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税制(17)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四、税收优惠  (一)一般税收优惠:  外国投资者在俄建立的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和俄本国企业一样,在财产、产权和投资上平等(另有规定除外),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  1、减税:  企业利润中实际上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部分可以减缴利润税,但是不能低于原应纳税额的50%。用于慈善事业、环境保护、卫生保健的奖金,以及向残疾人、宗教和青少年活动组织者缴纳的会费可享受减税优惠,但不能低于原应纳税额的50%。  2、全免税:  当企业工作人员总数中50%以上是残疾人,且企业利润的一半以上用于残疾人的社会需要时,企业享受全免税待遇。  3、免50%以上税:  当退休和残疾人占企业总人数的70%以上时,企业享受此待遇。  (4)小企业特别优惠待遇:小型企业(200人以下的工业、建筑业企业,100人以下的科学和科学服务企业,50人以下的其它生产部门的企业以及15人以下的非生产部门和零售企业)可申请此项优惠,但不能少于应征税的50%。  俄法令规定,在1992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从事物资生产的、法定基金中外资占30%以上的合资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在取得帐面利润后头两年(远东经济区的企业为头三年)可以免缴利润税。  在1993年,外国独资企业和法定基金中外资占30%以上的合资企业,可以不受限制地出口自己产品,其中包括被俄许可证和配额限制的产品。1993年9月13日俄海关委员会的指令对此项优惠政策进行了补充修订,上述两类企业在出口自产的被俄许可证和配额限制的产品时,仍可不办许可证,但必须办理自产产品证明书。该政策从1993年11月1日开始执行。  (二)自由经济区的税收优惠  俄联邦首批自由经济区建于1990年。建立自由经济区的目的是:扩大出口潜力,增加就业机会,吸引外资,有效利用不适于农作的土地资源。目前有12个建立自由经济区的地区:纳霍德卡市、萨哈林岛、加里宁格勒州(琥珀自由经济区)、赤塔州、布里亚特自治共和国、犹太自治区、阿尔泰边疆区等。  俄《外资法》第42条规定,自由经济区的外国投资者和合资经营企业的应税所得,包括汇出国外的利润,以低税率征收所得税。税率可以比俄罗斯联邦境内为一般外国投资者和合资经营企业所规定的现行所得税税率低50%。  在进出口关税上,可以享受特殊关税制度,减征进出口商品关税,简化出入境手续。1992年出台的《关于在俄联邦境内发展自由经济的政策》规定,对于在自由经济区生产的,且依自由经济区的决定所确定的比例出口的原料商品,其关税可以比照现行关税标准50%的比例确定。  在土地和自然资源的使用上,可以低价取得为期70年的带转租权的长期租凭权。  (三)经济特区实行低税:  俄罗斯经济发展部及财政部最近起草一份设立经济特区的议案,对在特区内从事经营或投资的实体提供税收及关税优惠。  按照该计划,特区内的居民公司将自投资项目实施之日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后四年中,如果企业所得的80%以上用于特区内投资,可减按3.75%征税;如果只把所得的50%至80%投资,则减按12%征税。自第8年起,按企业所得税普通税率24%计征。  特区内居民公司享受上述优惠的条件是:  1.收入全部来自销售特区内制造的产品;  2.生产设施位于特区,且产品全在特区内制造;  3.90%以上的雇员在特区内工作;  4.符合政府制定投资项目中的资本投资条件;  5.对销售特区内制造产品的收入及其相关费用单独建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