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税制(19)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六、税收管理 (一)税收管理机关: 1、国家税务总局系统: 俄罗斯国家税务总局是联邦政府主管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监督税法执行、监督税收缴纳的国家税务机关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在各联邦主体、各个城市和区,包括各城市的市区设立其分支机构——税务检查局,即俄罗斯国家税务总局系统实行三级管理:联邦国家税务总局、联邦主体国家税务局、地方国家税务检查局。整个系统在业务上实行垂直集中领导的管理体制,独立于地区和地方政权机关,不接受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地区和地方政权机关无权作出改变或撤销税务机关的决定,无权向税务机关发出业务指令。下级税务机关的经费也由上级税务机关下拨,地方财政不负责拨付。 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任务是:按课税的类型和种类以及按活动方式统计纳税人;按纳税人类型、地区、税种和活动种类统计税收进款;分析税收收入的动态;向联邦主体和地方政权机关通报税收收入情况;完善课税系统的职能作用;向纳税人提供有关税法问题的信息,向他们解释课税体制。俄罗斯国家税务总局在履行自己职能的同时,还颁布各种法令、条例、细则和方法指南等。 按新出台的《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9部分)的规定,俄罗斯国家税务机关拥有下述权力:(1)要求纳税人或其他义务人提供作为计税和纳税基础的凭证,提供能够证明正确计税和及时纳税的凭据和说明书。(2)按税收法典规定的方式实施税务检查。(3)根据书面通知传唤纳税人和其他义务人到税务机关提供与其纳税有关的说明书。(4)按税收法典规定的方式冻结有关人员在银行的账户,查封纳税人和其他义务人的财产。(5)察看纳税人用于取得收入的任何生产场所、库房、商场和其他场所,清点属于纳税人的财产。(6)当纳税人不准许税务机关公职人员进入其用于取得收入的生产场所、库房、商场和其他场所察看时,税务机关根据其他类似纳税人的资料,确定该纳税人应缴入预算的税款。(7)要求纳税人和其他义务人消除违反税法的行为,并监督其执行情况。(8)按税收法典规定的方式迫缴税收欠款、追缴罚金。(9)允许纳税人延期和分期缴纳税收违法的罚款。(10)要求银行提供能够证明纳税人和其他义务人执行付款委托书的凭证。(11)吸收专家、鉴定人和译员参与税收监督。(12)传唤对实施税收监督有帮助的熟悉情况的证人。(13)声明废止或中止发放给法人和自然人的从事某种活动许可证的效力。(14)向普通司法法院或仲裁法院提缴下列诉讼:对税收违法人员追缴税收罚款;承认法人的国家注册无效,或作为个体业主的自然人的国家注册无效;按俄罗斯法律的规定注销任何具有组织法律形式的企业;提前解除税收贷款合同和税收投资贷款合同。 《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为税务机关规定了如下义务:(1)遵守税法;(2)对遵守税法和其他法规实行监督;(3)按规定的方式审计纳税人;(4)对税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采用做解释工作,无偿向纳税人提供现行税费的有关信息,提供规定的报表格式,讲解报表填写方法,讲解计税和纳税方法;(5)按税收法典规定的方式返还或冲销多缴纳或多征收的税款和罚金;(6)保守税收秘密;(7)向纳税人和其他义务人提供税收检查书和税务机关决议的副本,提供纳税通知书。 《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还为税务机关规定了下列责任:*9,税务机关对由于其不适当行为或决定,以及其公职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不适当行为而给纳税人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给纳税人造成的损失,应按税收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用联邦算资金予以赔偿。第二,税务机关公职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其不适当的行为应按俄罗斯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与以前相比,俄罗斯税收法典对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扩展性的严格规定,旨在充分发挥各级税务机关的作用,使它们充分行使对税收的监督管理权,为它们提供实施税收监督的可靠法律保证。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1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