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涉农税收特点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1、按照统一税收原则确定基本税制。阿从1990年开始对农牧产品及相关劳务征收增值税以来,税法均适用于所有行业及所有纳税主体,税基宽泛,充分体现了税收形式公平原则。各项税收的设计,有利于低收入阶层、弱势产业特别是社会经济相对滞后的农村与农业的发展,体现了税收实质公平原则。阿近年来农业经济实力的壮大与劳动力素质的提高都与这一税制有关。1999年,阿农村劳动力文盲率下降至5%,受过大学以上教育的比例上升至25%。同样,按照公平原则,对于偷税农户的处罚也和其他纳税人一样,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与程序处理。2、对农牧业实行轻税政策,以减轻低收入阶层的负担。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对农牧产品出口实行上游环节增值税全额退税政策,有效地降低了农户的实际税负。如阿大宗谷物90%供出口,纳税记录较好的农业公司可以顺利得到增值税退税,使得从事农业生产的理论税负只有2%左右。 二是对90%的农户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小农户基本没有所得税负担。阿有农村所得税纳税户13.2万,因大部分注册为合伙企业,缴纳法人所得税的只有1. 2万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高且扣除项目多,使得*6税率35%的超额累进税制,不致于对中低收入农户阶层产生冲击。三是对农业的营业税按最低1%的税率执行。四是所有涉农税收均在流通环节而非生产环节征收;计税依据是销售收入或年利润额,不对产品收入更不对农产品实物征税;对部分农户实施简便的定额税,既方便农户,又利于提高征收效率,且税负较低(即使按*6档税率计算,税负也只有销售收入的4%)。五是对农户没有法律规定以外的收费或繁杂的地方税赋。阿地方税费很少,营业税和不动产税税率不高,带有服务性的城建基金和安全卫生基金征收标准只有营业税的10%左右。3、适时调整农牧业税收政策,较好地发挥了税收的经济调控职能。阿对农牧业推行增值税后,最初实行统一的21%的税率,据统计调查测算,牛类及牛肉的生产销售逃税率超过50%,税务机关虽采取多种措施,但逃税率仍居高不下。阿广泛调查研究分析后,认为按21%的税率对农牧业征收增值税,税率太高是逃税的主要因素,于是从1998年起,对牛只及牛肉等农牧产品(不含大宗谷物)减半征收增值税。这项政策调整,不仅促进了农牧业发展,提高了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而且税收并未因此减少,逃税率明显降低,同时体现了对农牧业的税收扶持。4、在农村征收不动产税是涉农税收的重要补充。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所得税、增值税收入规模大,属中央政府收入。乡村不动产税只对农用土地及其附着房屋征税,规避了同一税源多重课税弊端。不动产税虽然税率较低,税源分散,但是税基宽泛,税源固定,征收成本低,地方政府税源情况熟悉,征收积极性高。对于从事种植业的农户,所得税、增值税税负较轻,不动产税是个较好的补充,不论农户是否有销售收入均需缴纳。地方政府不仅因此可以取得稳定收入,同时也抑制了农户浪费耕地资源、疏于耕作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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