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税制(10)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三)增值税:  俄罗斯自1992年1月1日开始征收增值税,同时取消了周转税和销售税。增值税制度由《俄罗斯联邦增值税法》和俄罗斯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0月11日关于《增值税计算和缴纳方式的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文件加以调节。实行增值税的目的,一是为了与西方国家的税制接轨;二是保证国家预算的稳定收入来源;三是使税收系统化。  增值税的基本职能是充实国库收入。1997年,增值税占俄罗斯联邦预算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为45.9%,其中,来自商品工程和劳务的增值税占40.6%,进口商品的增值税占5.4%。增值税作为联邦税,绝大部分纳入联邦预算收入。按照1998年3月26日《1998年联邦预算法》的规定,75%来自商品、工程和劳务的增值税;100%的进口商品增值税和100%的贵金属和宝石增值税缴人联邦预算。其余的增值税在各下级预算之间再分配。1998年,俄罗斯联合预算收入中增值税收入为1565亿卢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8%,居联合预算的所有税收收入之首。目前,增值税收入占俄罗斯联邦预算全部收入的36%以上。  1、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1)具有法人地位、从事生产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各种组织形式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机构和组织;(2)从事生产和其他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3)个体(家庭)企业、私营企业、由个体和社会组织创办的从事生产和其他商业活动的企业(这些企业应在1999年7月1日前改组为经营性公司、公司、合作社或撤销);(4)具有独立结算账户并独自销售商品的各类企业的分厂、分部和其他独立分支机构;(5)在俄罗斯境内从事生产和其他商业活动的国际联合公司和外国法人;(6)非商业性组织,其中包括:消费合作社、社会和宗教联合组织、从事商业活动的慈善和其他基金会;(7)向俄境内进口商品的企业,在海关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销售商品(工程、劳务)可以按不同的价格:(1)按含增值税额的自由出厂价格。自由价格的形成既根据与产品生产和销售有关的费用,也考虑与市场行情、产品质量和使用性能相关的利润,还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是课征消费税的商品)。(2)按含增值税额的国家调节价格。这类价格适用于销售燃料动力综合体产品和生产技术用途的服务,如通讯服务、货物转运等。  一种商品往往要经过一系列企业,从原料生产企业直到成品的最终消费者。在这整个环节中,应建立增值税的计算机制。图5-1(略)是俄罗斯计算增值税的一个简化图表。  2、征税对象: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包括:(1)销售全部自产商品(工程、劳务)和销售全部外购商品(工程、劳务)的销售额;(2)在企业内部销售商品(工程、劳务)用于自己生产需要的销售额;(3)按俄罗斯海关法律规定的海关制度,向俄罗斯进口的商品;(4)企业获得的任何货币资金,如果这些资金的取得与支付货款的结算相关,也课征增值税。(5)不支付货款而用来缴换其他商品的商品流转额;(6)无偿或部分有偿转让给其他企业、自然人以及企业职工的商品。  总的来说,销售商品时,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所有商品的销售额,无论是销售自产商品,还是销售外购商品,都须课税。这里,商品的概念包括各种产品、房屋、建筑物、其他形式的不动产、电能和热能、天然气和水等。销售工程时,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已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量、维修工程量、科研工程量、试验设计工程量、工艺技术工程量、勘察设计工程量、修复以及其他工程量。销售劳务时,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提供下述劳务所获得的进款:客货运输服务;天然气、石油、石油产品、电能与热能的输送;商品的运输、搬运和装卸服务及保管;财产和不动产租赁;中介服务;通讯服务和日常生活与住宅公用事业服务;体育运动服务;完成商品订单服务;广告服务;创新服务与资料加工和信息保证服务;其他各种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