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税制(18)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五、国际税收  (一)外企税收:  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外资企业在俄罗斯享受国民待遇。因此,在纳税方面,外资企业与俄本国企业没有什么不同。目前在俄外资企业须缴纳的主要税种如下:  增值税——税率为20%(食品、儿童用品为10%),以销售收入为基数,将销项增值税额减去进项增值税额;  利润税——税率为30%,以经营利润额为基数;  财产税——税率为2%,以平均财产值(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基数;  广告税——税率为5%,以广告费为基数;  汽车公路使用税——税率为2.5%,以销售(工程、劳务)额为基数;  住宅、文化设施税——税率为1.5%,以销售(工程、劳务)额为基数;  社会保险基金——税率为5.4%,以工资总额为基数;  医疗保险基金——税率为3.8%,以工资总额为基数;  退休基金——税率为28%,以工资总额为基数;  就业基金——税率为2%,以工资总额为基数;  教育机构需求税——税率为1%,以工资总额为基数;  交通工具税——税率按不同车种、不同马力确定,在莫斯科为每马力6~26卢布,在其他地区为每马力0.5~7.15卢布;  车辆购置税——税率为20%,以不含增值税和销售税的车价为基数;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月收入为基数,5万卢布(含)以下按12%的税率计征,5万卢布以上-15万卢布(含)按0.6万卢布+超过5万卢布部分×20%的公式计征,15万卢布以上按2.6万卢布+超过15万卢布部分×30%的公式计征。  2000年8月5日,俄联邦总统正式签署了《俄联邦税法典》第二部分,它将于2001年月1日生效。该《税法典》第二部分主要对以下4个税种作了规定:  1.增值税:一般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仍为20%,部分食品和儿童用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0%。  2.统一消费税:各种酒精及酒类制品的税率为每公升1~88.20卢布;烟草原料、下脚料等为零税率,吸用烟草税率为每公斤405~166卢布,雪茄烟税率为每支10卢布,各种卷烟的税率为每1000支10~75卢布;珠宝制品税率为5%;各种车辆的税率为每马力10~100卢布(90马力以下的轿车为零税率);汽油、柴油等税率为每吨550~1850卢布;石油、稳定凝析油税率为每吨66卢布;天然气税率为15~30%。  3.个人所得税:俄联邦个人所得税的统一税率为13%,但对个别收入规定特殊税率。  对以下收入按35%的税率征税:彩票中彩收入,赛马赌博及其他赌博收入,从为商品、工程、服务作广告而组织的比赛、游戏及其他活动中获得的超过2000卢布的奖励,所获一定数额以上的保险金,某些存款利息,因借款利息较低而获得的某些物质利益。  对以下收入按30%的税率征税:红利收入,非俄联邦注册纳税人所获收入。  4.统一社会税:此税属新税种,它把原有的三种国家预算外基金(退休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合为一体,纳税人分为以下三种:  作为雇主的单位(不包括农产品生产单位)——纳税基数为每个员工自年初累计的工资额,总计税率为:  10万卢布(含)以下按35.6%计征;  10万零1卢布-30万卢布(含)按3.56万卢布+超过10万卢布部分×20%公式计征;  30万零1卢布-60万卢布(含)按7.56万卢布+超过30万卢布部分×10%公式计征;  60万卢布以上按10.56万卢布+超过60万卢布部分×2%公式计征。  作为雇主的农产品生产单位、个体经营者、北极地带氏族家庭小团体、农户、农场、自然人——纳税基数为每个员工自年初累计的工资额,总计税率为:  10万卢布(含)以下按26.1%计征;  10万零1卢布-30万卢布(含)按2.61万卢布+超过10万卢布部分×20%公式计征;  30万零1卢布-60万卢布(含)按6.61万卢布+超过30万卢布部分×10%公式计征;  60万卢布以上按9.61万卢布+超过60万卢布部分×2%公式计征。  不雇工的个体经营者、北极地带氏族家庭小农场、律师--纳税基数为自年初累计的收入额,总计税率为:  10万卢布(含)以下按22.85%计征;  10万零1卢布-30万卢布(含)按2.28万卢布+超过10万卢布部分×12.8%公式计征;  30万零1卢布-60万卢布(含)按4.84万卢布+超过30万卢布部分×6.4%公式计征;  60万卢布以上按6.76万卢布+超过60万卢布部分×2%公式计征。  此外,根据俄海关规定,在俄境内开办企业的外商作为对法定资本的投资而运入俄联邦关境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具有生产用途的商品以及外资企业注册后*9年进口的非消费税应税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外资企业的外籍雇员带入俄关境的自用物品免征进口关税。  (二)对外国企业征税的新指南:  为了加强外国企业的税收征管,最近,俄罗斯税务部结合实际经验,制定一份对外国企业征税指南,发给全国各地执行。值得注视的内容是:  1.《指南》明确,外国公司在俄设立常设机构,必须具备固定场所,而且在俄经常从事经营活动;该国税收法典没有对“经常性质”作出界定,但《指南》解释说,根据《对外国机构税务登记条例》规定,凡在俄经营或准备经营为期每年超过30日(连续或累计)的外国企业,必须向俄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因此这30天期限作为“经常性质”解释,在实务中已长期使用。  2.《指南》确认,对外国企业的建筑工地,只有其实际存在日期超过国际税收协定规定日期的,才视为在俄常设机构,并就其工程利润申报纳税。不达到规定日期的在俄不征利润税。  3.现行规定,外国利润只有同驻俄常设机构有直接关联的,才在俄征税。如果外国总公司将各国常设机构制造的产品统一出售,其分配给俄常设机构的所得,应提供资料说明此项全球所得划分的统一计算方法。而且分配常设机构的利润应该同一个独立企业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的利润相当。另一方面,一个常设机构的利润应只包括使用该常设机构的资产从事经营的所得,例如,要将一项特许仅使用费作为常设机构利润一部分,该项特许权使用费必须同常设机构的活动或资产有实际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