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税制(5)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六、国际税收  德国的居民公司不仅要承担公司所得税,而且还有经营税。德国的居民公司是指在德国境内登记注册或管理机构在德国境内的公司。德国的公司所得税实行对全球范围内的所得和资本利得征税的方法。除了特定的调整,德国的经营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认定办法是与公司所得税一样的。这些调整指的是有些特定的费用在缴纳公司所得税时是可以扣除的而在缴纳经营税时是不允许扣除的。经营税的调整项目包括了:从国内外合伙中分得的利润份额、归属于设立在国外的常设机构的利润。如果要缴纳公司所得税,从设立在国外的子公司(需要有10%的控股比例)获得利润分配额。  (一)外国股息:  由于德国公司税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所以,在2002年适用的规则按照居民公司获得外国股息的财务年度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按照新的公司税制,由居民获得的公司之间的股息是全额免税的,与其来源无关。如果股息是免税的,那么,总额为股息5%的部分要作为非扣除的经营费用加回到应纳税所得额中。对外国股息的*9次适用还是不确定的,很有可能是采用与国内的股息一样的规则。但是,由于外国公司不受取消归属抵免制的影响,所以,德国税务局也有可能适用新规则。税务局支持在2001—2002年度使用新规则。财政部将要发布一个确认函。  如果适用旧规则,外国股息就包括在应纳税所得中了。按照德国的税收协定,免税法一般适用于持股比例高(10%到25%)的境内的股息。如果股息是免税的,5%的股息要一次性地作为非居民的经营费用加回到应纳税所得额中。  (二)股份资本利得:  按照德国新的公司税制,非居民的股份的资本利得和居民股份的资本利得一样的条件全额豁免公司所得税和经营税。新规则*9次适用于外国利得的情况是不确定的。很有可能是从2002年以后采用新规则。德国联邦税务局也支持在2001—2002年度适用新规则,财政部也将要发布一个确认函。  如果使用旧规则,资本利得一般就包括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了。然而,由居民母公司所持有的非居民子公司的股份获得的利得,如果该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是免税的话,就豁免公司所得税和经营税。此外,按照同样的条件,源于子公司清算或减少资本的分配也可以豁免公司所得税和经营税。如果持有的股份在以前为了降低持续经营的价值而被降低价值而再次评估时没有升值,则不享受免税的规定。  (三)国外亏损:  严格限制国外经营的亏损额的冲抵。下列类别的亏损额只能与当年或下一个年度的在同一个国家的类似活动的所得进行冲抵:  源于外国贸易型常设机构的亏损,如果该亏损额被认定是源于非贸易活动;  源于在外国公司参股为降低其持续经营价值而减值的亏损;  源于持有的外国公司的股份处置的亏损;  源于外国公司清算或减少资本的亏损。  从1999年1月1日起,德国税法就不允许德国的总机构将设立在某一缔约国的外国常设机构的亏损额扣除。假如在同一缔约国的加起来实现了正利润,那么,德国的总机构必须将以前扣除的亏损额加回到应纳税所得中的规定在2008年前一直有效。  如果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外国公司的利润分配是免税的,或按照国内法给予税收减免,假如在如下情况发生亏损额:  外国公司股份的处置;  外国公司的清算;  减少资本。  从1999年以后就不允许将亏损额冲抵或结转。按照德国新公司税制,类似的外国来源资本亏损可以被亏损额(非)扣除的一般规定所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