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税制(3)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三、主要税种  联邦税收制度包括:《俄联邦税法典》所规定的税种及过渡期还在执行的税种;税种设立,变更,废止,缴纳及为保证缴纳而采取措施的原则,方式和方法;税务监督及违反税务立法所应承担责任的方式和方法。  俄联邦所规定的税制包括联邦税,联邦主体税(地区税)和地方税。这种三级税制实际上是所有联邦制国家所特有的制度。哪些税归属哪一级,这是根据地域范围及所属地域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各级权限决定的。  联邦税是由《俄联邦税法典》直接规定的,在俄联邦境内普遍实行。但这并不意味着联邦税的税收统归联邦预算。同样,地区税是由联邦主体的立法权力机关以专门法律规定的,并在相应地区普遍实行。地方税是由地方自治代表机关以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的,并在其管辖地域普遍实行。税收法典的第13、14和15条详细规定了上述联邦税、联邦主体税或称地区税、地方税的全部28个税种,列出了详尽无遗、不可增补的税种清单。因为按税收法典第12条第5款的规定,除税收法典规定的税种外,不允许自行新增地区税或地方税。税收法典规定的联邦税费有16种:(1)增值税;(2)某些商品(劳务)种类和某些矿产原料消费税;(3)企业和组织利润(收入)税;(4)资本收入税;(5)自然人所得税;(6)国家预算外社会基金缴纳;(7)国家规费;(8)海关关税和海关规费;(9)地下资源使用税;(10)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税;(11)开采碳氢化合物额外收入税;(12)动物和水生物资源使用权税;(13)林业税;(14)水资源税;(15)生态税;(16)联邦许可证签发手续费。税收法典规定的联邦主体税或称地区税费有7种:(1)企业和组织财产税;(2)不动产税;(3)道路缴通税;(4)运输税;(5)销售税;(6)赌博生意税;(7)地区许可证签发手续费。税收法典规定的地方税费有5种:(1)土地税;(2)自然人财产税;(3)广告税;(4)继承或赠与税;(5)地方许可证签发手续费。与基本原则法的第19、20、21条相比,上述税费就种类来说有重大变化。这种变化不仅表现为实行了一些新的税种,还表现在取消了以前实行的许多税种,由100多种税费减少到28种。现将主要税种介绍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也称利润税。俄罗斯现行的税收体制是效仿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税收体制而建立的。其主要特点是把对企业的课税作为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1995年,企业所得税占全部直接税收入的76%,足见其在俄罗斯税收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是保证联邦预算和联邦主体预算收入的主要税种。俄联邦预算收入中,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20%,或占联邦预算全部收入的18%。近年来,企业所得税占预算收入的比重呈下降趋势:1997年该比重为17.6%,1998年降至13.1%。这种情况也反映在地方预算中,例如,圣彼得堡预算收人中企业所得税的比重1994年为37.6%,1995年为35.2%,1996年降至22.9%。  企业所得税是直接税,其数额直接取决于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即取决于所获得的利润。因此,该税对投资过程和资本的逐渐增加过程都产生影响,是企业和公司的基本税种。  1、纳税人:  企业和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以及有单独资产负债表和结算账户的其他附属部门,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这些企业和组织包括:(1)按俄罗斯法律规定具有法人地位的俄罗斯企业和组织,其中包括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预算经费领用机关;(2)合资企业和在俄罗斯从事经营活动的国际组织;(3)有单独资产负债表和往来结算账户、同业往来结算账户的企业和组织分支机构和其他特殊附属部门;(4)通过常设代表机构在俄罗斯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法人;(5)各类商业银行,包括有外资参加的银行和获得俄罗斯许可证的银行;(6)俄罗斯联邦外贸银行;(7)信贷和保险机构及其有单独资产负债表和往来结算账户、同业往来结算账户的分支机构;(8)俄罗斯中央银行和储蓄银行;(9)储蓄银行在共和国、边区、州、莫斯科和圣彼得堡的分支机构或地区银行;(10)按1995年6月14日《国家支持俄罗斯联邦小企业活动法》标准确定的小企业。