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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所得税的税务审查与罚则 来源:商务部 作者: 日期:2008-02-25 字号[ 大 中 小 ]   加拿大所得税法原先是*9次世界大战时的临时措施,目的是筹集资金以应付当时派军队到欧州参战的经费。在此之前,加拿大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是关税收入。而这项临时措施一直延续下来,历经演变,不断修订,如今已成为一部相当成熟的永久性法典。目前,加拿大所得税法共分为十七个部分,二百六十条,是由国会制定及修订,由税务机关执行。由于税务机关的经费限制,所得税主要采用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税。  对于未能依法申报的纳税人,有两种惩罚方法。一种是迟报,不论是个人所得税或是公司所得税,在所得税申报的截止日期后,逾期仍未申报并缴纳应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课征利息和罚款。计算办法是:(1)利息。对未缴的税款应征利息,每一季度由税务机关公布当季的法定利率,并随市场利率的升降而调整。欠税时,利率的计算以法定利率加4%,而且是每日复利。(2)罚款。过了截止日期,就会罚所欠税款的5%,每迟报一个月加罚1%,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最多为17%。但对于累犯,即在过去三年中迟报并被罚款者,或已被政府以正式通知申报的会加重处罚,先罚10%,每迟报一个月加罚2%,最多20个月,因此,可以罚到应缴税款50%的罚款。迟报的利息和罚款,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而另一种的惩罚则针对故意漏报、逃漏税、或者伪造文件,可确定为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可以被罚所欠税款的100%,甚至200%,也可以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税务机关考虑到纳税人有时并非故意逃漏税,也许是因为不清楚,只要税务机关还不知情,纳税人自行补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从宽处理,只要补缴应缴税款和利息,可以免除罚款。  个人所得税方面,税务机关确定查税的原因除有人检举外,大致有下列方面:  (1)纳税人所得的申报太不合理。例如住在*6级的住宅区,开最豪华的轿车,子女就读私立学校(因这些资料政府有关部门有电脑档案),每年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却只有几千加元的加拿大利息收入,完全没有海外所得。这种实际生活情况与所得申报明显不相称的情况,是税务机关优先查税的对象。  (2)比较前后年度所得税申报及财务报表而有很大变化,特别是所得减少太多,或不合理开支剧增等,都是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稽查的对象。  (3)集体被认定为查税对象。例如曾有某投资移民基金,有投资人因基金宣告倒闭而血本无归,税务机关会将该基金的所有投资人列为查税对象,因是移民基金,税务机关会特别注意海外所得是否诚实申报。又如有一基金公司,因向移民局申报投资损失,而税务机关认为该基金并未倒闭而由投资人接管,因此收回投资人资本损失的申报,不仅如此,税务机关还将申报损失的投资人列为查税对象。  税务机关确定的查税对象,可能要查一、二年,要求被查对象提供所有银行的对账单和回笼支票,大小金额逐一审查,尤其是所有的收入,并与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比较是否相符,从而发现和确定应补税款及罚款。如果被查对象多数时间停留在海外,不在加拿大,税务机关会重点审查移民前从事什么行业,做什么工作,主要的收入来源是什么。同时,与移民局联系检对被查对象申请移民时的文件,及来加拿大所从事的行业和工作,以便发现问题。另外,纳税人是来自与加拿大签有税收协定国家的,加拿大税务机关还会利用双边税收协定中有关“情报交换”的条款,了解纳税人有关的收入及纳税情况。  加拿大税务机关对公司企业的查税,除有熟悉内情的人举报外,下列一些情况也会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被列为查税对象:  (1)税务机关设定某些行业行为重点查税对象,尤其是地下经济比较活跃的行业,如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等。  (2)纳税人申请巨额退税。税务机关内部对巨额退税有一定的审核手续,公司企业申请金额较大的退税(如GST)时,*4自动准备好完整的记录及文件,送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对此则重点稽查。  (3)大笔或可疑的交易。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如发现大笔可疑的交易,应紧接着审查与其交易的公司或企业,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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