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赠与税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美国赠与税法的规定,只要是美国公民,他们所赠与的财产都要缴纳美国的赠与税,而不论是居住在美国境内还是居住在美国境外;此外,某些在美国境内没有住所的非美国公民赠与财产时也须要缴纳赠与税。同时,赠与的财产价值小于11000美元的不必缴纳赠与税,因此,本篇文章所列举的案例,其假设前提是其赠与财产的价值超过11000美元。  美国国内财税法2511款的应用  在什么情况下,不在美国境内居住的非美国公民也须要缴纳美国的赠与税呢?根据美国财税法2511款的规定,如果不动产或者个人动产在转让时确系是在美国境内,则须要缴纳赠与税。  Juan是一个墨西哥人,死后在美国Arizona留有一宗遗产。在Juan的遗嘱中,同意将遗产送给她的姐姐Donna, 也是一个墨西哥人。如果 Donna放弃对遗产的继承,Juan允许可以把遗产送给Donna的儿子Mannel。如果Donna从一开始就放弃了继承权,遗产的所有权转移到了儿子Mannel手中,Donna就不缴纳赠与税,但是,如果Donna起初接受了遗产,而后又把这宗遗产给予了Mannel,Donnal就必须缴纳赠与税,即使是她只是把部分遗产转给了Mannel,她也必须向美国联邦纳税。  当然,Donna既可以把财产所产生的收益的一半给予 Mannel,也可以自己保留对财产产生的收益以供生活,而把财产的其它权益给予Mannel,这两种转让行为根据转让的价值的大小都必须纳税,如果转让手续过于复杂,很难准确计算准确价值时,则应该按照整个财产的价值来计税,这也适用于Donna保留财产的收益权而把剩下的权益转给Mannel的孩子的情况,如果Mannel没有孩子,转让的财产权益仍归属于Donna.  捐赠者的主观意图并不总能决定转让行为是不是赠与。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是赠与时,应当权衡转让财产的行为是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的而不是仅仅考察捐赠者的主观动机。  应当缴纳赠与税的财产转让行为  公司把财产权益转让给个人的行为被视为公司股东们的财产赠与行为,如果受让人也是公司股东,那么超出受让人应当享有的股东权益的部分应是缴纳赠与税。举个例子说,如果公司根据每个股东的股份分配红利,若其中一个股东分到的红利超出了他的应得利益,则超出部分应当缴纳赠与税。  如果是个人把财产转让给了公司,则视为是个人把财产赠与给公司股东的行为。但是,也不例外,如果个人把财产转让给了慈善机构或是政治组织,则不必缴纳赠与税。所以说,当Frank把位于美国境内的一处房产赠送子童子军组织时,就不会产生赠与税。  如果Andrew在美国为自己和Ben开设一个联合账户,当Ben为了自己的生活从银行中支出现金时,赠与行为就产生了;Ben的这种行为无须征得 Andrew的同意。如果Andrew购买了一份美国的储蓄债券,载明的受益人是Andrew和Ben,当Ben拿着债券兑付现金时,赠与行为即产生, Ben也无须就自己的这种行为征得Andrew的同意。  Song在美国有一份租金收益,并且把这份收益用信托的方式转让给了Li,这样Li就可以用这份收益来支付生活的费用;同时约定,Li死后这份财产收益就又归属于Song,成为Song的财产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当Li获取财产收益时,就应当缴纳赠与税。  如果Greta购买一份人寿保险单或对一份人寿保险单交付保险费;然后,把保险单转让给了Den,并且准允Den有权改变保险受益人。在转让保险单的时候,Greta就必须根据保险单的价值支付赠与税,如果保险单是有对价的终身保单,则赠与税额按对价来计算。  不必缴纳赠与税的财产转让行为  如果没有转让实质性的利益,则不必缴纳赠与税。如向受信托人或者其它机构的转让行为只有赠与之名而无赠与之实,不必缴纳赠与税;如果转让行为存在以金钱或者财物做为完全充分的对价时,则也不适用于赠与税,这种行为应当示为买卖,应当在买卖发生地的洲或区缴纳销售税。  在一个信托合同中,捐赠者把自己设定为受托人,因此在财产上享有权益,如果受托人仅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严格地按照合同条款把转让财产所有权,则不必缴纳赠与税。这个规定有很多例外情况,也被很广泛地解释。以下几种情况被认为是符合确定性标准的:(1)用作受益人的教育费、扶养费、赡养费和医疗费;(2)对受益人进行的合理支持和资助; (3)使受益人保持他往常的生活水平。但是,如果是为了满足受益人娱乐、消遣和休闲所进行的资助,不能认为符合正当性标准。在解释正当性标准这个问题,言词是很苛刻的。财产受托人为了维持受益人的正常生活而提供资助是符合正当性标准的,但是,如果是为了让受益人生活得更舒服一些而提供资助就是对正当性标准的理解过于宽泛,不能认为是符合正当性标准的。但是,如果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信托人有权任意支配财产,那么财产的支配权就不再受正当性标准的限制。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信托人须要绝对地审慎,不能突破正当性标准来行使权利,但是在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信托人也可以做他/她想做的事情。  举个例子来解释信托人的绝对审慎原则,Jay把位于西雅图商业中心区的一项财产转移给了他的孙子,把自己设定为信托人。根据信托条款,信托人可以用财产的收益来支付受益人的教育支出,这是符合正常性标准的;如果Jay把财产收益用来支付了孙子教育费用以外的支出,这种支配财产的行为就是违反信托合同的,可能被指控滥用信托权利。