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税务常识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税制原则:  加拿大税务居民须向政府申报其全球的入息所得并缴纳入息税,加拿大非税务居民申报并缴纳加拿大境内的入息所得。  税务居民界定:  在加拿大居住超过183天者;其家人居住在加拿大;与加拿大仍有频繁社会交往的加国居民  非税务居民要求:  割断一切与加国之联系,无居所,无家属居住,无社交活动等离境连续两年未归,包括当事人和家属均离加,以其中晚者计海外资产申报:  海外资产申报新规定,在1998年内任何时间,你所拥有的海外特定财产或持有受益人利息超过10万加元以上,须于1999-2000年4月30日之前,填报一份国税部提供的报表,以下是该表主要内容:  海外资产项目:  海外资金(所有怠行存款);海外公司股份;债权(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海外信托利息;海外不动产;  海外其它产业(上列以外项目);海外资产金额;  新版申报表在每个资产项目下分别注有不等金额  +$1,000,000,+$700,000,+$500,000,+$300,000,+$100,000,LESS$100,000申报人在适当金额下划勾即可。  海外资产所在地点该表列出六大全球区域美国,英国,东南亚,英国以外的欧洲,加勒比海地区和其它地区。申报人只在所属地空格内打勾即可。  海外资产申报法罚则有关罚则部分,原先拟议纳税人若蓄意漏报海外资产超过两年,或故意申报不实资料,将课罚海外资产总值5%罚款的条款已经暂时冻结,两年后再做全面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