。在一个日历年内在捷克境内逗留183天的人,需交纳个人所得税,按年收入的不同税率从15%~40%不等。  5.社会和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费为个人收入的13.5%,其中单位支付9%,个人支付4.5%;医疗保险费为个人收入的34%,其中单位支付26%,个人支付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