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的海关制度及税率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阿尔巴尼亚采用“协调制”分类法对商品实行编号。从1997年1月起,阿海关税率调整为0%、5%、10%、20%和30%五种。为增加运输工具和机械设备的进口,阿降低了上述两类产品的进口关税。同时为保护  和促进本国的农业生产,阿对进口农产品提高了关税,由原来的7%提高到了10%。此外,每年5月1日至10月30日对西红柿、辣椒、茄子、黄瓜、胡萝卜征收25%的季节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0日对大葱、白菜、大蒜、菜花征收25%的季节税。其他时间维持正常税率。  阿海关法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海关还可对进口商品征收特别税、反倾销税或者反补贴税。  对来自与阿已结成或将缔结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国家或者国家集团的进口商品,阿将对其给予特惠关税(注:目前尚无此例)。  阿对药品、以无偿人道主义援助方式为阿社团、组织和机构进口的商品、由国际组织和国家发展组织提供优惠贷款而进口的商品、从事货物、旅客、行李等国际运输的外国运输工具以及为维持其正常运转所必须的设备、燃料和个人自用品等十九类商品在进口时予以免税。  阿自1996年7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增值税率为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