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税制(3)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四、主要税种   联邦德国从联邦、州到地方,共征收32个税种(2001年改革前约50个),分为联邦税、州税、地方税、共享税、教会税等。按直接税与间接税划分,在年税收收入中直接税约占60%,间接税约占40%。但从单税种看,*5税种是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是第二大税种。对个人征收的所得税和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占整个税收的四分之三,其余税种的收入总共只占四分之一。  (一)直接税:包括对收益的征税和对财产的征税。  1、对收益征税的主要税种:  (1)个人所得税:它是联邦德国征收最广泛的税种,征收范围包括所有取得应税所得的人。在联邦德国90%的企业属于私人企业和个体企业,这些企业的利润作为企业主或合伙人的个人收入,与自由职业者取得的收入一样,都属于缴纳所得税的范围。所得税是联邦德国收入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2001年收入共283亿欧元,占整个税收收入的33%左右。  联邦德国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为7项分项所得(农林业所得、工商业所得、独立劳动所得、非独立劳动所得、资产所得、租赁所得及其它所得),分别按4个税种征收:①对工资报酬源泉征收的工资税;②利息税;③按估定所得税征收的估定所得税;④按实际发生额征收的非估定所得税。后两种税主要是对企业的利润、自由职业者的收入和其它个人所得征收的。以上4种所得税在1997年占全部所得税(包括公司所得税)的比重分别为78.19%、3.62%、3.31%、4.52%.  工资税是个人所得税中的主要税种,约占全部税收总额的43%.计税范围包括工资及工资以外的收入,以及医生、会计师、律师、作家等收入。税基为纳税人每年的收入扣除开支费用后的净所得。实行累进税制,1988年前为22%至56%,1990年起采用线性累进税率制,更有利于公平。2002年为19%至48.5%,到2006年计划为12%至42%.并且从90年代开始大幅度提高起征点(基本免税额),由1986年的4213马克升至1990年的5670马克,1996年进一步升至12096马克。同时,*6税率区的起征点降低,1986年为130000马克,1987、1988年为130031马克,之后减为120041马克。除了基本免税额外,还有单亲抚养子女免税额、双亲抚养子女免税额、子女上大学期间免税额、老年免税额等特殊支出以及家庭生计费用扣除。对于雇员还有特殊的免税额,各种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储蓄等也计入免税额。对于少部分年收入超过12万的高薪雇员,不再按工资税表,而按个人所得税表计征。工资税的计税方法较复杂,要考虑纳税人是否有家庭以及家庭人口数等因素。根据1993年修改后的所得税法,单身汉每年净扣除的免税额为12093马克,已婚的双方合计为每年24191马克,*9个孩子每年是10000马克,第二个孩子为8000马克。1998年单身和已婚双方的免税额分别提高为7427欧元和14854欧元。从2003年再提高到单身7426欧元、已婚14852欧元。(2)公司所得税(或称公司税,法人税)。主要是对团体法人和股份公司征收的,属于联邦税收,是不可扣除的营业开支。由于对非法人企业不征此税,其征税范围是有限的。根据1977年联邦政府新的公司所得税制度,对企业留成的利润税率为56%,对付给股票持有者的利润为30%.获得股息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从中扣除已由企业代缴的所得税,如个人所得税率低于30%,还可得到一部分税收退款。德国对公司留成的利润征收的税率比其他国家高,但对已分配利润的税率却比其他国家低,而且避免了双重征税。20世纪80年代以后,公司所得税率开始降低。1994年对公司留利的税率从50%降为45%,对已分配的利润从36%降为30%.1998至1999年为了走出经济困境,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基本思路是减税、降低税率,公司税由45%和30%分别下调到35%和25%.1997年占全部所得税的比重为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