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税制(9)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6、外国公民所得税征收特点:  对外国公民和在俄罗斯有永久住址的无国籍人土的收入,应课征所得税,其课税范围和办法与俄罗斯法律对在俄罗斯具有永久住址的俄公民的收入课税所作的规定相同。外国公民和在俄罗斯有永久住址的无国籍人士的应税收入,比照在俄罗斯具有永久住址的俄罗斯公民的应税收入确定。但在确定他们的年应税收入时,还要计算因在俄罗斯境内居住而付给他们的补贴额,以及为补偿他们的子女在校学习、饮食、家庭成员旅行休假支出而付给的数额。年应税收入构成中不包括外国自然人的雇主向国家社会保险基金和养老保证基金的扣款额;不包括租用住房支出和公用车维修保养支出的补偿费;也不包括出差费。  外国公民和在俄罗斯有永久住址的无国籍人士的收入,应按为俄罗斯公民规定的税率课征所得税。并按俄税法的规定提缴其在俄罗斯境内外所取得收入的申报单。实际取得收入和预计收入的申报单应在报告年度下一年的4月1日前递缴给外国公民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到俄罗斯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土,须在到俄罗斯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提缴本年内预计收入的申报单。如果他们打算以后留在俄罗斯而且时间超过183天跨下一日历年度,则应提缴整个下一日历年度的预计收入申报单。外国公民在日历年度内中止活动并从俄罗斯出境时,其在俄期间实际取得的收入的申报单,应在离境前一个月上缴。  纳税人根据预计收入申报单计算应缴纳的预支税款,其额度为纳税人税收义务的75%。然后根据其实际取得的收入重新计算税款额,多退少补。每年分3次纳税:5月15日、8月15日和11月15日。  如前所述,对下列外国自然人不课征所得税:外缴官及其家属;外国行政技术代表机构全体人员及其与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是俄罗斯公民的外国代表机构服务人员;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  对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征收所得税,可以根据俄罗斯和前苏联的国际合同,以及根据对等互惠原则,视外国对俄罗斯公民采取的税收措施而决定终止征税或限制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