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税制介绍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加拿大居民在加国境内外发生的所得(world-wideincome)都要按所得税累进税率纳税,非加拿大居民仅就其在加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受雇和出售应课税之加拿大产业中所得的收入按累进税率纳税。联邦所得税的计算分三个级距,并随每年的通货膨胀率而做修正,1993年联邦与省税的合并税率大约如下:  可课税所得边际税率  加币6,500-29,590元26-28%  加币29,591-59,180元40-43%  加币59,181元以上46-50%  三、联邦货物与服务税(GST)  加国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联邦货物与服务税(goodsandservicestax简称GST),对大部分货物与服务之销售课征七%之联邦税。  四、联邦进口关税  加拿大在其边境对进口货物征收范围广泛的关税。从一九八八年一月开始,加国实行国际商品统一分类制度(HarmonizedCommodityDescriptionandCodingSystem)征收关税,其海关对各种进口货品课征标准会依产地不同而有所差别。  五、省零售税  除亚伯达省外,每个省均于业者在零售时按各种货物(食品及一些生活必需品除外)及劳务的价格征收销售税。税率各省不同,从六%到十二%不等。1993年1月,各省的零售税如下:  BritishColumbia7%Alberta0%  Saskatchewan9%Manitoba7%  Ontario8%Quebec6.5%  NewBrunswick11%NovaScotia10%  PrinceEdwardIsland10%Newfoundland12%  加国联邦政府刻与各省就整合货品及服务税(Goods&ServicesTax(GST),税率7%)与各省销售税(provincialSalesTax(PST))进行谘商,联邦政府提出之整合后税率为15%。惟一般而言加西各省税率较低,加东各省则税率较高(纽芬兰省二税总和为18%),故加西各省对于新税率持反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