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税制(6)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四)双重征税的减轻或消除:  除非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减除方法优先于单边的减轻或消除措施,否则德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的外国所得所缴纳的外国税款给予普通抵免。为了满足税收抵免的条件,外国的税种必须是与德国的税种类似的。假如该外国税种没有满足条件,或者是按照纳税人的要求,纳税人可以采取扣除法,将纳税人在外国缴纳的税款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德国的外国税收抵免实行的分国限额抵免法。超过限额的部分是不能向前结转的。  (五)非居民公司:  德国的非居民公司是指没有在德国注册登记或在德国没有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公司。非居民就来源于德国的下列所得缴纳德国的公司所得税:  农业和林业所得;  源于德国境内的常设机构的经营的营业利润;  特定的资本利得;  投资所得(包括股息和特定形式的利息);  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其他特定的所得,诸如处置德国境内不动产(在购买后的10年内)或证券(购买后的一年内)的利得。  由非居民公司从持有的居民公司的股份直接出售而获得的利得一般是不用缴纳税款的,除非该利得是非居民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居民公司的股份在过去的5年内超过10%以上成为了重大持股。在执行新税制后,由非居民获得的股份的资本利得将是免税的,本规定从2002年1月1日开始。但是,由银行、金融服务机构和金融企业为了交易目的出售股份获得的资本利得就不是免税的。1%的参股就成为了充分条件。  假如该所得要缴纳预提税,其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照所得及相关所得之间的差额计算出来的。对非居民公司的适用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与居民公司相同,为25%(包括5.5%的团结附加税为26.38%)。  纳税人必须每年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接受税务局的审核。在德国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公司要就该常设机构获得的所得缴纳经营税。  对向非居民支付的各种款项是按照总收入征收预提税的,没有扣除相关的费用。预提税代表着纳税人全部结算的一种最终税,除非该所得与常设机构实际管联。如果有实际联系,该所得就被划做营业利润;其净所得就包括在德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了,并抵免预提税。将该所得包括在内允许该纳税人抵消德国的常设机构的其他部分的亏损额。  德国目前没有净财富税,只对国内的财产征收不动产税。  (六)投资所得预提税:  股息:从2002年1月1日起,股息要按照20%(包括团结附加税在内为21.1%)。假如分配股息的公司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是不一致的,对在2000—2001年度获得利润的分配继续适用以前的25%的税率(包括团结附加税在内为26.38%)。  按照在德国实施欧洲共同体母子公司指令的规定,如果满足下列条件是不征收预提税的:  子公司是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有股份的有限合伙;  母公司采用的指令附录中的法人形式;  母公司按照指令的第2条提到的要缴纳公司所得税,没有选择纳税或免税的可能性;  母公司至少持有子公司25%的资本;  必要的持股时间不少于12个月。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必要的持股比例可以从25%降低到10%:(1)居住国对母公司的股息要缴纳的德国公司所得税给予免税或税收抵免。(2)母公司的居住国对向德国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按照类似的持股比例豁免预提税。这种情况适用于法国、卢森堡、荷兰和英国。  如果持股期的条件不是充分条件的话,那么,对在12个月的持股期到期前进行的支付征收的预提税也降低到了零。但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直接适用免税;只有退税程序是可行的。  利息:对可转换债券、分享利润的债券、参股贷款以及源于贸易或经营的不公开合伙的参股的所得要缴纳预提税,税率为25%(包括团结附加税在内为26.38%)。对向非居民支付的常规的银行利息不征收预提税。  特许权适用费:向非居民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要缴纳25%(包括团结附加税在内为26.38%)的预提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的税基包括了净支付款项和德国的增值税。即使由于适用特别的规定,增值税税额没有显示在发票中,但它是预提税税基的一部分。  其他规定:由于使用动产(机器设备)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要按照25%的税率(包括团结附加税在内为26.38%)缴纳预提税。预提税的税基包括了净支付款项和德国的增值税。  一般地说,除非包括了特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的因素,否则劳务费是无需缴纳预提税的。  对向承包商支付的报酬征收的预提税也适用于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如果是非居民承包商,该税就是最终的税款。  (任何国家的税法都是在不断变化的,此文仅供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