小企业活动的主体是法定资本中俄联邦、联邦主体、社会和宗教组织,以及慈善和其他基金的参与份额不超过25%的商业组织。此外,这类企业和组织中,报告期职工平均人数:工业、建筑业和运输业不应超过100人;农业和科技领域不应超过60人;批发商业不应超过50人;零售商业和居民日常服务行业不应超过30人;其他部门不应超过50人。  还应指出,外国法人常驻代表机构包括其分支机构、事务所、代办处,以及外国法人授权在俄罗斯执行代表机构职能的组织和公民。  按俄罗斯法律的规定,下述企业和组织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转为课税、核算和报表简化制度的小企业;股份投资基金组织;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和狩猎品所得利润的任何组织形式的企业。  2、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经济主体活动的最终价值成果,即企业总利润。企业的总利润由4部分构成:从事基本活动(如销售产品)的利润;销售固定资产的利润;销售其他财产的利润,这些财产包括: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属于流转资金的商品物资、企业的其他资产;从销售业务以外获得的利润,如租赁财产取得的利润、按经济合同获得的罚款额、滞纳金和违约金等。  应当指出,课税时计算的总利润与账面利润的区别,是对产品销售利润采取特殊的核算方式。为了确定产品销售利润,必须从产品销售进款中扣除增值税、消费税和包括在产品成本中的对外经济活动的出口关税。而且,以课税为目的,须在规定的标准内采用计入产品成本的费用,但在会计核算时这些费用按实际数额计算。按不高于实际成本价销售产品的企业,采用产品销售时同类产品的市场价,但不能低于实际成本。这就大大简化了课税基础的确定。企业销售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的利润,按这些财产的销售价格与根据通货膨胀指数计算的其原始价值或残存价值之间的差额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残存价值适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和易耗品。销售财产的亏损和财产无偿转让的亏损都不能减少应税利润。  确定应税利润还必须核算营业外业务收入,此类收入包括:(1)以股份形式参与其他企业活动所取得的收入;(2)出租财产收入;(3)股票收入和属于企业的其他有价证券收入;(4)外汇业务的汇率顺差;(5)未进行联合经营情况下从其他企业无偿取得的资金;(6)与产品生产和销售没有直接联系的其他业务收入。应付给每个联合经营者的利润份额,计入其营业外收入,并按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该参加者的总利润构成中课税。无偿获得的固定资产、商品和其他财产,在对利润课税时按转让证明文件中指定的价值核算,但不能低于财产转让企业会计核算文件中反映的账面(残存)价值。  按俄罗斯税法的规定,某些无偿获得的资产价值不增加应税利润额,这些资产包括:(1)国家政权机关、联合会、协会、康采思等单位无偿转让给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用于发展生产基础和非生产性基础的其他财产和货币资金;(2)核电站无偿获得的用于提高其安全性能的设备;(3)生产性固定资产,以及规定用于基本建设投资来发展生产基础和非生产性基础的资产;(4)用别的投资者的资金建成并由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和通讯部的国有通讯企业按规定方式无偿接收用于技术服务的各种通讯建筑和设施,如生产用内部电话通讯、各种电话通讯建筑、无线电中继通讯线路和光缆线、广播电视设施等;(5)移缴用于试验的机器设备、试验样品和其他产品。  综上所述,可以用下图来说明总利润的形成:  产品销售进款-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税-产品成本=产品销售利润+营业外业务的利润+固定资产等财产销售利润=总利润  从课税的需要出发,总利润要减去企业经营活动某些类别的收入额,因为对这些类别规定的税率有别于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因此,纳税人对这些经营活动种类要单独分开核算,并按规定的税率纳税。  企业应税利润的形成方式:  总利润-股息收入-国家有价证券和地方自治机构有价证券的利息-参股其他企业活动所得收入-中介业务所得收入-某些银行保险组织所得收入-来自赌博生意、录像沙龙、录像带租借等的收入-农产品和狩猎品的销售利润=应税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