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涉农税种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1、所得税。对种植大宗谷物、从事畜牧业的股份有限公司征收法人所得税,税率与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税率相同,为35%。对农户与其他自然人一样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农产品销售收入扣除生产投资和必要生计费用后的余额,起征点为年收入1.8万比索(1比索=1美元)。2、增值税。对所有行业普遍征收,一般税率为21%。为支持农业,出口畜产品和大宗谷物等实行彻底退税;国内销售牛及牛肉、新鲜水果和蔬菜及相关劳务等减半课征,实行10.5%的低税率;生产销售面包、牛奶等生活必需品免予课税。对垄断性、盈利性的部分行业,实行27%的高税率。3、不动产税。对农业公司和农户拥有的土地、房屋征收乡村不动产税,对城市内的房地产征收城镇不动产税,各地税率不一,乡村不动产税一般采用0.4%的定额税率。4、营业税。对所有行业均征收营业税,税率为1%至6%不等,农、林、牧、渔、矿业营业税率最低,为1%。营业税为地方税的*9主体税种。5、定额税。定额税不是独立的税种,而是国家税务局系统为方便征管,经立法对经营规模较小的纳税人核定征收中央税的特殊征管方式。阿农户凡年营业额小于14. 4万比索的,只缴纳定额税而不再缴纳其它中央税。针对农业的定额税分七档,起征点为年营业额1.2万比索;最低档为年营业额1.2—2.4万比索的,月应纳税额39比索;*6档为年营业额12—14.4万比索的,月应纳税额464比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