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税制(14)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7、缴纳方式与纳税期: 根据俄罗斯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0月11日《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方式细则》的规定,办理结算凭证时,增值税额在下列凭证中单独列出:在结算凭证、支票登记表、现金收入凭单中单列;在原始核算凭证,如在账单、发货账单、运单、提单、完工工程缴接书等凭证中单列。如前所述,银行不受理增值税额不单列的结算凭证。而且,一旦发现税款缴纳不足或隐瞒税款,要处以以下罚款:相当于未缴纳税款100%的罚款;对课税对象的核算费,收取相当于未缴纳税款10%的罚款;未缴纳税款的滞纳金,以季度为单位,按每逾期一天0.3%的额度征收。 所有的增值税纳税人都应当按规定的形式办理必须的核算监督凭证即产品(工程、劳务)销售发货账单。该发货账单既是会计核算凭证,也是税收核算凭证。 增值税的纳税期取决于应税周转额、月缴款额和国民经济不同部门经济活动的特殊性。月均缴税额在3000-10000卢布的企业,根据上个日历月度的商品(工程、劳务)实际销售额,在每个月的20日前缴纳上个日历月度的税款。如果月均缴款额超过10000卢布,则按旬缴纳税款,即本月的15日、25日和下月的5日缴纳应缴税款,每次的缴纳数量为一个月应纳税额的1/3。企业在每月结束时根据报告月的实际周转额计算税额,并核算以前按旬缴纳的数额,然后在下月的20日前向预算补缴不足的税款。如果按月核算的税额少于按旬缴纳的税额,差额用于支付下月的定期付款,或根据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在10日内返给纳税人。 月均缴税额3000卢布以下的企业,以及全部小企业(不管月均纳税额多少),根据上个季度的商品(工程、劳务)实际销售额,按季度缴纳税款,即在报告季度下一个月的20日缴纳报告季度的税款。月均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最近一个季度的数字独立确定。 新建企业和以前不是纳税人的企业,根据上月的实际周转额纳税。3个月期满后,根据该期的月均缴款额确定具体纳税期。纳税人在报告期纳税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格式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递缴报税单形式的税款计算书。 上述增值税纳税期和纳税方式可用下表表示: 增值税的纳税期和纳税方式: 增值税纳税期 应税周转额 月均增值税额 按旬纳税,本月的15日、25日和下按最近的月度结算应缴入10000卢布以上 月的5日 预算的税额的1/3 按月纳税,下个月的20日,同时提 实际销售额 3000-10000卢布 缴税收报告 按季纳税,报告季度下一个月的20实际销售额 3000卢布以下 日,同时提缴税收报告 8、对出口业务的课税: 目前,俄罗斯积极发展本国企业与外国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与此相关,出现了许多与出口商品(工程、劳务)课税有关的问题。如前所述,出口的商品(自产商品和购买的商品)、工程和劳务均免征增值税。之所以作出这个规定,目的是使国产商品在国外具有更大的竞争力。但在实践中利用这个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简单的事。为了证明享有税收优惠权,企业在出口商品时必须向税务机关提缴下列凭证:(1)纳税人与外国公司或外国人签订的出口商品供货合同;(2)银行开具的能够证实外国公司的货款已进入俄罗斯纳税人账户的证明信;(3)俄罗斯海关作标记的货物海关单;(4)运单、随货凭证、海关单和能够证明商品运出独联体国家的其他任何凭据的复印件。 如果上述凭证俱全,能够证明商品(工程、劳务)出口,可以从预算返回实际支付给供货人的增值税额,即享受增值税退税。 自商品发出之日起的10日内,纳税人根据海关出口制度向税务机关通报商品输出。自办理货物出口海关申报单之日的180天期限内,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提缴计算表并附能够证明实际出口的规定的凭证。计算表是实行增值税优惠的基础。 提供有权享受税收优惠的凭证满180天后,征人预算的增值税额返还给出口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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