但是,如果信托合同中明确写到Jay可以随意支配他的信托财产,那么,他就可以做出任意处分而无须向任何人解释;此时,他的处分权已经超越了信托法中的正当性标准的范围。  捐赠者所有权和占有权的终止  指名的受赠人在接受财产时,不必缴纳赠与税,因为赠与税不是在接受赠与的过程中产生的,也与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方式无关,所以说,受赠人不必是明确署名的。缴纳赠与税是捐赠人的义务,如果捐赠者放弃对物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他也就没有权利干涉财物捐赠以后的处分情况,赠与税由此产生;另外,若捐赠者保留对物的最终处分权,那么这项赠与行为就是不完全的,或者至少说是部分完全的。比如说,Ivis用信托的方式把财产的收益权转让给她的侄子,Ivis 保留决定在侄子 21,30或35岁时是否能拥有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Ivis的赠与行为就是不完全的。  不完全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    如果捐赠者捐赠财产时保留了撤销捐赠的权利,那么这项赠与是不完全的,不必缴纳赠与税;如果捐赠者保留增加受益人的权利或者保留改变受益人获益大小的权利,这么这项赠与也被视为是不完全的。举例子说,捐赠者以信托的方式把财产捐赠给自己的孩子,但是财产的收益情况和分配情况都是由捐赠者单方面决定,则赠与行为不产生。    捐赠者保留对财物的有关有权所和占有权的任何权利都产生不完全赠与的后果,即便是对财物的占有是共同占有。举例说明,如果捐赠者以信托方式捐赠财产时保留对信托合同的撤销权或者保留改变受益人人数的权利,这项赠与就视为绝对的不完全赠与,这与必须同意改变合同条款的一方是与捐赠人有关或是独立于捐赠人没有关系。    每个人都有权利把财产转让给任何人包括他自己,这种转让行为就是赠与,举例说明, Henry把位于美国的一项价值100万美金的财产转让给了他的妻子Rita,并且准许妻子可以把钱给家庭的每个成员或者留给自己享用,当妻子Rita把其中的部分财产给孩子Henry时,就须缴纳赠与税;另一方面,虽然每个人都有权利把财产转让给每个人包括他们,但是处分行为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不产生赠与税,举例说明,Henry把位于美国的一项价值100万美元的财产转让给妻子Rita, 并准许可以把财产留给家庭或者自己使用,但是必须经剑桥大学同意;如果没有把钱送给家庭成员或是留自己用,就应捐赠给剑桥大学。此时,Rita处分财产时剑桥大学是对方当事人,因为无论Rita是把财物转让给了家庭成员或者留作自己用,对剑桥大学来说都意味着受到损失。结果是,Rita的任何转让财产的行为都不用纳税,因为她的转让行为是经过剑桥大学同意的。    对抗性利益不必是实质性的。假定lngrid 为Sabrina和她的孩子们设定一项信托财产,如果Sabrica死后没有孩子,那么这项财产就归 Alice所有。Lngrid保留在Alice同意的情况下,撤回信托财产的权利,这就是典型的不完全赠与,因为Alice的利益和lngrid的利益是相对抗的,但是这种对抗又不具有实质性的内容,因为Alice是否能得到这份利益的本身就是不确定的。    完全的赠与    如果捐赠者有合理的正当化的理由又重新获得部分捐赠物的所有权,那么赠与行为本身是完全的;如果捐赠人以信托方式把信托财产上的利益转让给指定家庭的每一个成员,并放弃对转让利益的所有权利,这项转让行为就是完全的赠与,即便捐赠者不能立刻明知最终到底有很多少个受赠者;如果对分配权益的方式做了一些限制但是是有合理的正常化理由的,也视为是完全的赠与行为,应当缴纳赠与税。例如,捐赠者以信托方式把财产上产生的收益转让,保留把收益先积攒起来而并不立即分配出去的权利,这项赠与仍视为是完全的,因为捐赠者并没有要求收回收益的所有权或若把收益转让给另外的人。    当捐赠者撤销赠与或者改变受益人必须经有实质性利害关系的相对方同意时,赠与行为就是完全的,举例说,lngivid把一项信托利益转让给Sabriua, lngrid 只有在经Sabria同意的情况下,才有权收回信托财物,在这项财产中Sabriua的利益与lngrid的利益是有实质性利害冲突的,因此,这项赠与是完全的。    如果捐赠者转让一项财产时,在财产上设定所有权和处分权,当捐赠者的放弃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时,赠与行为产生。举例说明,1999年,lan以信托方式向受益人转向了信托财产上的利益但是保留了改变受益人的收益的权利,2003年,lvan放弃了信托财产上的所有权利,由此产生了赠与行为,从2003年起,lran就必须缴纳以信托财产的总价值计算缴纳的赠与税。    部分的完全赠与    当捐赠者可以不附加任何条件减少捐赠的数额时,部分的完全赠与就产生了。举例说明,捐赠者承诺分几次转让50万美元的财产,对于其中40万美元的财产保留撤销赠与的权利,则完全赠与的数额仅为10万美元。      小结    在美国,当捐赠者转移财产的所有权没有对价或对价不足时,就产生了赠与税;如果捐赠者不是美国公民,只要捐赠的财产在美国境内也须要交纳赠与税,赠与税税额是根据赠与时财产的价值来计算的,财产价值少于11.000美元,不须要缴纳赠与税。    所以说,在现实生活中,转让财产的行为是否须要缴纳增与税是转让财产者和她的财政顾问需要认真考虑的事情。对转让行为的界定最终决定了转让财产者是否须要纳税的问题,因此,转让财产者应当特别注意扣留财产上收益的问题和在赠与行为中设立的权利终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