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税制(12)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五)国税征管:  日本实行分税制,国税系统由国税厅——国税局——税务署组成,负责所得税、法人税、继承税、地价税、消费税、酒税、烟草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日本国税征管的特点,大致可概括为“五化”:  1、征管法制化:日本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既参照了德国、法国的“成文法”模式,就各税的征收管理颁布了《国税通则法》、《国税征收法》等法律法规,又兼容了英国、美国“判例法”的有关规定,使税收法律条文更加详尽周密。如《国税通则法》有五大特点:一是国税优先,即纳税人有多项债务时,国税优先偿还;二是连带纳税义务,即纳税人的继承者应同时继承其纳税义务;三是规定了对欠税者处分的权限范围;四是明确了对纳税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五是明确了对连带纳税人的保障。  2、管理制度化:日本的申报纳税制度始于1947年,如今纳税申报制度已在日本普及。其核心------蓝色申报制度可根据纳税人守法纳税程度决定其能否享受某些税收优惠。即在税务署长认可的前提下,允许法人和自然人采用蓝色申报表实行申报。蓝色申报人有义务建立账簿,并保持连续纪录备查(1984年后,非蓝色申报人也有类似义务,但相对简单)。同时,蓝色申报人能够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允许事业专业者有较多的税前扣除等。对纳税问题有争议的,可直接向“国税不服审判所”提出不服申诉,而无须经过税务署;小规模企业主可获得包括配偶薪水在内的扣除;可加成计提折旧;可在税前补亏等等。蓝色申报制度的推行,赋予纳税人更多的正当程序权,增强了纳税人在守法上的自觉性,体现了征纳双方的合作与信赖。目前,在日本约有50%的纳税个人、90%的法人采用蓝色申报表。  3、检查高效化:在日本,如果纳税人申报有误,税务机关可依法进行调查并对申报额予以更正。调查原则上是经过纳税人同意后进行的,即所谓的“任意调查”。与“任意调查”原则相对应的是“强制调查”,它的对象是故意偷税者。税务机关行使“强制调查”时,要比照刑事案件的搜查方式进行调查。日本从1986年开始配备特别国税监察官(特别国税查察官),他们被派往各税务署对该地区的税务、经济资料信息进行全面的收集,同时把握监察对象的情况等。一旦发现偷税嫌疑,立即进行秘密调查,确定偷税的规模和手段。然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向法院说明偷税嫌疑人的情况,取得调查批准书,据此进行强制调查。据统计,1989年至1993年间,日本法院处理的804件税务案件中,有803宗被判有罪。可见日本的税务监察工作是富有成效的。  4|处罚严格化:日本对纳税人的税务违规行为有严厉的处罚和制裁标准。如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按应交税款的15%课以罚金;所得申报不实,按实际数与申报数之间的差额,处以10%--15%的罚金;纳税人采用欺诈手段偷税、骗税的,按应补税款处以35%的罚金。此外,还规定,对于不按规定期限保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后20日发出催缴通知单,缴款通知单发出10天后仍未缴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冻结其财产。日本的涉税经济案件分为偷税犯罪和秩序犯罪。对秩序犯罪者,一般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课以2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对偷税犯罪者,一般除以5年以下的徒刑或课以2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5、办税社会化:一方面是大力推广税务代理制度。1951年,制订了现代的税务代理士法。截至1998年初,已有税理事会14所,税务理事支部500多个,从业人员接近70000人,比国税系统人员总数还多2万余人。另一方面,建立了“纳税储蓄组合”。1951年,日本民间成立了由个人或法人组织的“纳税储蓄组合”,组合成员将应交纳的税款,预先存入组合体内,并按高于银行的利率支付其利息。“纳税储蓄组合”的产生,不仅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而且每当新的税收法规颁布时,还配合纳税机关进行纳税宣传,真正起到了协税、护税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