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属于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拥有的一处房产,因市政建设,需要搬迁。政府支付了我们一笔搬迁补偿经费。请问,外资企业取得政府搬迁补偿在所得税上有哪些规定?用搬迁补偿收入重新购置土地,土地款能否冲减补偿收入?补偿收入的取得跨年度并且重置资产也要跨年度,搬迁补偿收入的所得税时间如何划分?
答: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规范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
该文件的内容如下:
①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②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的规定,“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土地款可以冲减补偿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其中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跨年度的情况,在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可暂不计入企业当年的所得计税,但对于超过五年的情况暂时没有相关的规定。