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税制(8)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五、税收管理  (一)法律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根据"肖普建议"进行了全面的税制改革,建立了现代化的税收法律制度,这对日本经济的稳定和高速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日本不仅有详尽具体的实体税法,而且在税收的征收管理方面也有相当严密的立法,这些立法主要有《国税通则法》、《国税征收法》、《国税法则取缔法》、《税理士法》、《行政不服审查法》、《国税不服审判所组织章程》等等。通过这些立法,日本建立了自己独具特色的税收征管制度。  应纳税额的确定《国税通则法》对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确定规定了两种方法,即申报纳税法和课赋纳税法。  申报纳税法是指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确定应纳税额。只有在纳税人无自动申报和申报不准确的情况下,才由税务机关根据处分和决定确定应纳税额。日本的纳税申报有蓝色申报和白色申报的区分。所谓"蓝色申报",是指那些具有健全账簿文书、几年来被税务部门肯定为能正确进行申报的纳税人,经税务署长许可后,可使用蓝色申报表进行申报。一般适用于法人税及不动产所得、事业所得、山林所得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白色申报"是指会计制度不够健全的纳税人使用白色申报表进行的申报。日本税法规定,蓝色申报者可享受一系列优惠待遇,如可扣除坏账、价格波动的损失,厂房和设备允许特殊折旧。  净亏损可结转、冲减后3年~5年的所得等,而且税务机关对其审查也很简单,给予纳税人以充分的信任。而对白色申报者的审查则相当严格,以避免虚报或少报的现象发生。  课赋纳税法是指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完全按照税务机关的处分加以确定的方法。凡法律未规定自行申报义务的纳税人都用这一方法确定应纳税额。  税款缴纳与征收:日本税法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方法有三种,即现金缴纳、印花缴纳和实物缴纳。现金缴纳是纳税的基本方法,由纳税人到银行、邮局或税务局缴纳现金,并同时提交缴纳书。印花缴纳是购买相当于税额的印花税票粘贴在一定文书上的纳税方法。一些不通过证券公司进行的有价证券交易的印花税及进口邮寄物品消费税原则上都以印花缴纳的方式进行。实物缴纳是以财物代替现金缴纳的方法,目前日本只在继承税中允许以实物缴纳。另外,税款的缴纳必须在法定缴纳期限内进行,否则税务机关要对其课以滞纳金。  日本税法还规定,可以由纳税人以外的第三人代征税款,再由其向国家或地方政府进行缴纳,这称为代征缴纳。这种方法普遍适用于所得税的源泉征收,有价证券交易税的特别征收,以及通行税、居民税、地方税的征收。  税务机关在税款的征收过程中要经过发出纳税告知、进行纳税督促、进行滞纳处分或强制执行等环节。纳税告知是对纳税人指定缴纳期限,并要求其履行已确定的纳税义务的行为。在法定情况下,税务局必须发出纳税告知。采取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缴纳期限内未缴纳根据申报更正确定的税款,或者采取课赋方式的纳税人在税务局发出纳税告知后仍无故不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局可对其发督促书进行督促。  如果纳税人接到督促书后仍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就可以对纳税人进行滞纳处分或处理纳税人的财产,强制性地满足税收债权。  税理士制度: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税务代理制的国家。日本关于税务代理有专门化的制度,即由《税理士法》确定的税理士制度。  税理士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专门代理和帮助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专家。日本税理士的业务范围按《税理士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起草税务文书、税务商谈、税务会计业务、经营税务咨询和充当税务律师等。只有通过税理士考试取得"税理士"资格的人才能从事税理士业务。日本的税理士必须参加税理士协会,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税理士在日本的税收征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日本85%以上的企业是通过税理士办理纳税业务的。税理士一方面帮助纳税人建立健全必要的财务会计制度,使纳税人正确、主动地履行纳税义务,提高自觉纳税意识,避免偷逃税等违法行为发生;另一方面可以纠正税务部门执法中可能发生的偏差,同时大幅度减少税收成本而相对增加国家的税收。税理士制度可以说是日本税收征管中最有特色的制度之一。  税务调查制度:根据调查内容的不同,日本的税务调查分为三种:按照税务署的更正决定、赋课决定而进行的调查;为履行迟纳处分手续而进行的调查;为确认纳税人是否有违反租税内容而进行的调查。  调查的方式有任意调查和强制调查两种。一般所讲的税务调查意味着任意调查,调查时就纳税人提交的申报书、所附资料、收据等对纳税人进行口头或书面的质问。拒绝此种调查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会受到适当的惩处。强制调查是对违反法纪的可疑者采用临时检查、搜查以及查封等形式进行的调查。如果违法行为被证实,纳税者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税务调查制度与税理士制度联系密切,在有税务调查的场合,大都是由税理士在场应答。  税务行政不服审查和税务诉讼日本在税务上给予纳税人的权利救济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实现,即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其中行政救济称为"行政不服审查"或"行政不服申诉",司法救济即税务诉讼。日本法律对一般的行政不服案件普遍适用"选择复议"原则,即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罚的,可以选择先复议,对复议不服再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税务处罚争议的解决上,考虑到其专业性强、处罚数额大等特点,日本《国税通则法》对此作出特别规定,即对税务行政处罚不服的,原则上应先进行复议程序,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不服审查,对审查裁决不服的,才可以提起税务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这就是日本的"不服审查先行主义".  税务行政不服审查制度,是指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向作出该决定税务机关提出异议或向国税不服审判所提出审查申请,请求撤销或变更该处罚决定的制度。日本实行"二级复议"体制,即在通常情况下,应首先"提出异议",然后才能"审查申请".日本税务行政救济制度最为突出之处,就在于其有一个隶属于国税厅但又比较独立的机构——"国税不服审判所".审判所成立于1970年,其职责是就纳税人提出的"审查申请"进行调查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公正的角色和超然的地位,依法维护纳税人的正当权益。  如果纳税人对国税不服审判所的裁决还是持有异议,则可进一步提起税务诉讼。但由于日本现代的司法诉讼除了需要巨额的费用以外,还需要相当长的诉讼时间,一审到终审一般需要10年左右,因此大多数的纳税人在这种讼案面前都望而却步,一般都以国税不服审判所的裁决作为最后裁决。(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