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税制(4)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五、税收征管 德国绝大部分税是由州征收管理的,而市则负责地方税的征管。 (一)申报: 一般周期性税种都必须填报年度申报表,有些税种如增值税除年申报外,还须呈报月度或季度申报表,当特定的事件发生(如公司成立或开设分公司)还必须呈报相应的财务资料报表。 虽然日历年度以外的会计年度也可用作计算应税所得的基础,但税务年度却是日历年度,申报日期一般是下一年的5月31日,但也可以申请延期申报。如果报表由职业性税务顾问填报可宽延至9月30日,经特别申请后还可适当延期。 (二)评税及上诉: 只有特定的税收申报表如增值税申报表是自我查定的,其他则由税务机关评定。在税务机关对征税人的申报表进行评定(如有必要,还需进行调查)完成后,则会给纳税人发送正式的评税通知书,其内容包括税款数额及法律依据,付款的时间、地点,纳税人不服时上诉有关事项。一般不服或上诉的申报表须在有关的行政决定通知纳税人后的一个月内填报。 纳税人在将案件提交财政法庭之前,须对行政矫正决定(即不服或上诉决定)作详细阐述。财政法庭分为初等税务法庭及*6税务法庭。 (三)税款的缴纳: 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市政贸易所得税及财产税、净资产税须按估计税额按季预缴税款。在纳税人收到查定通知书之后的一个月之内必须清缴所有税款,即使是纳税人对评税书有异议(除非税款的征收暂停)。 (四)税务审计: 对商业、农业企业及特定的其他纳税人需就其所纳各种税款进行全面的税务审计,而且还可能对增值税、预提税、交易税等进行特别的审计。 为进行税务审计,一般将企业按规模分成四类。企业规模越大,则审计的频率越高,也更为彻底。 (五)罚款及利息: 如果纳税人申报延误,则税务机关可对其*6处以最后评定税额的10%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万马克。 对于缴纳日期已确定的税款如果未按期缴纳或推迟缴纳,则会每月按税额加收滞纳罚款1%(如果延期不超过5天,免收罚款,超过5天而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 (六)法定时效: 评定的时效期与征收的时效期并不相同。关税、消费税的评定时效期为1年,其他税种的查定时效期为4年,如果纳税人逃税则可延至5年,骗税则延至10年。对于评定时效期从何时开始有详细的规定。征收的时效期为5年,一般是从税款应缴纳年结束开始算起。在特定的事件发生之后,查定时效期与征收的时效期都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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