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的农牧业税收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阿根廷实施“农业立国”的方针政策,农牧业经济发达。在税收上,阿根廷没有专门针对农牧业课征的税种,但其主要税种均涉及农牧业。 涉农税种有五个 所得税。按纳税主体分,阿根廷的所得税分为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种。对种植大宗谷物、从事畜牧业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征收法人所得税,税率为35%,与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税率相同;对农户则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农产品销售收入扣除生产投资和必要生活费用后的余额,起征点为年收入18万比索。 增值税。阿根廷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为所有商品和劳务,一般税率为21%。在农业上,为支持农业生产,阿根廷对出口畜产品和大宗谷物等实行彻底退税;对在国内销售牛及牛肉、新鲜水果和蔬菜及相关劳务等减半课征,实行105%的低税率;对生产销售面包、牛奶等生活必需品者免予课税。 不动产税。对农业公司和农户拥有的土地、房屋等征收乡村不动产税,其税率与城镇不动产税率不同,一般采用04%的定额税率。 营业税。阿根廷营业税税率为1%~6%不等。其中农、林、牧、渔业的税率为1%,是所有行业中最低的。 定额税。定额税不是独立的税种,而是阿根廷国家税务系统为方便征管,经立法对经营规模较小的纳税人核定征收的一种中央税。阿根廷农户凡年营业额小于144万比索的,只须缴纳定额税而不再缴纳其他中央税。针对农业的定额税分七档,起征点为年营业额12万比索。其中最低档为年营业额12万~24万比索,月应纳税额39比索;*6档为年营业额12万~144万比索,月应纳税额464比索。 涉农税收兼顾效率与公平 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阿根廷从1990年开始对农牧产品及相关劳务征收增值税,税基宽泛,充分体现了税收形式公平原则;同时,各项税收的设计,有利于低收入阶层,特别是对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农村与农业有促进作用,体现了税收实质公平原则;另外,对于农牧业中偷税者的处罚,也与其他纳税人一样,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与程序处理。阿根廷合理的税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经济实力的壮大和劳动力素质的提高。 实行轻税政策以减轻低收入阶层的负担。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农牧产品出口实行上游环节增值税全额退税政策,有效地降低了农户的实际税负。例如阿根廷大宗谷物90%供出口,纳税记录较好的农业公司可以顺利得到增值税退税,使得从事农业生产的税负只有2%左右。二是对90%的农户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小农户基本没有法人所得税负担。阿根廷有农村所得税纳税户132万户,因大部分注册为合伙企业,所以缴纳法人所得税的只有12万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高且扣除项目多,所以,即使阿实行*6税率35%的超额累进税制,也不会对中低收入农户阶层产生冲击。三是对农业的营业税按最低1%的税率执行。四是所有涉农税收均在流通环节而非生产环节征收;计税依据是销售收入或年利润额,而不对产品收入更不对农产品实物征税;对部分农户实施简便的定额税,既方便农户,又利于提高征收效率,且税负较低。五是对农户没有法律规定以外的收费或繁杂的地方税负。阿地方税费很少,营业税和不动产税税率不高,带有服务性的城建基金和安全卫生基金征收标准只有营业税的10%左右。 适时调整农牧业税收政策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阿根廷最初对农牧业实行21%的增值税,后来税务部门调查发现,阿牛类及牛肉的生产销售逃税率超过50%,税务机关虽采取多种措施,但逃税率仍居高不下。对此,税务机关经过分析后认为,21%的增值税税率太高,这是引起逃税的主要因素。于是从1998年起,对牛及牛肉等农牧产品(不含大宗谷物)减半征收增值税。这项政策调整,不仅促进了农牧业发展,提高了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而且使逃税率明显降低,税收并未因此减少,同时还体现了对农牧业的税收扶持。 不动产税是涉农税收的重要补充。对于从事种植业的农户,所得税、增值税税负较轻,不动产税是个较好的补充,不论农户是否有销售收入均需缴纳。阿根廷乡村不动产税只对农用土地及其附着房屋征收,收入属地方政府,虽然其税率较低,税源分散,但是税基宽泛,税源固定,征收成本低,地方政府税源情况熟悉,征收积极性很高。地方政府不仅可以因此取得稳定收入,同时也抑制了农户浪费耕地资源、疏于耕作的倾向。 涉农税收征管科学高效 阿根廷税政的统一,决定了涉农税收征管与其他行业税收征管的统一;立法、执法、司法的分离,决定了税务机关工作的重点不在政策的制定与调整,而在于征管方案的设计与实施。 普遍推行自觉纳税申报。阿税法规定:所有纳税人都必须自觉申报纳税,具体申报方式有三种:一是直接申报,纳税人持含纳税信息的软盘到税务机关或指定银行申报,银行或税务机关从纳税人账户将税款划转。二是核定申报,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大户需到税务机关填写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开具纳税缴款书,划转税款。 三是网络申报,纳税人可以通过因特网向税务机构网站提交纳税申报表。对于*9、三种申报,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系统会在24小时内进行审核,并对有异议的申报发出调整修改通知单。 实行纳税人分类管理。税务机关按照税源大小,将纳税人分为大、中、小户三类,切实加强对重点大户的纳税管理。一是在纳税申报环节,阿税务总局认定了5000个大户。其中年纳税额占全国税收总额50%的2000个超大户,必须到总局征收中心申报纳税,另外3000个大户则到按经济区划设置的税务分局申报。二是在稽查环节,对纳税大户常年驻户稽查,对中户则按月稽查,小户按年稽查,以防止偷税行为发生。 突出重点稽查。解决偷逃税问题是世界性难题,目前阿还有不少应收未收的税款,因此税务稽查是阿税收征管的主要工作之一。阿根廷国税系统现有2万名工作人员,从事稽查工作的就有8000人,其中专门从事涉农税收稽查的有3000人。对普通稽查对象的选择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具体行业的选择,每年都对各行业的综合经济指标进行实证分析,借以发现有效稽查行业或企业。其次是产品流转环节的选择。税务机关邀请对确定为稽查对象的行业经营状况、财务制度、法律法规熟悉的专家组成工作组,研究税收流失的关键环节,从而确定稽查方案。如专家在分析了牛肉的生产、屠宰、销售情况后,认为冷冻公司是牛肉流通的关键环节,应作为重点稽查切入点。经反复研究、抽样、试点后,制发牛肉行业稽查手册、稽查操作规程,作为该行业稽查工作范本,从而有的放矢开展稽查。 严格执行代扣代收代缴。阿根廷国税系统工作人员只有2万人,工作重点是对大、中业户实施管理和稽查,而比较分散的税款主要靠银行代收代缴完成。目前国税机关与全国43家银行4000个分理处签有合同,纳税人可以到任何一个分理处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每天利用自有的计算机系统与银行对账确认。 科学设置征管机构。阿根廷经济城市化特征十分明显,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一带居住着全国40%的人口。人口集中,经济集中,决定了税源集中。因此,阿税务机关与征管力量不以行政区划配置,而是根据经济区划和税源分布设置,充分体现了便于征管、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根据分税制原则,阿根廷管理中央税、地方税的税务机构分别独立设置。地方税务机构一般是在地方政府内设立一个专门负责征税的办公室,地方各级不成为系统。中央税收管理机关为公共收入部,下设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内设大户管理中心和出口退税分局,下辖24个分局,其中9个分局设在经济发达、税源集中的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其余15个分局根据税源的分布跨省设立。 为加强税收征管,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税务机关内部机构以稽查部门为主,不论是中央税务部门,还是地方税务部门,其中设置最多的处室都是稽查部门,大部分税务人员负责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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