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税制(11)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3、应税周转额的确定: 应税周转额根据销售商品(工程、劳务)的价值确定。该价值按采用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对于应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其应税周转额应包含消费税额。应税周转额还包括企业和组织获得的任何货币资金,如果这些资金的取得与支付货款的结算相关;在无从事银行业务许可的情况下,将财政资金临时转让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罚金和合同违约金收入。 进行商品缴换、无偿或部分有偿转让商品,以及企业按不高于实际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工程、劳务)时,应税周转额根据缴换和转让商品时形成的价格水平确定,但不得低于根据商品实际成本和按政府对垄断企业商品规定的*6盈利率水平计算的利润所确定的价格。企业将自产商品(工程、劳务)用于内部需要,而其费用又不列入生产费用时,应税周转额按同类商品价格计算的价值确定。如无同类商品价格,则按其实际成本确定。对于建筑、建筑安装和维修企业,已销售的建筑产品(工程、劳务)的价值是应税周转额。企业提供中介服务时,应税周转额是以附加费、报酬和其他收费形式所得到的收入额。零售商业企业和公共饮食业销售商品的应税周转额,按商品销售价格与这些企业同供货单位结算的包括增值税的价格差额确定。商品拍卖也按这种方式确定应税周转额。采购、供销和批发企业,以及从事商品销售和转卖的其他企业,根据应销商品的价值,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格确定应税周转额。进口商品的课税基数包括商品报关价值和关税,如果是应缴纳消费税的商品,还应包括消费税额。 应税周转额不包括:厂内流转额即销售产品、工程和劳务是为了满足同一企业内各构成部门的工业生产需要;企业创办者列入企业法定基金的资金;企业撤销或改组时获得的实物或货币形式的股份资金,但其数额不能超过企业的法定基金;外国组织无偿提供的实施专项计划的保证金;企业核心组织机构从集中性财政基金划拨给其下属独立的分支机构的资金;以慈善为目的转缴给有关组织用于援助贫穷者和无社会保障人士的资金;用于对不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商业性组织进行专项拨款的货币(赞助)资金。 4、税率: 1992年俄罗斯开征增值税时,规定统一税率为28%。这个税率是以必须使预算收入维持在上年课征周转税和销售税(这两个税种于1992年被增值税取代)所达到的水平为出发点而计算得出的,在当时高于西方其他国家的税率。 28%的增值税统一税率在俄罗斯并没有实行多久。就在增值税开征的1992年当年,对某些食品的课税,税率就改为15%。从1993年1月1日起,增值税的基础税率降至20%,对所有食品(征收消费税的食品除外)和儿童商品(按俄政府确定的商品清单),增值税税率降至10%。1995年,俄罗斯收缩了按10%税率课征增值税的食品范围,并由政府批准的商品清单加以限制。为了确定按20%税率课税商品的售价中税收的份额,采用等于16.67%的增值税结算税率(20÷120×100%),按10%税率课税的商品,结算税率相应为9.09%(10÷110×100%)。 目前,俄罗斯增值税税率仍规定为10%和20%两种。对列入俄罗斯政府1992年11月20日第888号决议和1995年11月13日第1120号决议规定的商品清单的食品(征收消费税的食品除外)和儿童商品,均按10%的税率征税。销售用于工业加工和工业消费的食品用途的农产品和米粉产品;销售用于技术目的、饲料生产和药品制剂生产的粮食、鱼粉和海产品等,也按10%的税率征税。 其他商品(工程、劳务),包括应课消费税的食品,增值税税率为20%。如果企业生产和销售按不同税率课税的商品,会计部门应根据规定的税率单独分开核算产品销售和增值税额,并按商品种类在结算凭证中指明增值税额。如不能保证分开核算,则采取20%的*6税率。 这里有必要提及结算税率问题。结算税率不是某种独立的税率或称第三种税率。结算税率是从基本税率派生出来的,它与基本税率并不是量的区别,而是计算方法的不同。例如,如果增值税计入价格之前对价格规定20%的税率,那么,把相等于20%的基本税率计入含增值税的最终销售价格时,就会自动得出相当于16.67%的结算税率。可以举例加以说明,如果产品总成本为480卢布,批发价格中规定的利润为170卢布,那么,批发价格就是650卢布(480+170)。这里增值税等于130卢布(650×20%),出厂价为780卢布(650+130)。增值税的份额(130卢布)在批发价格(650卢布)中占20%,而同样的增值税额(130卢布)在出厂价格(780卢布)中即在已经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中占16.67%。由此可见,任何的结算税率都表明,课税总的都按20%和10%的标准税率进行。 在下列情形下使用结算税率:按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商品(工程、劳务);以销售价与购买价之间的差额形式计算应税周转额;获得预付款、财政援助和贷款;以在缴易所完成缴易的手续费形式获得的收入。 随着总税率水平的变化,结算税率也相应发生变化,即结算税率的变化取决于增值税总税率的调整,详见下表: 增值税和专项税结算税率的变化: 全部商品的税率 食品和儿童商 税种 (食品和儿童 品的税率(%) 税率有效期 商品除外)(%) 增值税 21.88 1992年1月1日-1992年12月31日 增值税 16.67 9.09 1993年1月1日-1993年12月31日 增值税 16.26 8.85 1994年1月1日-1995年3月31日 专项税 2.44 2.65 1994年1月1日-1995年3月31日 增值税 16.46 8.97 1995年4月1日-1995年12月31日 专项税 1.23 1.35 1995年4月1日-1995年12月1日 增值税 16.67 9.09 自1996年1月1日至今 俄罗斯现行税法还规定有特种增值税税率,这是与结算税率不同的独立的税率。这种特殊的增值税税率水平虽与结算税率相吻合,也为16.67%和9.09%,但实质上不同于结算税率。特种税率适用于对取得的罚款、滞纳金、违反供货合同规定义务的违约金的课税。因此,描述增值税税率,应将其划分为标准税率、低于标准的税率、结算税率、特种税率等4种。如果商业企业不进行分开独立核算或不按平均税率结算,则按16.67%的*6税率计算增值税。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0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