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商投资生产企业实际取得的股票投资收益等投资收益是否可以享受外商投资生产企业“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税发[1994]209号文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也就是说企业的生产性收入超过50%,企业全部的所得都是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的,不会再具体区分哪一项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