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税制(9)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二)征管程序:  关于税收征管程序的许多问题,如纳税义务确定、纳税额计算及缴纳期限等在介绍各税种中已涉及。这里主要就纳税期过后的一些问题的处理,如申报不实、不申报、不按期纳税等的处理作介绍。而且,由于申报纳税是日本的主要缴纳形式,下面的介绍以申报纳税形式为主。同时,日本国税体系中关于税收征管处理的规定比较具体,地方税往往是参照国税规定执行。  1、更正与决定:  实行申报纳税务的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等,原则上以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书为准确定应纳税额。但是,如果纳税人的申报与税务署的调查不符,或者应该申报的不申报,则必须进行更正或决定,并征收滞纳金和加算税。  (1)更正与决定  当申报书上记载的计税依据或税额等与税务部门调查的结果不同时,税务部门要对申报书的内容进行调整,这被称作更正。更正包括对已申报确定的纳税额啬和对申报确定的税收返还进行减少的增额更正(指增加纳税人的纳税额),以及对申报确定的纳税额进行减少和对申报确定的税收返还进行增加的减额更正。更正时必须在更正通知书上记明理由。更正是对已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的调整措施,对于本应申报纳税,而未按期提交申报书,因而计税依据和纳税额未确定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则要进行确定其计税依据和纳税额款确定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则要进行确定其计税依据和纳税额的手续,这一手续称为决定。  更正与决定,以税务部门向纳税人交付更正通知书或决定通知书的形式进行。但是,更正或决定必须在法定申报期限结束之下,更正与决定应在3年至5年内进行,而对于有意偷漏税行为则可在7年以内进行更正或决定。  此外,法定申报期后,税务部门作出更正或决定处分之前,纳税人可主动对申报书的内容进行修正申报,再次确定其计税依据和纳税额。但修正申报只限于增额(即增加纳税额)的情况。如果要求减额更正,只能提交更正申请,由税务部门进行调查后决定是否减额。  2、滞纳税与利息税:  滞纳税是针对纳税人在法定纳税期内未缴纳的税款而课征的附带税。征收滞纳税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促进税收的及时征收,另一方面是为了谋求按期纳税的纳税人不按期纳税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平衡,具有延期赔偿的性质。滞纳税的金额,根据从法定纳税期终结日至实际纳税日为止的日期数,用滞纳的税额乘以14.6%的年率计算。如果自法定纳税期终结日至实际纳税日的期限在2个月以内,则可按年率7.3%计算滞纳税额。  利息税是对允许延期纳税的纳税人,对延期纳税的税额征收的附带税,它具有延期缴纳期间的约定利息的性质。在现行税制中,个人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设有延期缴纳制度,法人税设有纳税申报书提交期限延期制度。利息税的金额,个人所得税和法人税根据批准的延期期限,用延期缴纳税收金额乘以年率7.3%计算;遗产税和赠与税根据批准的延期期限,用延期缴纳税收金额乘以年率3.6%—6.6%计算。  滞纳税的征收比率高于利息税,而且滞纳税不能计入费用,利息税则可在个人所得税或法人税的所得金额计算时计入必要费用。也就是说,对滞纳税的征收具有明显的处刘性质,利息税具有收取约定利息的性质。这是考虑到滞纳是违反法规的,而批准延期是合法的一这一因素。  3、加算税:  加算税是对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的过少申报、不申报或不缴纳等行为而课征的,是具有制裁性质的附带税。加算税有过少申报加算税、无申报加算税、不纳付加算税和重加算税四种。  (1)过少申报加算税:这是对在法定纳税期内提交了申报,或者提交了退税申报,或者提交了延期申报请书后而未按延期规定申报的纳税人,按修正申报或更正的应补缴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加算税。一般情况下按10%计算,但是如果更正或修正申报的补缴税额超过50万日元时,超出部分则按15%计算。对于不知道要被更正就主动进行修正申报,或者过少申报有正当理由的情况,则可不课征过少申报加算税。  (2)无申报加算税:这是对在法定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按税务部门的决定补缴税时征收的附带税。无申报加算税的税额按决定等规定应补缴税额的15%计算。但是,如果在不知道税务部门要作出决定之前主动进行申报(法定纳税期后),则可按5%计算无申报加算税。  (3)不纳付加算税:它与滞纳税有同等性质,但是不纳付加算税是专门针对源泉征税中的特别纳税人的。也就是说,特别纳税人(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发放者、消费税中的零售商)代征了纳税人的税款而未在法定期限内缴付税务部门时,要征收不纳付加算税。不纳付加算税按未纳付税额的10%计算。但是,如果未如期纳付有正当的理由时,则可减半或不征收加算税。  (4)重加算税:重加算税是对上述三种加算税的加重,主要是针对在申报中存在有存在有意隐藏或做假行为时的加重处理。征收重加算税时,则不再征收上述三种加算税。过少申报加算税的重加算税按应补缴税额的35%,无申报加算税的重加算税按应补缴税额的40%,不纳付加算税的重加算税按未纳付税额的35%计算。  3、申报书公布与处分文件交付:  为了加强公众对纳税人的监督,对个人所得税、法人税、遗产税及地价税超过一定规模的纳税的人的申报书,要按规定的方式将其公布。法人税公布的条件是年度所得金额超过4000万日元(半年决算的为2000万日元),个人所得税公布的条件是年度税额1000万日元以上。申报书公布制度队有利于公众监督外,也有利于对高额纳税者的宣传。日本每年公布个人所得税和法人税的前100名纳税大户,其宣传或广告效应很好,公布制度深受纳税人的支持。  同时,为了落实处分措施,对处分文件的交付也进行了具体规定。例如,接受处分文件者有意不收取时,则以送到其住所的日期为交付实现;对于住所不明者,则采取在税务署的公示栏上公布7日后视为交付实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