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税制(6)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五、征管制度  1、纳税申报:  美国实行自行申报,他们叫“自愿遵从”,这是税收征管的基础。不论个人或企业,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诚实地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美国的纳税申报表及其申报程序一般按税种制定,但有的在一个税种中也针对不同的税收事项分别作出规定。这些报表项目十分详尽,仅涉及所得税的申报表就多达25种,对计算有关纳税事项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美国税法还规定,每一个纳税人都必须按美国国内税收署提供的表格和细则,填报纳税申报表,用于日后的数据资料处理。纳税申报期限因税种的不同而各不相同。  联邦个人所得税采用日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季填写纳税申报表,年终结算,多退少补;联邦消费税则每半个月申报纳税一次,即每月9日~23日为一期,24日至次月9日为另一期。纳税人如未按期申报,税务机关经催告无效,将发出传票,责令纳税人携带有关纳税资料,到场申述逾期原因。对拒不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作出相应的处理,如移送稽查部门,处以罚款或加收利息等。  2、税款征收:  税务机关的征收中心根据纳税申报表,把应纳税金及罚款确定下来后,会向纳税人先后发出4份通知:征收通知书、两份应纳税额未缴数的通知以及催缴的最后通知。纳税人必须在第四份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反应,或者缴清税款,或者向税务机关陈述,否则税务机关可能会采取扣押财产抵税等措施。依据美国税法的规定,纳税人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工薪抵扣、划拨银行账户、扣押财产等税收保全措施。但美国保护纳税人权利法案规定,下列财产不得用于抵税:主要居所、失业补助金、1000美元以下的经营性用具、书籍、教科书、法院判决的儿女赡养费、日常穿着的衣物、日用燃料、口粮家具、待发的邮件、死亡的保险收入、军队伤亡抚恤和退休年金等。另外美国在税收征管中实行预缴代扣制度,为保证及时征收税款,美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必须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到期结算,多退少补;雇主必须提供其雇员工资和薪金方面的资料,并代扣税款。  3、税务代理:  美国税务代理的法律依据,是美国财政部1966年8月9日发布的第230号通告。全称为《在美国开业的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业务规则》。规则中规定: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可充当税务代理人。在美国,税务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代表纳税人就有关征税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质疑,并与之协商解决;代表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询问作出解释或回答;为纳税人制定纳税计划,并提出有关纳税的建议;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诉讼等。在税务代理的管理上,美国国内税收署设有税务代理管理局,其职责在于:组织对非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税务代理申请人员进行全国考试,对通过考试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并发放执业证书;依法对违反税法和税务代理有关规定的代理人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其执业资格;对于已经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人员,定期进行重新审核认定等。  4、税务稽查:  纳税人的纳税是建立在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因此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申报表进行客观和仔细的审查,以促使纳税人依法如实申报。美国联邦、州和地方的各级税务局中,均设有专门税务稽查机构负责税务稽查和审计工作。税务稽查人员首先通过计算机自动数据系统对纳税人的申报表进行分析,并结合来自其他渠道的资料判断出纳税人申报表中的误差概率,进而选择出现下列情况的纳税人作为重点稽查对象:纳税人申报的缴税额与其收入来源有明显的出入;纳税人申报的免税额明显过多;收入数额庞大且无预扣所得税;具有特殊避税的嫌疑;收入与成本费用的比例极不协调;营业过程中有大量现金收入;历年所得、储蓄、投资等增长比例不合理;连续亏损多年等等。税务机关在确定稽查对象之后,可以选择使用通讯审计、案头审计、现场审计等方式对纳税人进行审查。美国的税务审计面非常窄,只有2%,但对审计出来的逃税处罚非常重,因此大多数纳税人一般不敢逃税,大都能“自愿遵从。  5、税务争议:  税务审计结束后,税务机关一般要发出通知,统称为“30天确认书”,即纳税人应在30天内决定是签章同意税务稽查结果,还是到上诉部门申请复议。纳税人申请复议应先填写一份内容详尽的“抗议书”,然后到上诉办公室与税务协调员进行面谈。上诉办公室是美国联邦国内税收署设立的一个专门裁定税收争议的机构,由各方面的专家组成,85%的案件均可复议解决。纳税人若全部或部分同意复议结论,税务机关可先就已取得共识的部分加以确认,纳税人若反对复议结论,允许在9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6、税务诉讼:  美国是世界上税收法律体系最完备的国家之一,建立税务诉讼制度已有相当长的时期。有三种法庭可供纳税人选择解决税务纠纷:税务法庭、地区法庭和索赔法庭。税务法庭专门为审理涉税案件所设,完全独立于联邦国内税收署,使其能够站在较为客观的立场对税务争议作出公正的裁决。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地区法庭或索赔法庭提起诉讼,但纳税人必须首先支付税务部门要求补缴的税款后,才可以向税务部门要求退回认为是多缴的税款,如果索赔要求遭到税务部门的拒绝,或在6个月后仍未见该部门有任何的答复,纳税人才有权向地区法庭或索赔法庭对税务部门提起诉讼。纳税人无论选择向哪一法庭提起诉讼(税务法庭索赔部的裁决除外),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对该法庭所作出的判决提起上诉,若当事人双方对上诉法庭的裁决仍表示不服,则可向*6法院提起上诉以获得最终裁决。  (任何国家的税法都是不断变化的,本文仅供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