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税制(2)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三、税制沿革  德国税制的发展变动较频繁。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时,颁布了真正的所得税法。1920年,德国将所得税纳入联邦税制,从此使联邦收入大为增加。在此之前的1900年,德国还开征了遗产税,并在1916年为筹集军费而先于其他各国引进了商品销售税(1918年改为周转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分为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其中联邦德国的改革较突出,并进行了多次改革和完善。1950年,联邦德国*9次降低了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几种消费税的税率。1953年又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平均降低15%。1954年,联邦德国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税率略微下降;同时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公司所得税的综合税率则从60%降至45%。1958年,实行"分开"税制,夫妇各按自己收入的份额纳税等系列的税制改革,为联邦德国经济的顺利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其实行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系奠定了基础。1968年,联邦德国从法国引进了比较先进的增值税,以取代原来的周转税。1970年,对增值税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即根据征税对象价格而非销售额来计征增值税,从而使增值税更趋完善。  80年代中后期以来,为了适应全球性税制改革形势的需要,解决本国财政经济方面的诸多问题,联邦德国对其税制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改革,具体措施是:  1.公司所得税的改革。降低税率,扩大税基:(1)对公司未分配利润,税率由原来的56%改为1990年的50%;(2)减少某些折旧以扩大税基。  2.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改革。降低税率,减轻税负,取消某些扣减和优惠:(1)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到1990年,个人所得税*6税率由以前的56%降为53%,最低税率由以前的22%降为因%;(2)减税110亿马克,重点对象是中低收入阶层;(3)扩大个人收入中的免税部分,对未婚和已婚者个别收入中的基本免税额及子女免税额部分都作了不同程度的提高;(4)调整税收优惠,简化计征手续;(5)实行线性累进税制,降低中产阶级的纳税数额等。  3.消费税的改革。用收入型增值税取代地方营业税。  东、西德统一后,政府对前东德地区的税制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即:(1)取消原有的按部门和产品品种等划分的工业征税制度,代之以统一的增值税;(2)建立各州、区财政自治,划分自有税收来源;(3)在对各种收入平等征税的基础上改革所得税。  同时还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各新建州实行下列税种:所得税、公司税、营业税、土地税、财产税、遗产税、交通工具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经过上述改革,德国税制重新走向了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