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税收制度概述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阿根廷属于中等发达的国家,1996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7000美元左右。  (一)税制结构  阿根廷实行联邦和地方两套税制,联邦和省各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地方的税收立法权由省赋予。省级税收立法权不能有悖联邦税收立法权。联邦和地方课税权由宪法规定。  1990年,阿根廷国内生产总值(GDP)为689.92亿比索,全国税收收入总额为64.559亿比索,税收收入占GDP的9.4%。此外,阿根廷1990年的非税收入为7.034亿比索。  (二)管理机构  1997年7月,阿根廷成立经济部,下辖公共收入局。公共收入局下辖海关和国家税务局,共有工作人员2.5万人,其中国家税务局税务工作人员1.7万人,税务稽查人员占总数的20%左右,每年征收的税收收入500多亿美元(含社会保障税和关税)。  (三)税收结构  阿根廷的税收以流转税为主体,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70%以上;所得税和财产税仅占税收总收入的20%左右,社会保障税单独设计,不包含在税收收入中,约相当于税收总额的30%左右。阿根廷的税制中,所得税、增值税和对燃料课征的消费税是三大税种,分别占税收总收入的21%,51%和10%。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分类综合统计,1990年,各类税收在全国税收收入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依次是:社会保障税占29.8%,国内货物与劳务税占 15.4%,所得、利润、资本收益税占10.4%,国际贸易与交易税占9.8%,财产税占8.0%,其他税占26.6%。阿根廷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制的国家。  1990年阿根廷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情况见下表。  (四)主要税收优惠  阿根廷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外国投资者在阿根廷不受歧视,外国投资者可以采用任何法律允许的组织形式,外汇进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