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税制(5)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四、国际税收  1、对非居民征税:  美国非居民系指不长期居住在美国的外国人以及在外国登记注册的公司。凡非居民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只就在美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向美国纳税。如果此项收入和美国贸易或业务没有实际联系,则对其毛收入按30%的固定税率课税,并按美国的双边税收协定给予减免;如果有实际联系(如在美国境内从事工商活动的收入),则以净收入为基数照章纳税。如果该项收入是出售资本资产而来,而非居民外国人在一年内在美国居住时间不满183天,则此项收入不征税;如已满183天的,则此项收入按30%的税率征税。凡在美国各州政府注册的公司,不管其总公司或管理机构在什么地方,其来源于世界范围的收入都要向美国纳税。按照美国的税法,在美国的股东与外国股东组成的合资企业中,美国股东占有股权在50%以下的,其利润不向美国纳税;只有当合资企业向美国股东发放股息或给付租金、利息及劳务报酬时,美国股东才作为纳税人向美国纳税。  2、对来源于境外所得征税:  美国税法规定的来源于境外所得征税对象,是美国纳税个人及法人取得的国外来源收入。主要有:(1)利息。外国居民付给美国纳税人的利息构成国外来源收入。(2)股息。外国公司付给美国纳税人的股息,构成国外来源收入,但该外国公司必须只有50%以下的毛利与美国贸易和商业经营有实际联系的,才全部算是美国国外来源收入,否则按其所占比例计算。(3)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产生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的财产位于美国之外,构成国外来源收入。(4)劳务报酬。美国纳税人在美国以外从事劳务活动的报酬,构成国外来源收入,不管付款人的居住地、付款地、合同签订地如何。(5)美国纳税人出售美国境外的不动产收入,构成国外来源收入。(6)除不动产以外的一切个人财产的购置和销售,发生在国外的收入,构成国外来源收入等。  3、对外国税收的抵免:  美国在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措施方面,采取扣除法和抵免法。美国没有规定免税政策,在与别国签订税收协定中也无饶让抵免条款。国外企业在美国缴纳税款时,可以自由选择扣除还是抵免,但扣除对于企业不利,多选择抵免,所以实际上美国避免双重征税的措施只有抵免法一种。美国税法规定,所得税、战时利得税、超额利得税可以抵免,但后两种税实际上是没有的,因此只有所得税可以抵免;能转嫁的税不能抵免,因为能转嫁的税的负担者是消费者而不是纳税人,如抵免则只是增加纳税人的净所得。另外,抵免首先要看外国对该项所得的征收是不是税,如果是费,就只能在计算净收入时扣除,而不能抵免。美国税法规定的抵免方式有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等,美国1997年减税法案对这一部分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1)直接抵免。指美国公司对其设在国外的分公司或常设机构所缴纳的国外税款,可以在总公司统一向美国缴纳的税款中直接抵免。如果收入来源国所得税率低于或等于美国所得税率,则美国纳税人在国外所缴纳的税款可以全部在美国抵免;如果外国所得税率高于美国所得税率,超过部分允许纳税人用其他年度应向美国政府补缴外国所得税的差额予以冲抵,年度限制在转回前2年和结转后5年的范围内。此外,直接抵免还包括个人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和预提税。美国公民或居民在国外取得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类似收入时,须向外国缴纳预提税,只要这种税的性质符合美国所称所得税的条件,就可以在缴纳美国所得税时获得抵免。(2)间接抵免。在1997年减税法案以前,能进行间接抵免的仅限于美国股东的*9、第二、第三层外国子公司。同时,允许给予间接抵免的美国股东必须至少拥有其下一层公司不少于10%的有表决权的股票;对第二、第三层子公司,美国股东还要至少间接持有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票。  1997年减税法案放松了对间接抵免层数的限制,允许间接抵免的范围扩展到第四、第五、第六层外国子公司所缴纳的外国税收,只要这些子公司符合下列条件:(1)外国子公司是一个受控外国公司——美国股东持有有表决权的股票或投票总价值的50%以上,其中每个股东要拥有至少10%的有表决权的股票,但对*9、第二、第三层子公司并不要求是受控外国公司。(2)在外国所得税应计或支付的年度,该公司已是受控外国公司。(3)在受控外国公司(即第四、第五、第六层子公司)之上一层的外国子公司要至少直接拥有受控外国公司10%的有表决权的股票。(4)美国股东通过其子公司至少间接拥有受控外国公司5%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新规定从1997年8月5日以后开始生效,并规定从1997年8月5日起所进行的清算、重组或其他类似交易在间接抵免时不予考虑,从而排除了通过某些交易将较低层次公司的税收提高到上层公司考虑以获得抵免的办法。在1997年减税法案以前,从外国公司取得股利的美国公民有权就其股利中包含的已在外国支付过的税收要求抵免,不管其持有期限如何。1997年减税法案*9次对此作出了规定,指出,纳税人从外国公司或投资公司得到股利后,若要求对其所含的税收进行抵免,必须满足一定的持有期限要求。从1997年9月4日起,支付或应计的股利只有满足从股票除权日前15天(优先股45天)起30天(优先股90天)内,持有期限超过15天(优先股45天),纳税人才能对其收到的股利要求抵免。若其中任何一层中间的子公司不能满足期限要求,间接抵免就不能进行,但仍可要求扣除。此外,持有期是从入帐日而非取得日开始计算的。  此外,对许多个人投资者来说,虽然可能收到的外国投资收入不多,但仍要归于不同的税收抵免限额内,因此他们必须填写1116号报表,这项工作复杂而且耗时。  1997年减税法案对此作了适度但非常重要的调整,规定从1997年以后的纳税年度起,允许要求抵免的税额少于300美元的个人(对联合申报者为600美元)免除各种税收抵免的限额要求,只要该个人除了合格的消极所得(如股利、利息、租金、年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外,没有其他外国来源的收入,且该所得符合抵免条件。  4、国际税收优惠:  对国内外投资者,美国税法规定可以享受联邦税收优惠政策。这些规定包括加速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及营业净损失移后抵扣、国外税款的抵免。在美国的公司所得税法中规定折旧期限为3年、5年、7年的公司财产,采用200%(双倍)的余额递减折旧法,余额再采用直线法折旧;折旧期限为15年和20年的公司财产,采用15%的余额递减折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